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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自由是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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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21: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多人有这样一种误解,以为法是对自由的限制,凡是法律禁止的,就没有自由可言。这样的认识其实是相当肤浅的,也是错误的。从本质上说,法是对自由的维护,自由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的,是法的当然属性。
   自由,是人类生活所要最终达到的目的。我们一切奋斗,都是为了获得自由。惟有获得了自由,才有了幸福。没有自由,也就必然要陷入痛苦之中。比如这次汶川大地震,我们对它一无所知,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了,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就是因为我们在大自然面前,还有许多方面还没有自由可言,被客观必然性奴役着。假如我们完全认识了地震的规律,能够及时地精确地预测,那么,我们就能够减少大量的损失,尤其是生命将得到有效地保护。可见,追求自由的生活,也就是追求幸福的生活,是人的本能的属性。
   但是,自由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着的东西,自由始终是与客观的必然性联系在一起的。自由是对于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和遵循,而绝对不是无所约束的逍遥派的自由。我们看到过为所欲为自由吗?我们体会到过没有外部规定的自由吗?一旦这个人希望有这样的自由的时候,那么,不自由的意识也就潜在于他的头脑中,而当他把自己空想的自由付诸实践的时候,遭受的必然是不自由的苦恼和痛苦。譬如一个人希望自己不借助任何根据,就能够像雄鹰一样在蓝天翱翔,当他从高楼大厦跳下来追求这个无限自由的时候,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可见,企图获得没有必然性约束的自由,便是失去自由的痛苦。绝对的自由,便是绝对的不自由。
   人们在自然界生活中,必须遵循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才能获得自由。为此,就有了对各种物质运动规律研究的自然科学,并按照科学所揭示的原理,设计出各种行为的方案和规则。依照这样的方案和规则,人们才在自然界中获得了自由。同样的,人们要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也必须深入研究社会关系的本质,方有可能获得社会行为的自由。因为,人类社会是物世界的特殊组成部分,尽管是由有意识的人所组成的,但同样存在着客观运动规律。我们任何社会实践,都应当遵循这样的规律,才可能获得自由。没有对于社会发展的正确认识,就没有自由的出现。于是,这就有了社会科学,通过理论探索,掌握历史发展的规律,指导我们的实践,从而使我们不断摆脱必然王国的奴役,进入到自由王国之中。
   在社会科学中,法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门,它研究的是如何将正常的社会秩序,如何上升到国家的意志,并在实践中规范公民和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的行为。社会秩序,是物质运动规律的特殊表现形式,存在着这样的秩序,就存在着正常的社会关系,反之,就会出现社会的混乱。法正是关于这些秩序的集中反映,向人们阐明了什么是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行为,什么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行为,并且明确给出了违反这些秩序所带来的后果。因此,科学的法,正义的法,也正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法从来不是上帝的启示,也不是少数人的主观想法,更不可能是权力意志的产物。法所具有的现实性,正是由于其内涵的东西,是客观存在的规律。
   由此可见,法和自由是相互依存的。法绝对不是对于自由的限制,恰恰是对于自由的维护。因为,任何自由都是对于客观规律的遵循,是建立在必然性基础之上的。法正是关于社会关系的必然性的表述,为人们明确指出了实现自由的条件和基础。比如刑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犯罪,告诉了人们这样的作为和不作为,对社会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假如一个人出现了这样的行为,那么,自由也就必然丧失。于是,按照这样的刑法规定,自觉地遵循这个特定的社会秩序,我们也就获得了自由,否则,就没有自由可言了。所以我们说,刑法并不是对于自由的限制,相反地,而是对自由的维护。自由是刑法的重要属性,尽管它的表现形式是监禁之类的不自由。我们完全可以设想,没有刑法关于自由的规定,我们的生活难道还有自由的存在?
   因此,说法是对自由的限制,不过是对于法和自由缺乏科学认识的表现。这样的认识如果不加以澄清和端正,那么,守法的自觉性就会降低,从而人的自由度就会减少。惟有认识到自由是法的属性,我们才能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高度自觉地守法。在守法的实践中,自由也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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