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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080520/000343.htm
这个帖子言之凿凿称由汉龙集团捐助的、由同一承建商完成的5所学校均未被震倒(自然也就大大降低了伤亡)。
http://news.sina.com.cn/s/2008-05-23/013115598529.shtml
而这个帖子称5所未倒的学校之一“最牛希望小学”——“位于北川县曲山镇海光村的刘汉希望小学”造价低于公立学校。
这2个信息加到一起,您会想起什么?
我想到的是:我们的制度有问题。
《防震减灾法》第19条规定,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4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23条 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5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通篇都没有说对房屋抗震设防的验收,而责任倒查,又仅仅针对“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换句话说,在汶川地震灾区,烈度达到7度以上的极震区的房屋在法律上都不需要调查破坏原因,因为该地区设防烈度为7度,而地震的实际烈度高于7度,属于“破坏程度没有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
更为荒谬的是,根据建设部的规定,若有哪位擅自超出审定的烈度范围,还得接受罚款。
看到这里,我又想起来同济大学教《抗震设计基础》这门课的一个老师讲过:“在我们国家,只要你的设计和施工满足了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在地震中再出现的问题是不用负责任的;但在西方国家,即使你满足了技术规范,若出现重大的工程问题,仍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这,也就是我想说的,这么多的法律规定、这么专业的管理部门,不如一个建筑商的责任心。任何制度,尤其是工程领域的制度,如果不能时时刻刻让人们想起自己的责任,不能让人对“责任”二字产生敬畏感,都是苍白无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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