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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该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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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0: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两妇女,身着职业装,来到本市农村,每到一个村庄,先问村民该村有没有的老工人干部之类。如果有,就先在一份表格上登记好,再来到老人家。她们先说是事里来的来慰问老人的,并掏出表格装模作样核对一下。再拿出一只电磁炉,说是慰问品,并拆出来通上电,教老人及家人如何使用。老人当然感动,她们又和老人聊健康,这个年龄总有点不适。她们又说她们还兼某公司业务员,她们有对老人病症有帮助的足疗仪,可以以出厂价转让老人足疗仪,一千八一只。并说如果不满意,就在三个月后到市某医院退货。不知怎么和人发生矛盾,报警啦。派出所调查,她们其实是邻市的农民,就是将总价278元的电磁炉和足疗仪推销出去,说市里来的并送电磁炉就是博取退休老人的信任,认为她们是组织派来的,说到某医院退货也是促使下决心购买的虚晃一枪。总之,就是要赚这1002元钱。如果老人不买,“慰问品”立刻就拿走,再找下一家。结果派出所以以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将两名妇女拘留并责令退赔损失,理由是以虚假身份进行欺诈,骗取老人1000元。请问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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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0: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绝对是虚假身份啦,是违法的,具体情况要看她们骗了多少钱才好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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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07: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本案存在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竞合,不知道一共诈骗了多少钱,如果仅仅是一千元,恐怕在有些地方达不到追诉标准,那就定招摇撞骗罪。如果达到追诉标准,那就择一重罪论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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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09: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犯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有赖于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予以明确。
所以这两名妇女已经犯了招摇撞骗罪了,应当拘役,至于具体期限,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不是很清楚。
我个人认为这两个妇女在道德上也应该予以谴责,骗老年人的钱,那可是很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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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1: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主题昨天关注了,晚上再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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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6: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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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5 21: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人认为这仅仅是正常交易中的欺诈手段.虽然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是构成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但不能反映整个案件的全貌..从整体来看,应当以工商部门以欺诈行为交易来处理!交易是事实存在的,并没有虚构,商品是能用的,虽然质量与价值与承诺出入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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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5 21: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人认为这仅仅是正常交易中的欺诈手段.虽然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是构成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但不能反映整个案件的全貌..从整体来看,应当以工商部门以欺诈行为交易来处理!交易是事实存在的,并没有虚构,商品是能用的,虽然质量与价值与承诺出入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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