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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一个法盲对震后住房还贷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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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09: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对法律不了解,算是一个法盲,但我是这么理解的。
前提条件是,不论老百姓以何种方式去银行贷款买房,抵押自己的房子也好,其他方式也好。
银行贷款给老百姓买房,老百姓按揭还款的总金额大于所贷款金额。因此,对于银行来说,这是银行的一种投资的商业行为,既然投资就要有赔钱、甚至血本无归的风险觉悟。地震属于不可抗力,银行亏本是必然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强迫已经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老百姓来还钱,以此来保证银行的利益,使其稳赚不赔,把风险全部转嫁到贷款人身上,那我真的无话可说的。如果真的这么做了,这说小了是贷款买房人的悲哀,说大了是一个国家的悲哀。
话仅止于此,多说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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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2: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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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3: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法还不讲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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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0 12: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行、银监会决定对灾区实施特殊金融政策

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37/7264769.html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王宇、姚均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19日下发通知,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

  政策包括将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通知指出,灾区各金融机构要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由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指定,在每个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域,至少要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网点,只要技术条件具备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力支持与合作,加紧改造相关系统,实现上述网点可受理其他银行业务,并免收客户各类相关跨行费用。

  通知要求灾区各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调度,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尽一切力量保障受灾群众的存款支取。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

  此外,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保证各项捐赠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工作。

  另据记者了解,从20日起,经央行同意,受灾严重的成都、绵阳等6市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而在地震发生之前央行曾宣布,从5月20日起,全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上调0.5个百分点。

  此外,针对灾区居民对被毁房屋的银行按揭问题,央行副行长苏宁日期曾表示,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该用特殊的解决办法。央行将找到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既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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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0 15: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说到底,就是谁买单的问题。

银行说,我是盈利的,我放贷了,现在钱赚不到,连本金都不给我,银行也是要向股东负责的,这个损失不能由股东承担,不能由银行承担。

灾民说,我辛辛苦苦的赚钱养房,房奴一个,现在人也伤了,房也没了。还要我为了一堆瓦砾还钱?!太没人性了吧~

开发商说,我造房子也是花钱的,要向政府交土地出让金,要买建筑材料请工人,办证。不就是为了挣钱么?!现在地震房子倒了,难道让我把吃进去的钱再吐出来?没门,凭什么呀!

政府说,我要有钱我就全买单了,就算有,我能大包大揽么?政府的钱也是纳税人的钱啊。纳税了的钱用起来就要符合财政预算和法律规定。抗震救灾的应急财政是可以用的,可是灾后重建还是要走市场化道路吧,政府只能在政策上扶持,在预算内补贴,没有道理全部大包大揽、照单全收啊~否则,今后谁倒了霉都由政府包办,那真是共产主义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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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0 15: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只是把最近看到的观点列数一下,不代表我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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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0 16: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佳选择:断供,由银行没收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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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2 20: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不懂法,但是:

银行既然以房产证做抵押,贷给购房者这个贷款,那么只能房产证作为购房者的唯一贷款担保凭证。

如购房者还不起贷款,银行有权对其房产进行拍卖,转售等。

在这里,购房者经过地震后,显然是还不起房贷的。银行可以对其担保凭证变现。由于房产在地震中受损,是不可抗力引起,不是购房者自己看还不起房了,自己拆了房子,那么购房者不需要对此担保凭证不能变现负责。

对于银行,既然是商业银行,既然以房产证为担保凭证贷款给购房者买房,就应该对该房产价值在不可抗力作用下贬值做出预期。而购房者只负责房产价值以内的有限责任。

举例来说,深圳某区去年房价2W/平米,现在降价到1W/平米。购房者去年以房产作为抵押购买一套房,今年发现重新购买一套同样的房的价格,比还去年的老房的价格还要少。他选择不还原来的房贷,不要原来的房产,而是重新购置房屋。那么银行只能自行处理原房产,转卖或者拍卖,而不能对其新购房采取措施。

同样,地震中,购房者也是只对其购房负责房产价值之内的有限责任。对于购房者破产,银行不应该追究其其它责任,否则就是“株连九族”了。

还有,很多家庭全家死亡,或者只留下遗老或遗孤,显然是还不起房的,那么银行找谁去索贷呢?

