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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精研】] 考夫曼《法律哲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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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7: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今天的法律人必须借助活页的法典版本、裁判与文献卡片以及电脑等所有可能的手段,来掌握持续增加的法律材料。又因为法律考试的需要,法律人的头脑中充满了既有的难题解答和权威的观点,因而丧失了自行进行理性论证的能力。这导致了法律人缺乏法律基础科目——法制史、法律哲学与法律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以至于优秀的法律人越来越少。
2、一方面,哲学思维是掌握法律哲学的必要条件,另方面,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使我们只能精通有限的范围。因此,不能要求每位法律人都成为专业的法律哲学家,但是,他至少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律哲学“品味”,借以扩大他的“难题意识”。
3、本书不仅为法律人,亦为非法律人及法律的业余爱好者们而写;本书也不是要教导大家掌握法律信条,而是要教导大家掌握法律哲学思维,并鼓励大家积极参与。
4、法律哲学并非独立于哲学而存在。思维之外的实体的法律内涵是不存在的,没有内涵的法律思维也是不存在的【没有形式的法律内容是不存在的,没有内容的法律形式也是不存在的】。“什么”(即法律的内涵)与“如何”(即发现法律的程序)是相互关联的,正当法与实现法律的过程休戚相关,正当法既不能够脱离程序,亦非“透过程序”,而是在程序内,由某种东西形成。
5、法律哲学思维,只能通过学习相应的材料才能获得,并且只能通过对材料的掌握来加以检验。
6、自康德以来,人们至少已经知道,关于内容(实体、实质)的知识的有效性并非先验的,而是后验的,它们并非建立在纯粹思维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经验之上。基于这一认识,实在论的法律哲学认为,对于何者应该与何者不应该的问题的解答,必须放弃终极的陈述,而应根据经验来作出。实在论的、建立在经验之上的法律哲学所提供的知识,仅仅是难题判断,而非必然判断。因此,某些现代哲学家认为,法律哲学研究,应当限制在法律的程序、对话和形式的方面,而不应触及法律的实质(实体、内容)。因为只有在法律的形式方面,才能获得最终的解答;法律的内容(实体、实质)并非是科学能够解答的问题,乃是依智慧来决定的事,必须由政治来决定。尽管如此,由于依据法律的内容(实体、实质)而提出的问题的极端重要性,科学不应在此投降,把它们完全交给必然偏颇的政治人物去决定。

说明:这是俺学习考夫曼《法律哲学》的笔记,发布在此,供大家参考,并欢迎不吝赐教。惟请大家不要跟帖,讨论请单独开帖,使便于陆续发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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