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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男子因借手机给劫犯被判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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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18: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sc-gh.com/news/GetPag ... /040215467646.shtml

男子因借手机给劫犯被判抢劫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3日04: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记者王锋 通讯员吴绪源、黄健敏)昨天,中山市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一起特殊案件,朋友借用许晨光的手机,联系他人实施抢劫,结果,法院认定许晨光为从犯,同样犯有抢劫罪,依法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去年8月13日早上9时20分许,许雪朋伙同高文鹏、“富贵”,利用自己担任该酒店保安的便利,对中山市黄圃镇某酒店出纳员古女士和另外两名女同事实施抢劫,共抢走人民币138373元。劫案发生后,警方迅速抓获了案犯许雪朋。

  据警方查明,8月11日晚,许雪朋告知堂弟许晨光,自己等人将要对酒店出纳员小古实施抢劫,并借用其手机与同伙联系。8月12日、13日,许晨光两次将手机借给许雪朋。法院认为,许晨光在明知道他人要实施抢劫的情况下,仍提供作案工具——手机,应认定是抢劫犯罪的共犯。但由于许晨光事前没有通谋、也没有参与作案的过程,法院决定减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许晨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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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18: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的标题容易误导读者,哎,现在的记者都成标题党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永远值得大家关注。象许霆案、彭宇案,各种媒体演变成了一个巨大的秀场,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法官这时能够不受大众的影响独立审理案件吗?法官能够接受大众的审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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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0: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energy118于2008-05-03 18:27发表的 男子因借手机给劫犯被判抢劫罪 :
http://www.sc-gh.com/news/GetPag ... /040215467646.shtml


看不明白的标题,媒体又来误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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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1: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案例很好。我们不必责怪记者,抄作如拉赞助一样是他们的生存方式。更主要要看到它的普法意义。这种情况下借手机就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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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1: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没有异议,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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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2: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党,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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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3 22: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wumiao913于2008-05-03 21:21发表的 :
这样的案例很好。我们不必责怪记者,抄作如拉赞助一样是他们的生存方式。更主要要看到它的普法意义。这种情况下借手机就是共犯。
许雪朋告知堂弟许晨光,。。。。。
许晨光会不会以为是开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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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6: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许晨光在借手机的时候真的知道借手机的目的的话,我觉得判的并没有错,像楼上所说的,如果许晨光真的不知道,以为在开玩笑,那可就有待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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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4 17: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msjmyghl于2008-05-12 16:00发表的 :
如果许晨光在借手机的时候真的知道借手机的目的的话,我觉得判的并没有错,像楼上所说的,如果许晨光真的不知道,以为在开玩笑,那可就有待商榷了.
日常生活中这种玩笑不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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