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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2楼spuer于2008-05-04 23:33发表的 : 刚上来,一看挺热闹,我也说两句。如果按照题文所言,赠与已经完成,撤销难以找到合适的理由。谈不上伤害的问题,倒是合同目的如果不能实现可以纠缠一下。第二点是这类情感、身份案件很难找到清晰明了的法条去解决问题,案件在这个程度只能去想办法做,要变被动为主动,过分依赖理论有时会束缚实务的手脚,不如让对方去找这样的空白点。例如将房变款直接退回男方父母,让女方提出请求权,这时司法防守力度远大于进攻,但是女方的诉讼资格就可以纠缠半年一年的了。
因为买的经济适用房 毕竟便宜啊 后续还有近30万付款才能拿房 前面这10几万只是小数 其实就算分了这10几万 后面有房子也划算 问题是女方根本不只是要求这10几万 呵呵 后续款项什么时候付 还有学问 今天可能没跟老师交代清楚 但至少已交代如果儿子还没解除婚姻关系 一定要公证是对儿子的赠与
刚看《民事裁判标准规范》p189 称:如果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该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推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是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民法理论上讲 一方欺诈 结婚 应当属可撤销婚姻范畴 可叹 我们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仅限于 受胁迫结婚 再次感叹 立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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