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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1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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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王Brain Leiter对以上排名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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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赖恩·莱特 (Brain Leiter)
2007年9月1日
译自《2007基于学者影响力的美国前35位法学院排名》的说明, 原文及排名结果请浏览
http://www.leiterrankings.com/faculty/2007faculty_impact.shtml
吴 越 译
这是基于学者影响力的“客观”标准对居前35位法学院的排名。与先前的研究不同,本研究参照2000年至今法学院的长期聘任成员(2007-08年度)的文章引用数据。影响方面采用的是Westlaw的JRL数据库,而不是TP-ALL, 因为后者包含学术大全的在线版本(例如怀特及米勒所著的《联邦实践与程序》(全书)。搜索姓名按照例如“Brian(名) /2 Leiter (姓)”的顺序,除非姓名中的多个首字母或类似因素使得有必要扩展范围。为防止相同姓名造成的虚假数据,对“命中”的10至20个姓名进行了审核;然后以虚假数据的百分比乘以获取的全部命中数据,并从引用总数中减去该乘莱数。引用的计数是在2007年7月初的连续几天进行的,因此排除了因数据库总量变化对计数的调整的需要。为避免结果的不真实的精确并简化数据的储存,所有的结果都(按照四舍五入法)调整为以十为单位的整数。卡斯·桑思坦被用于决定数据库容量的基准;那些拟对排名进行自我研究以资比较的法学院应当将桑思坦1999之后的被引总和减去(07年)七月初的数据(他那时的引用数为6180次)。
以引用数量来测量的影响力作为对学者声望的代名词具有很大局限性,因此有必要事先予以说明。为何影响力与实际的学术质量间的正相关可能崩溃?我的同事里查德·马科维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恰当的总结:
由于很多被频繁引用的文章被引的原因在于其包含了对法律建议或者含有对某些类型问题的具体研究路径的万金油式的简单表达,或者因为其正好坠入某一具体的学术范式,并导致相互引用的实践,使得某个作者被引用的频率与他的影响力无关,更与其著作的质量无涉。(参见:法律学人的职业评估,《法律教育杂志》1988年,卷48,第417,423-4页。)
尽管马科维茨教授跳跃式地得出了其结论,但他的确表达出了对引用数的真正担忧。的确,我们在这里可以识别出歪曲引用与质量的正相关的六种现象:
首先,存在精力旺盛的的“低水平重复者”:即合格的但缺乏灵感的学者单纯在他或她的领域粗制滥造一大堆作品。鉴于法律评论引用实践的现状,“低水平重复者”很快就达到了可见度门槛的高度,在这一高度,人们就有义务在那一领域的任何文章的前面几个脚注中引用他的或她的作品。
其次,也有全书式的写手,其全书被作为标准引用,因为与低水平重复者的著作一样,它系著作中公认的参考文献。但与低水平重复者不同的是,主流的全书式著作的作者通常是非常有建树的学者,但随着过去二十年理论性著作的贬值,即使是杰出的全书式作者——除了个别例外——也未见得一定被高度评价为法律学者。
第三,存在着“学术弄潮儿”,他在最流行的浪尖上冲浪并横扫法律学术界,并因此堆积了引用数量,因为作为时髦造物的法律评论给予髦广泛的传播。取决于其研究的时间,任何引用计数的研究都冒着记录时髦的“影响力”的风险,而时髦与其学术创见或长期价值或利益并不成正比。
第四,某一著作被引用是因为它构成了“经典谬误”:有些著作系如此错误,或如此拙劣,以致于任何人都基于这一理由而承认它。而引用和对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的机构性偏好则加剧了这一问题。由于典型的法律评论文章必须首先查明以前的结论才能有所建树,因此经典谬误将获得某一领域的文章的连篇累赘的义务性的引用,即使该文章的论点或许就在于表明经典谬误是如何错误。诚然,某些经典谬误的作者可能拥有非常好的名声;但我们当中谁愿意因为“伟大的”错误而被最好地铭记呢?
