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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建议两高出台严惩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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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07: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灾区的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惨重的损失。面对如此重大的自然灾害,全国人民,海外同胞,以及国际社会,都慷慨地伸出了援助之手,捐献出了巨大的资金和实物,政府也及时下拨了财政资金。如何有效使用和严格管理这些款物,是各级政府都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在巨大的财富面前,我们不能排除极个别惟利是图的人,会钻制度上的漏洞,贪污挪用灾区人民的救命款物。一旦出现这样的丑恶的行径,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首先,这样的犯罪行为必将十分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本身就是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廉洁性的严重破坏,从来就是《刑法》严惩的对象。而在特定时期用于特定地区和人员的救灾款物,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同胞的血肉之情,以及伟大的人道主义精神,具体特殊的意义。将这样的款物作为犯罪对象,发灾难之财,其社会危害性自然要远远大于普通的腐败犯罪,将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高大形象。
   其次,这样的犯罪行为必将严重伤害了捐献人的心。灾难无情人有情,广大人民群众和善良的人们,看着强烈的地震夺取了那么多人的宝贵生命,其中还有许许多多充满着美丽憧憬花朵一般的孩子们,以及曾经山清水秀的富饶之地变成的一片废墟,都毫不犹豫地竭尽所能地捐出自己的血汗钱。有的甚至自己生活都并不好过,比如有些拾荒者,也照样发自内心的献出了自己的爱心。他们唯一的愿望,就是希望灾区能够尽快地恢复重建,灾民重新过上幸福的生活。一旦出现贪污挪用,那么,对于这些善良的人们伤害,将是难以用语言来表述的。
   第三,这样的犯罪行为必将影响了灾区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对于灾区来说,倾向性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将是特别重要的。恢复家园的建设,日常生活的维持,都需要财物的支持。因此可以说,每一分钱,每一件物,对于灾区来说,都具有自己的意义。贪污挪用了这些款物,必然就减少了支援灾区的资源的总量,无疑是一种落井下石的极其卑鄙的行径,也就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蒙受着巨大创伤的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提高。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专门出台严厉惩处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意见。在这个意见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在两千元以上的,也应当立案侦查,予以惩处;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系情节特别严重,可以适应死刑。同样,挪用救灾款物的,同样必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严惩。总之,此类犯罪主观恶性之大,社会危害之深,使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无法容忍的。所以,对于任何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都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在当前出台这样的意见,其意义是极为重大深远的。
   首先,充分体现了司法活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精神。当前,抗震救灾是一项全党全国的大局工作。各行各业,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这个工作大局,立足本职工作,为获得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作出自己的应有的贡献。司法机关为这一大局服务的方法和途径,最根本的就是要通过自己的审判和检察活动,来维护抗震救灾的良好的秩序,确保这个任务健康而又顺利地完成。出台这个意见,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司法机关服务大局的观点,必将促使各级司法机关通过自己的高质量的司法活动,促进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人民的司法机关,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根据人民的需要来进行。司法机关一旦离开了人民,那么,它们的存在也就必然失去了根据,它的活动也就没有了价值。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无论在任何环境,司法机关都必须把人民的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当前,数万人罹难,数百万人受难,全国十三亿人跟着心灵遭受了痛楚,司法机关必须更加努力地履行职责,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来为人民多做事。出台这样的意见,就是一心为人民利益着想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再次,能够有效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任何犯罪都是需要预防的,也是可以预防。预防工作有没有,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刑法》本身就具有一般的预防作用,能够教育绝大多数人做遵守法律的好公民。但是,有的时候,《刑法》的一些具体内容,是不被许多人所了解的。因此,将《刑法》严厉惩处情节恶劣的职务犯罪,通过两高的意见,公布于众,予以强调,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从而警示那些思想基础不牢固的动摇者,不要去触高压线,从而达到了减少乃至杜绝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
    总之,根据我国当前各项制度建设尚不够完善,职务犯罪尚处在高发期的实际情况,为了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了取信于民,为了灾区人民的福祉,为了有效预防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职务犯罪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很有必要及时出台关于严厉惩处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犯罪的意见。




附:

四川罗江县一武装部人员侵占救灾物资被拘留
中新社成都五月二十三日电 四川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侯雄飞在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披露说,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有群众举报,武装部民兵训练基地聘用人员王亚东借工作之便,将可乐、八宝粥、方便面等救灾物品交到他的女友所开办的店铺销售,王亚东已经被刑事拘留,主管也被停职。

  谈到四川省如何对救灾物资、捐款、资金发放进行监督的问题时,侯雄飞说,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在灾情发生第二天,省纪委、工商等部门已经在媒体上就资金发放、物资监督公布了举报电话,纪检监察部门向六个重灾区派出十一个工作组,审计部门派出八个检查组,对救灾物资接收、发放、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财政、民政、工商、审计、物价、质监、公安等部门也采取了有效措施,加强抗震救灾物资监管。

  侯雄飞表示,欢迎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媒体对这些事情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将坚决处理,绝不留情。 (本文来源:中新网 作者: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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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09: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 从重处罚七类犯罪

                                                      5月27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七类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1、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2、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3、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4、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5、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6、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7、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通知指出,对于有的灾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一时不能补充到位的,高级人民法院要统一协调,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大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的力度,将灾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有待受理的适合交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执行,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制日报)
http://news.qq.com/a/20080527/0041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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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10: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能成为政府的工具

关于贪污、挪用救灾款物应当从重惩处的问题,刑法其实规定得很清楚的,关键是在于执行问题。可可以想见,能够挪用、敢于挪用救灾款物的人,都不是等闲之辈,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能通天”的,对于这些人,法院往往是难以排除干扰的,依法审判的。所以我说关键是执行的问题,只要把刑法的精神贯彻执行到位,就用不着再出什么司法解释了。
至于法院在救灾中的作用,我想说的是法院不能成为政府的工具,尽管这似乎是一个悖论。过去几年来,尽管法院仍然在提“司法为民”这类的不切实际也不具有法治精神的口号,总体来说感觉法院确实在法治化轨道上步履蹒跚地前进。这起码让我们这类法律人看到了一些希望。但最近最高法院的几次谈话,我感觉法院又回到了过去。这些问题不能戏说,更不能细说。我想,哪怕是救灾,哪怕是非常时期,只要国家没有宣布紧急状态,法院的首要任务仍然是要维护法律的严谨、权威和尊严,而不能成为政府推进行政事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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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13: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必将十分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给楼主挑个刺,上面这一句似乎有语病。类似的句子文章里还有几处,不一一指出了。
另,问题说了一大堆,有何具体并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就是标题的那一句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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