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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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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6 10: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你说说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优缺点。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

海洋法系:
海洋法系又被称为普通法系。其显著特征是使用民众随机陪审团,法律程序的维护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英美等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

大家畅所欲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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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6 11: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就比较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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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6 11: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者的优缺点太多了,而且很多时候,各自的优点正好也是他们自己的缺点。楼主的帖子是从程序上开始的,那我也从程序上举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一般称为职权主义,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审判的效率高,结案速度相对较快,并且还可以体现法律和法官的权威性。但由于这种模式注重法官的作用,而忽略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不太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使得当事人的积极性不高。
而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一般称为当事人主义,其把大陆法系的缺点变成自己的优点,但却将大陆法系的优点变成了自己的缺点。
当然,还有两者的优缺点还有很多,如法律渊源,法律传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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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6 16: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期末考试的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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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 12: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见识了———什么时候出现了“海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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