第五,引用统计偏向了老资格的教员,以致那些充满“聪明年轻的家伙”(正如某名牌法学院的院长对年轻的顶尖学者所称呼的)的学院不能过好日子,同时,拥有曾经的高产恐龙的学院的日子很好过。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只参照2000年之后的引用降低了该因素的扭曲效应。
第六,引用研究对领域具有高度敏感性。法律评论发表了很多宪法文章,而税法则少得可怜。公法领域的学者或致力于理论批判的人获得了许多的引用;而致力于信托、比较法以及一般法理学的人则不然。
综上理由,人们可能认为学术影响力并非是测量学术质量的理想标准。但非理想标准仍然可能不失为充分的标准,并且引用率作为影响力的代名词并作为声望或质量的代言人也几乎肯定没错。我坚信,与美国新闻相比,人们将从如下(的排名)获得更多对居前列的美国法学院师资质量的认识。
(本排名)依次列出了三种排名:
(1)依据学者影响力人均值的学者影响力的排名(应为2007年当年一个学院人均引用数排名,译者注);
(2)依据学者影响力的人均中数的排名(应为2000-2007年间的人均引用数排名,译者注);
(3)人均值和中数影响力的混合排名(即将人均影响力指数和人均影响力中数各自除以2再相加)。我的倾向是,按人均值最好的标准,因为人均中数影响力可能受师资人员数量的增减影响。但另一方面,一所人均中数排名大大低于其(位居前列)人均值影响力的法学院表明其影响力排名严重依赖于少数引用率高的人员(例如乔治城、西北大学);一所人均中数排名大大高于其(位居前列的)人均值排名的法学院表明其学者影响力在师资队伍中更均衡的分布(例如宾州,明州)。这表明,人均中数排名的确能提供一些信息,而基于人均值和人均中数的混合排名则有助于防止寥寥几个引用率极高的师资支撑整个否则就引用率极低的扭曲效应。
为方便参考,表一列举了每个法学院的人均、人均中数和混合结果。人均中数影响力排名中也列举了该学院引用率最高的学者名单(70岁以上者标有*号)。
对结果的几点解释性评论。学者影响力位居前四的法学院——耶鲁、芝加哥、斯坦福和哈佛并无悬念;自从我开始本研究以来,它们总是出类拔萃,尽管一方面耶鲁与芝加哥为排名(第一)存在某些明争暗斗,而另一方面斯坦福和哈佛之间也有。尽管近来有师资流失,但芝加哥仍然保持了仅次于耶鲁的排名(并且并没有计算伊思特布鲁克和波斯纳法官的引用率,两位法官尽管还在那里从事一些教学,但鉴于为兼职,故排除在本研究之外)。哥伦比亚与纽约大学仍然在倒数五位排名中挣扎,但他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前四名之间的差距似乎并未缩小。
榜上有名的近年来在师资质量方面有进展的法学院包括:杜克(从世纪之交了无生气的折磨中极大地回复了元气)、密西根、范德比、伊利诺思和亚利桑那大学。或许杜克的业绩尤其值得一提。杜克前十名引用最高的师资当中的四位(科提斯·布拉德利、埃尔文·凯莫林斯基,、米图·古拉提、安思特·杨)都是近来新增的,同时杜克的高人均中数引用率表明了高产并有影响力的学者在过去4-5年的入盟,包括斯图亚特·本杰明、阿尔提·莱伊、詹姆斯·萨尔兹曼以及 劳伦斯·泽勒纳克等人。(值得注意的是,杜克目前存在失去布拉德利 和凯莫林斯基两人的风险,尽管最终仍然可能以挽留二者而结束)。诚然,倘若缺少凯莫林斯基,杜克的单人引用率明显从380降为300,但即使没有凯莫林斯基,杜克在单人影响力方面仍然可位居第八。(同样,匹兹堡因为理查德·德尔加多的加盟在单人影响力方面大大上升,但即使没有德尔加多,匹兹堡在单人影响力方面将仍然与爱荷华难解难分,并且匹兹堡的人均影响力得分同样很令人注目。)
弗吉尼亚的师资因来自其他法学院(尤其是哈佛、哥伦比亚与芝加哥)的袭击而有些受伤,其损失也反应在表中,尤其是单人影响力得分(尽管弗吉尼亚大学的人均引用排名的强势反映出该学院深厚的爆发力)。得克萨斯尽管过去两年受到某些打击(例如波比兹仍然在得克萨斯大学兼职教书,但本研究未计算在内;道格拉斯·莱科克以及罗纳尔德·曼),但其表现依然强劲(其引用率最高的前十名师资当中的两名系新增:伯尔纳德·布莱克 以及拉利·萨吉尔。南加州大学出人意料的虚弱表现部分归因于失去凯莫林斯基,部分原因在于该法学院仍然没有从1990年代其师资遭受的袭击恢复元气(尽管我认为最知情的观察家们仍然会将该学院师资质量排在前20名)。威斯康辛的虚弱表现最出乎预料,该法学院在一代人之前仍然稳居前20名左右。芝加哥-肯特法学院、乔治梅森、(耶什华大学)卡多佐、圣迭戈等有着很强的学者文化的法学院仍然以传统的“地区性”法学院自居并获得了全国性影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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