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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从汶川地震看防震减灾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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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23: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汶川地震发生了,几万人失去了生命,几十万人失去了健康,几百万失去了住所(那些没倒的被鉴定为危房的也算是失去了住所)。对于这样一场灾难,除了对地震预报的期待之外,我们在现有的条件下能做些什么?
从防震减灾法的角度,我觉得至少应该明确2点。
一是,修改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现行《防震减灾法》第三条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我前面几个帖子的分法(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607643),防震减灾工作分为“预”(预报)、“防”(防御)、“救”(应急救援和救助重建)三块。在与“防御”相并列的前提下,“以预防为主”很容易被人理解为“以预报为主”(不管是立法原意还是我的误解)。个人认为应当修正过来,“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防御为主、预测、预警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预防无非就是预报和防御的结合,防御后面已经说了,“防御和救助相结合”,因此“以预防为主”可以理解为“以基于预报的预防为主”,而目前地震部门已经承认短临预报是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科学难题,以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难题为主,作为一个方针,太荒谬。
更何况,就算预报准了,就这个6.4 级(姑且算预报了)来看,仍然有伤亡。而且即使有预报,人都撤出来不住房子,有效减少伤亡,在8级地震时房子仍要倒塌,几百万人突然一下成为流民,也是个大问题。因此,防震减灾一定是要以“防御”为主,城市把房子做结实了,农村采用降低成本和增强安全性,少追求华丽程度,应该是最主要的。
而以预测、预警和救助相结合,则主要是尽量减少伤亡,震前谓之预测,目的是减少伤亡;震后极短期内发布信息谓之预警,主要目的是减少混乱,提前防范次生灾害;救助一是救人,而是帮助(重建)。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
防震减灾法目前的现状是没有责任主体,每一个部门都什么都管什么都不管。
地震部门:监测预报(这个不用说了,目前大家骂得最厉害的就是这一点,其实个人认为该骂,但不是最该骂的)、震害防御(主要表现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参数的应用管不了)、应急救援(主要表现为预案制定和协调,无实际功能)。发生地震后,地震部门可以推,地震死人是因为倒房,而房屋设计、施工、验收我们都管不了。
建设部门:监测预报(主要表现为抗震防灾规划,显然和地震动参数区划或者小区划雷同,规划其实也可算做某种意义上的长期预报,哪些地方该建住宅,哪些地方该建工厂,显然易于发生地震的活动带是不利于建设重点工程的,但其实规划制定时,往往是建设部门自己说了算;还有建设部门在抗震设计规范里号称为房屋监测的东西,显然是和地震部门的强震监测雷同,不过现在暂未有实际表现);震害防御(主要表现为抗震设计、施工、验收的管理)。发生地震后,建设部门可以推,地震死人是因为地震部门没预报,倒房我们也没责任,因为是按照地震部门提供的参数设防的。
国土资源:监测预报(国家每年都有相当多的钱投入到国土部门搞地质构造研究,包括研究构造运动趋势,这其实也是监测的一种,否则研究的依据何来)、震害防御(有些工程的勘察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就一并把抗震设防要求给定了)、地震应急(提供各种航拍图片、卫星图片)。地震发生以后,国土部门可以说,我是管地质灾害的,地震不归我管、房子也不归我管。
民政部门:主管灾害评估和救灾(这个就不用说了)。但往往救灾重建时又不考虑历史的重演,只是考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所以,个人认为,各部门分工负责是可以的,但必须有一个部门负总责,或者弄成一个大部委也未尝不可。
暂且只认识到这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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