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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请大家来谈谈“东航罢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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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3: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次“东航罢飞”事件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把我国法律不健全的一面揭露了出来
航空公司,航总局,飞行员都在为自己的利益进行博弈,但是他们偏偏把人民群众的
利益放在了一旁置之不理!
  此情此景不禁引起我们的思考,中国的法律到底是给谁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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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3: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博弈的代价都转嫁到毫无关系的旅客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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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6: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oasisnedved于2008-04-11 13:23发表的 请大家来谈谈“东航罢飞”事件 :
    这次“东航罢飞”事件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把我国法律不健全的一面揭露了出来
航空公司,航总局,飞行员都在为自己的利益进行博弈,但是他们偏偏把人民群众的
利益放在了一旁置之不理!
  此情此景不禁引起我们的思考,中国的法律到底是给谁订的???


呵呵,制度么,总是通过博弈产生的。博弈的过程中必然有牺牲。
民航运输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在中国目前这个体制下还是半垄断的,没有充分的市场竞争。飞行员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来寻求自己的利益。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把“人民群众的
利益放在了一旁置之不理”这么大一顶帽子还是不要带了。 人民群众也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进行索赔。

如果硬要说 乘客是弱势方,可能索赔不到。那只能说,谁赶上谁倒霉...

1929年《华沙公约》制定好之后,美国因不满其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曾经与整个世界博弈,不停的要求提高乘客的赔偿额度。于是产生了《海牙议定书》等一系列补充文件,把整个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系搞得四分五裂。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签订了,对乘客的人身损害赔偿形成了新的“双梯度”责任制度,那就是博弈暂告一段落,利益在一个新框架下达到了暂时的分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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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9: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见识了,美国还与全世界的航运赔偿有这么一个效果,以前听说过关于海运方面也是存在着一个汉堡和一个海牙还是什么别的名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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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01: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变相罢工而已,国人少见多怪了。不过本人讨厌的是起飞又回来,不上机就可以了,上去再回来涉及的问题就不是罢工本身了,如公共安全,多恶意造成用人单位支出多余费用等。纽约地铁人员在工会组织下罢工是常见的事,可要把拉人的地铁车开到一半路程停车走人,估计要负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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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7: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就是集体罢工啊,虽然国外是允许罢工的,但是这事在中国可说不准,可大可小,就看怎么处理了。
乘客就只能要求赔偿了,不过估计数额不会怎么高就是了。
话说回来,我最讨厌的就是东航的班机了,老晚点,而且也不做什么合理的解释。垄断啊,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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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20: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说的有理,还是不要扣大帽子,罢工是人家的权利,以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协,岂不成了集体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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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21: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航罢飞事件,已经有了结论
4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就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3月31日和4月1日航班返航事件做出调查结论,同时对东航做出处罚决定。经过技术调查,调查组认定,东航云南分公司3月31日和4月1日返航的21个航班中,因飞机故障原因返航的1班;因天气原因返航的2班;非技术原因故意返航的4班;听到前机返航,处置不当,盲目返航的5班;因译码设备工作不正常,飞行数据快速存取记录器无数据或数据错误,无法从技术上判定返航原因的9班。据此民航局认为,此次返航事件,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
  鉴于此次返航事件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行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维护广大旅客利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东航工作,民航局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决定对东航做出两项处罚:
  一、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交由其他航空公司经营。具体执行事宜由民航西南管理局安排。
  二、对东航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责令东航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设备的改装升级,恢复QAR译码设备的正常工作。


我对民航局作出的两项处罚很感兴趣,但相关资料有限。刚才看了《民用航空法》的法律责任部分,不知该两项处罚适用了哪些法律;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调查并作出150万元的处罚,不知能否确保程序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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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9 21: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大笔的罚款 东航也没申请听证 ^_^
看来有些事情确实只能藏着掖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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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6: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4-19 21:37发表的 :
这么大笔的罚款 东航也没申请听证 ^_^
看来有些事情确实只能藏着掖着呢


东航78名飞行员传言集体辞职 为达目的绝食抗议

东航返航事件的发生,以及近来一系列飞行员辞职遭遇高额索赔案件的判决,使飞行员流动问题成为关注焦点。据东航上海飞行部一位资深飞行员透露,目前整个东航有78名飞行员提交了辞职报告,为了达到目的他们甚至采取绝食、静坐等方式。

  从2004年初就已开始涌动的飞行员辞职潮,随着民营航空公司的出现,到2005年变得一发不可收拾。据了解,目前整个中国民航辞职的飞行员超过150人。

  东航上海飞行部一位资深飞行员成伟豪(化名)告诉记者,目前整个东航有78个飞行员提交了辞职报告。“而且东航的辞职风波闹得最厉害。为了辞职,绝食、静坐、剃光头的都有。”成伟豪说,辞职不单单是为了薪酬,而是为了“更有前途”,在拥有2500名飞行员的东航里,其上升空间很小。但到民营航空公司后,就有很多机会进入管理层。

  成伟豪介绍,2005年,辞职潮变得一发不可收拾时,三大国有航空公司领导去找民航总局商量对策。2005年5月,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五部委联合颁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对飞行员流动作出约束性规定。

  这份被称为“五部委文件”的核心框架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有原航空公司同意放行,飞行员才能离职。文件同时还规定,若飞行员辞职,需要赔偿航空公司70万到210万的赔偿标准。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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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6: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到这一步,可见问题错综复杂,非一般可以想像,看这份最高院的转发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5]13号 发布日期:2005-7-25 执行日期:2005-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鉴于近一时期出现的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涉及民航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问题,具有特殊性,对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民航飞行安全及国有资产保护,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 年5月25日,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 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转发你院,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认真抓好涉及飞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做好涉及此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以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以维护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及航空安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2005年7月25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 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民航人发(2005)104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针对目前民航事业快速发展与飞行人员短缺的矛盾,本着完善行业法规,培育市场机制,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流动的原则,经国务院同意,特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飞行人员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航空运输企业招用飞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阶段,为保证航空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保持飞行队伍的相对稳定,结合航空运输企业的特点,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尽量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航空运输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明确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和标准。要加强劳动合同基础台帐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工作。同时,要通过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深化航空运输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稳定飞行人员队伍。要探索建立符合航空运输企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使工资分配向一线飞行人员倾斜,合理拉开飞行人员与一般员工的工资收入差距,逐步建立起飞行人员收入与市场价位接轨、富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关心广大飞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解决其后顾之忧,稳定飞行人员队伍,确保民航飞行安全。

  四、进一步完善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入和资质管理。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管理,严格民航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入制度和资质管理。对未按规定与原用人单位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手续的、且未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暂停飞的飞行人员,不得批准其恢复飞行

  五、加大民航飞行人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飞行人员市场化的培养机制。针对现阶段民航飞行人员相对短缺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民航飞行人员培养途径。坚持学历养成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继续加强航空运输企业与国内、外飞行专业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飞行专业院校的资源,加大企业投资定向招飞的力度,同时适当引进外籍飞行人员。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鼓励个人自费或个人通过银行贷款参加飞行职业的培训,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飞行人员的供需矛盾。

  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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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5: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飞行员罢飞是钻了民航总局一个规章的空子,只不过把乘客拖上,有点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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