对于购房者,其受灾属于天灾,不计其地震中遭受的损失,显然,他花了10w购买一套房,转眼打了漂水,房子没住到,还要还贷款,显然不可思议。公司可以破产,他为什么不可以?

觉得遇到这种不可抗力引起的纠纷,要不就大家都不提,要不就国家埋单。

总之:购房者和银行之间是以房产为凭证的有限责任交易。购房者破产后,银行以房产产权为最大限度追究购房者责任。银行应该对房产产权是否贬值做出预期并负责。

当然,如果该房上了保险,银行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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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2 21: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将为之埋单的信息已露端倪。

http://business.sohu.com/20080522/n2570222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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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2 22: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就开始变得不要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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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11: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初看似乎涉及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的风险负担的公平划分,而动产(货币也属特殊动产)灭失的风险就从交付时起转移。细看这实际涉及到个人破产问题。地震损毁贷款人的房屋财产,让贷款人处于“破产”的境地,使得贷款人丧失了责任财产,无力偿还是根本的问题。在这特殊时期,更凸显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考虑的是设立“个人破产制度”,这对和谐社会建设也有好处。有兴趣的学者可对此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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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12: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大勇于2008-05-22 22:06发表的 :
一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就开始变得不要脸了。
资本市场是以法律为准绳的,道德伦理变得苍白无力。

南京彭宇案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好奇并关注,就是因为原被告至少有一方在实实在在的利益面前撒了谎,违背了道德和良知;而法律也因为法官的不严谨变得荒诞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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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16: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这种担保的房子都有投保的,如果真的遭到地震受损了,就让保险公司赔,赔多少给银行多少,剩余的银行也没道理要求你陪的.这是我的理解,不知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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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19: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已经出台办法:

银监会:地震灾区无法偿还的个贷作为呆帐核销

http://news.sohu.com/20080523/n257045448.shtml

吴邦国:救灾预算需要多少给多少

http://business.sohu.com/20080523/n257026285.shtml

这说明了我分析的是正确的。显然个人和银行都负担不起,也没有必然理由负担。只有国家为此埋单,才是一个虽然对其它地区人来说不怎么公平,但是算是一个最不会发生冲突的、能平衡各方面利益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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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4 08: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契约效力上,抵押物的灭失,并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继续。

抵押物本身仅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更重要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未来的现金收入。

银行需承担抵押物灭失,债务人也同时死亡带来的,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均灭失的债权风险;(第一类情况)

债务人需承担抵押物灭失,自身收入状况恶化带来的债务风险。第二还款来源虽然灭失,但并不表示第一还款来源现在乃至未来枯竭。(第二类情况)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讲,政府用财政收入兜底,补偿救助第二类情况的债权人,将这部分债权债务予以核销,实质上进行全民埋单在情感上容易为人民接受。

对于第一类情况,是否财政埋单,值得商榷。

其实两类情况的处理,都存在一个政府财政埋单(实质是全民埋单)是否有足够授权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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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30 14: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大勇于2008-05-22 22:06发表的 :
一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就开始变得不要脸了。

楼上是说我吗,看来我不只是个法盲,还是个流氓啊,呵呵。
法律之窗看来不适合没有法律知识的人来发表言论了,只能自取其辱。
见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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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7: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抛开地震这个大背景而言,这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民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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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9: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tcczongjie于2008-05-30 14:15发表的 :


楼上是说我吗,看来我不只是个法盲,还是个流氓啊,呵呵。
法律之窗看来不适合没有法律知识的人来发表言论了,只能自取其辱。
见识啦!

朋友误会了,言语不当,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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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 13: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除了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外,还要签订房屋抵押合同,这两份合同属于主从关系,虽然因为地震导致房屋标的物灭失,从而导致房屋抵押合同终止,但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存在交易风险,如果房屋倒塌,借款人也已死亡,假如留有遗产,银行可以要求其遗产继承人还款,没有遗产或者借款人虽然生还,但已无力还款,对于银行来说就是交易风险。
  同时据新华社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表示,央行非常重视地震震毁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目前正在积极地采取办法。“请广大受灾群众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办法解决好这些问题,既能够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苏宁说。
  (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 ... 9/07264882476.shtml
   看来钱是要还的,但是时间和额度可能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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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 16: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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