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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 22: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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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震后的医疗行为,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医生“院外施救”行为的法律性质
这里所讨论的“院外施救”是指医生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地点对危重患者实施的现场救治,即“院外施救”。可能会有人说了,你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律已经已经赋予了医生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在这个时间医生是在履行法定的义务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单从这一条来看医生在院外施救时好像不会产生违法的情况,可为什么还会发生如下一些情况了:“经常会一些在乘坐火车时候,广播员在急促的寻找医生‘某位乘客因为什么病急需医生帮忙’,可很长时间没有人站出来。为什么了?如果你是一名医生你会不会是在想:我知道我应该挺身而出,自小受过的教育和社会责任感都这样告诉我。可是在那一刻,我感觉更多的,却是害怕。怕病情太重,我无法操控;怕不是熟悉的专业,我束手无策;怕就算会治,也缺乏该有的药品仪器;怕万一疗效不佳,我遭人责怪;怕在本已苛刻的医疗大环境下,要承担本可以不必背上的责任……。”
这些情况的发生是偶然吗?恐怕不是吧!仅仅从医患者关系紧张来解释恐怕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个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其他一些相关规定也是造成这种状况发生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从上面的相关法律条款可以看出,除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况外,医生必须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否则将会构成非法行医。
这时候有人又会说了你没仔细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看完这两条我就更迷惑了:我听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来到灾区,对急危患者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可我还是违反了上面所述的法规。这两条能否这样理解了:只要是听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来到灾区,对急危患者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我就没有违法。那么,我们那些医师在灾区对非危重患者所采取的治疗措施是否是违法的?我们是否会因为碍于法规所规定的就不对这些患者施救了?还是我们更应该这样理解:我们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对于灾区所有患者所采取的合适的医疗措施都是合法的,不存在院外施救的情况。
少林寺等所谓的神药
为什么要说到少林寺所谓的神药了,主要还是前段时间新闻对这件事的渲染才想说的,不仅是少林寺的神药来凑热闹,连那个什么苗药也来一段,我只能对这些药说省省吧。要说这些药还是让我们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内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市场检查力度,重点加强救灾和捐赠灾区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验,确保质量安全。灾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全面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供应保障。非灾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合灾区,密切关注辖区内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等情况,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支援工作。”
这里面有个很重要的概念假劣药品,什么是假劣药品呢,让我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我想看了这条以后,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少林寺所谓的神药,那个什么苗药是什么货色,我就不用多说了。如果还不死心,可以自行检索一下,这些所谓的神药是否有生产批件,是否是国药准字号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我不清楚,那几个少林和尚是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愿他们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吧。
引申开来谈谈国外医生在中国施救应当遵守的法规
说了国内的医生及其他前来营救人员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那么国外医生来灾区会不会遇到这些问题了?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国外医生到中国行医同样要取得执业资格,如果没有的话同样面临着违法行医的危险。另外还留意到一条新闻是说日本的医疗援助队是携带了药品来灾区了,我不知道这些药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携带入境的,因为这里同样存在这些药品是否是假药的问题,虽然可能这些药品比我们国内的其他药厂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更好,我只是在强调根据相关法律。
也许在这个时间谈这些有点那个,因此我只愿从相关法律上说说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不涉及伦理道德,也不愿意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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