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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民事案件:贵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官告民”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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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20: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意导读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化工公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废渣治理措施,造成水质严重污染,对此,“两湖一库”管理局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管理局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案情:水质遭受严重污染 “两湖一库”管理局提起公益诉讼
  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官告民”胜诉 化工公司停止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积极治理。
  可见,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磷石膏尾矿废渣场以下的羊昌河流域附近居民以及将红枫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的百万贵阳市民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侵权。故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庭审结束后,原告方希望“两湖一库”周边的企事业单位警醒起来,切实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并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测力度,对天峰公司污染治理情况长期跟踪,直至企业彻底解决污染问题。办案法官表示,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开审,不仅标志“两湖一库”污染治理工作正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还解决了“两湖一库”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难以治理等问题。
  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环境公益诉讼:一般为公民、组织或机关作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益的行为作为诉讼对象,以要求对环境的加害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诉讼目的的诉讼活动。

(摘编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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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8 20: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虽为民事诉讼,若从行政法角度看,值得思考。也许在大多人看来,本案有创造新规则的意义,但我看来,本案的副面影响不容忽视。

“两湖一库”管理局的环保意识值得称赞,但当地的环保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了吗?从本案污染的情形来看,明显没有履行其应尽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

管理局提起公益诉讼,确实有益于当地环境的保护。但我认为,这不是改善当地环境的唯一途径。而且,这样,还会造成不好的影响,由管理局代替环保部门履行了监督环境治理的职责,将使环保部门怠于作为。

另外,对于本案公益诉讼,是否应考虑诉之利益的问题。是否考虑两湖一库周边环境的治理有无其他更好的救济途径?如果有更好的途径,是否有必要由管理局提起法律并未明确认可的公益诉讼?法院是否有必要受理该公益诉讼?

我认为,其实有更为便捷的途径。管理局可请求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再申请强制执行。若环保部门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可以达到两个目的,既可为环境治理出力,又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一举两得。重要的是,这一救济手段是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赋予的。而公益诉讼却是处于理论探讨的话题,并无明确依据。

当然,还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诉权的选择权,有权选择民事或行政,但法律并未赋予公益诉权;当地行政机关的设置问题,管理局与环保局的关系,我相信管理局不应当被赋予环境保护的职责,因而当地必然另外设有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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