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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共和国的法律是人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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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21: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违反之就要受到一定形式的惩处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法律,甚至包括原始社会也不例外。难道一个由群体组成的社会,能够没有活动准则而存在下去吗?我们可以从许多介绍初民社会的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习惯,以及违反这个习惯由部落给以的处罚中,分明看到了法律的存在。可以这样说,这些原始的法律是以后法律体系发达史的胚胎。正是这个胚胎,演化出了人类社会十分复杂的法律文化。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社会分化为阶级以后,进入了剥削者统治的阶段,法律便具有了镇压反抗压迫的属性。因为,利益的对抗必然导致对立阶级之间的强烈地冲突。没有法律这个工具,统治者就难以对付比自己多得多的对立者,就不可能维系自身的利益。比如封建专制社会里,由于残酷的剥削,不时发生大量的农民起义,是对封建王朝的极大冲击。于是,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严密的刑法体系,并且是朕言即法,法随君出,法律是服从君主统治的工具。很显然,这样的法律并不具有法治意义上的性质,和现代文明的法律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可同日而语。
   现代文明的法律,是共和国的法律,也就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由于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人们的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日趋一致化,就需要一个反映人民共同利益的法律体系。正是因为社会发生这样的本质变化,法律的镇压性质不再是主要的了,而是成了调节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的准则。各种有利于人民利益的社会关系,都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固定,成了各种由国家权力来保障的法律关系。因此,法律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器,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黑格尔认为,人只有通过法才能实现自由,法就是实现人的自由的一个动态的过程;自由的最充分、最具体的实现在国家这个伦理实体之中。显然,哲学家的话语是极为抽象的,也不符合他那个时代的实际。只有到了法律是普遍意志的体现的时候,哲学家的深邃之言才是真实的。
   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而言,法律自然是用来管理社会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律一直扮演着统治阶级工具的角色,人们尤其是政府官员对于法律工具主义独有情钟,因此,强调法律的控制权力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我们应当确立这样的文明科学的法治理念,法律不仅仅是管理老百姓的,也是管理政府官员的;从没有法律政府官员可以用更多的手段施政的角度来分析,制定法律无疑是对于政府官员权力的约束。给了你这个权力,你就不能有那个权力,而没有给你权力,你就什么也不能做。任何一个政府官员都不能凭借自己掌握权力资源的优势,或者藐视法律,为所欲为;或者单单凭着一股激情,而离开法律办只有坏结果的“好事情”。他的任何一个职务活动,都必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否则,就是对权力的滥用,就是对人民神圣自由的侵犯。
   凭着以往的人治的深刻教训,我们完全可以假设到,一群也具有人性弱点,也可能犯下或大或小错误的凡人官员们,利用人民赋予的应当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故意或者过失地干下违背人民意志的违法乱纪行为,甚至是犯罪行径,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而这一切,都必然是对人民自由的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就一定要对任何一种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防止作为果的权力对于因的权利的侵犯。这个制约的最根本办法,就是制定严密的系统的法律,将公民的权利明确加以昭示,将政府的权力规定得“死死”的。从而使公民明白什么事情政府可以干涉自己,什么事情政府是绝对不能过问自己;使政府官员知道,应当使用什么样的权力来履行自身的职责,来为社会进步事业作贡献。公民没有法律的限制,便可以有所作为,并且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可以自由放弃。但是,法律对政府管得是那样严实,法律规定的事情就必须去做,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丝毫不能参与,不能不作为,也不能滥作为。正是通过这样的途径,人民的自由得到了很好地保障。
   有的人会以为,上述观点只是对公法而言的,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中的各种财产、人身等关系的,就很难说是对公共权力的限制。自然,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公民对于私权当然可以自行处理,但是这是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条件的。一旦涉及到社会利益,政府必须积极介入。这样的介入,也是由法律限制的,政府并不是随便可以处理的。同时,当私权发生纠纷的时候,进入了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对于合法的私权的维护,也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进行处理的。司法机关不能离开民事法律规定和这些法律所包含的精神实质,来任意地进行处理。从中我们也就可以看到,司法与公法一样,具有限制政府权力的属性。
   孟德斯鸠说:“但是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审查,是不得剥夺的;他的生命,除了受国家的控诉之外,是不得剥夺的。——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须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所以,当一个人握有绝对权力的时候,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在这种国家里,他首先注意的是个别的不便,而不是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不受到关怀。”(《论法的精神》第75——76页)因此,共和国法律的日趋系统化,便使人民的自由得到了更加严密地保护。每增加一部善法,公民的自由就向外拓展了一步。
欢迎到法律博客“尔心贵正”指导!(http://miao11yong.fyfz.cn/blog/miao11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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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2: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应该是最基本的民主。可是这也是最难实现的,因为法律是拥有权力的人有制定的,执法机关也会袒护有权势的人,要实现人人平等,可能真的是一种痴人说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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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05: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裁判兄弟问好。看了这篇文章,受到启发。我想,对法律的认识还应当深化:
    法律不仅仅是管理老百姓的,也不仅是管理政府官员的,还应当是为人民谋取福利的,这应当是法律特别是公法发展的趋势。若法律只在于意在管住官员,官员中规中矩的消极不作为,这样的法律是无能的。
    法律不仅是人民的自由,还应是人民得到福利、获得发展的保障。若法律仅给于人民自由,就会将政府定位在“守夜人”的角色上,不侵害人民的自由即可。现在,人民不仅需要政府不侵害其自由,还需要政府积极地提供发展空间,提供各种公共产品,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服务。
  我认为,法律应当是人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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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4: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各位仁兄的不同见解,本外行人颇受启发。

在此,提个小小的有趣想法:
难道法律常常非得活在这样的假设下:人性充满弱点,会做出很多不好的事。

人性有弱点,我也不得不承认,肯定有。但是如果法律是在这样的假设下的话,本人也坚持认为:法律不能给人带来自由。
尽管有人说遵守法律,方可赢得自由。我也同意。但这样的自由是法律制造的社会意义上的自由,诸位依然可以看到一种景象:生活在肉体中的人性灵魂的挣扎,“这样做对吗,这样做错吗”,永远都会是一幅疑虑重重的人类形象。

本人瞎想:法律是一种社会工具,曾经可以服务于社会阶层对抗,但这种工具不是人为制造出来的,而是根据人性精巧设计的。人,都愿意讲理,但每个人的精力都有限。这便是设计的起始思想点。

在这时一种专门训练的会讲繁文缛节的道理的职业便会出现。这样的职业便利可以靠近精力有限的“有理一方”,也可以靠近同样精力有限的“无理一方”,这便是法律公正性的原始模型。

本人更认为,随着时代的进步,人类民主的扩大,法律的本质层面的发展将是:法律条例的便利性。
便利性不等同于简单性,法律条文的内容可能越来越多,但受技术进步影响以及社会人的教育程度大幅提高的影响,法律的条目变得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易于被人使用,越来越难以被用在不公正的地方。

这种便利性的实现,是社会整体进步的结果。所以,解放人类的,真正轻柔的改善人类天性的,也许还是技术,科学的进步。哈哈(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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