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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讨论]同时当选两地人大代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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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1: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云浮市“亿万富翁”梁广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侦查,鉴于其云浮市人大代表身份,经云浮市检察院申请,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然而,广西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了不同的意见,原因是梁广镇也是百色市人大代表,未经其许可,云浮市检察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一人可否兼任两地人大代表?两地人大常委会机关意见相左,检察机关无所适从,案件被迫搁置…… (摘自新华网)

一个人在同级别的两个不同地区当选人大代表,这种情况及其少见,因此立法者也没有预见到会有这种情况,没有将其纳入立法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对于一个人到底能不能在同级别的两个地区同时当选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是“合法但不妥”。对于这个解释,我觉得值得探讨。原因在于,人大代表的当选是基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产生的。倘若被选举权是一种私权,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法无明确禁止即为允许;倘若被选举权是一种公权,基于公权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不被允许的。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性质,目前讨论的还不多,我们可以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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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13: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本身不但“不合法”,也“不妥”。
同意myyesky兄弟的观点,公权没有法定明确的依据,是不能行使的。
要是连这个代表的情况、资格、是否其他地区的人大代表,这些情况都不清楚,怎么能选呢?怎么能行使赋予代表资格的公权力呢?
而且,代表与所代表的选民之间的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是固定的。要是可以成为两个区的代表,这跟别的代表相比较,不是破坏了选举法的规定了吗?因此,违法了。

另外,违背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平等原则。凭什么,一个人可以代表两个区的选民;凭什么,一个选区的选民只能跟别人共有一个代表?这就是宪法原则!

因此,我认为,不但违法了,而且不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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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5 08: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者王刚桥:身兼两地人大代表并不合法,官员理解有误

蹊跷的是,陷入“双城代表困局”中的“梁广镇案”居然被归咎于“法律不完善”。百色方面就以“梁代表”的两地代表身份“不违法”为由,振振有词地抗辩。我们不妨来看看“梁广镇案”中的法律依据,看看现行法制是否真的需要为“梁代表”们埋单。
  第一个问题,梁广镇的“两地代表”是法律所允许的吗?隆林县当年是否对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梁广镇进行代表资格审查?梁广镇本人在获知自己成为百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后,是否向选民和选举单位申报个人情况,尤其是云浮市人大代表的身份?
  现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确实未作明确限定,但“选举法”对按选区(或选举单位)选举却有相当详尽的规定。如第29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第51条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在同级人大的一届选举期内,梁代表只能有一个选区,要么是他的户籍所在地,要么是他的主要居住地。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公民的工作或投资跨越多个选区,就赋予他几个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百色市有人大官员反复强调梁广镇双重人大代表身份的合法性,似乎有意回避了“选举法”最基本的原则,即“平等”。若梁广镇的“两地代表”被认同,则只要有跨县投资的商人都将拥有多重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样的选举乱象,是百色人大官员的理解有误,哪里是“选举法”自身不完善呢?
  第二个问题,即使梁广镇的“两地代表”不违法,百色人大的“不许可权”就合法了吗?人大代表在法律上享有非经人大主席团许可(人大闭会时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的特权。之所以要给人大代表赋予“不受逮捕权”,在立法本意上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滥用司法权,对敢于直言的人大代表进行报复,妨害代表履行职务。如我们所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而权力设置必须避免绝对化,“不受逮捕权”同样是相对的,当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提供了相关证据,申请人大许可对某位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人大应当许可。更何况,梁广镇案是广东司法机关向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请求许可,根本不可能是对梁在百色人大履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报复。百色市人大常委会没有任何“不予许可”的理由。
  本可依法许可,却以“法制不健全”而行地方保护之实。从上述分析中可见,所谓“两地代表困局”实为百色人大官员的地方保护之“困”。

此文引自新华网,转发在这里以便讨论增加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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