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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认领地震孤儿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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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22: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两天很多人都说要认领四川地震中失去亲人的可怜的孩子,有的人甚至很急迫的样子。爱心、热心可嘉,但我觉得这事不能凭一时意气,一定要考虑周全,选择对孩子对自己,对现在对将来都合适的方式献爱心。

大致上,如果有帮助这些孩子的意愿,尚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收养、认领、认养、领养等说法的不同意义

在不同人那里对如何帮助小孩有收养、认领、认养、领养等不同的说法。虽然从日常语言上看,没什么不同,都是把别人家的孩子领到自己家,当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但是需注意,如果爱心人士们不打算与孩子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将来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有将来的继承关系等等——那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 可能是家庭寄养,可能是赠与关系(赞助)。

当然,如果不是收养,也就受收养法上那些条件的限制了。

附:《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 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

如果经充分考虑决定收养,那就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律对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程序等的规定。目前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收养法》和民政部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华侨和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人而言,还应了解民政部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对外国人而言,民政部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家庭寄养

如果不打算收养,又希望把孩子接到自己家里进行抚养,或者就是俗话说的当个“干爹干妈”,那就属于“家庭寄养”。按照民政部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选择这种方式不能不细细学习一下这个规章关于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四、赞助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一些,因为这一般只构成财产赠与的法律关系,不涉及人身。但在余震仍然继续,灾区生活秩序尚未稳定的情况下,那种很多人期望的点对点的赞助关系也难建立。

五、遵守法定程序

无论是收养抑或家庭寄养,法律上都设有一定程序,这些程序对各方当事人都有保护作用,应当遵守。希望爱心人士们戒急戒躁,理性献爱心。

另外,目前四川方面地震活动还没停止,今天明天(5月19日、5月20日)据说还有6至7级余震,救灾工作尚在紧张进行着。但就孤儿问题,四川省民政部门也表示“灾区儿童目前正在进行救治、安抚、甄别身份和联系亲人等,目前尚未开展办理孤儿收养的工作”。所以,大家还是应当耐心等侯。

最后附上四川省民政厅两部收养咨询热线:028-8 44 23064;028-8 44 23065。接受全国各地的有关收养灾区孤儿方面的咨询。

我暂时就想到这么多,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本文地址:http://cpblawg.net/?p=480

注:征得作者同意,转载自友曹鹏博客。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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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10: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了解,这次民政部已经明确表示,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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