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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讨论一起真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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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10: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一中学同学小A,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携其女友小B赴美留学,之后在美结婚生子。小A拿到博士学位后,应其硕士导师之邀,意欲回母校执教,小B坚决不肯放弃美国极为舒适的生活,于是两人协议离婚,小孩跟随父亲回国。

小A回国以后,事业发展很顺利,但一个人带着孩子,很辛苦。今年春节回乡省亲,偶遇当年的初恋女友、小学同学小C,小C几年前因丈夫有外遇而离异,带一七岁大男孩(法院判给女方)独自生活。两人在互诉衷肠中重燃激情,遂闪电结婚。婚后,小C决定辞掉老家的工作,带着孩子跟随小A一起去北京开始新的生活。

不料,临行前,小C的前夫及其父母利用诈骗手段,将小孩夺去藏起来,不让小C母子见面,并聘请律师上诉法院,要求改判小孩的抚养权(当年男方主动放弃的)。

请讨论,法院会不会改判?或者说,法院改判的几率有多大?小A和小C应该如何正确应对这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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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10: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改判取决于小C和他前夫目前的状况,比如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家庭情况等,法院主要还是考虑跟随哪一方生活对小孩更为有利。

但从实际的角度来讲,是否改判并不重要,即便法院不改判,小C的前夫一直将小孩藏在小C根本找不到的地方,即便法院判决了又能起什么作用?法院没办法执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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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8 13: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例的处理和判决过程中,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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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09: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从陈述的情况来看,基本不会改判,理由有二,
第一,监护权的取消一般要求监护人不再具有监护能力,本案中并没有证据现实小c不再适合担当监护人。
第二,前夫这方的行为明显不合法,从他们的行为可以推断出,并不是遵纪守法的人或者说不知法,所以不利于孩子成张
我觉得抓主这两点应该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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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9 11: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C前夫倒未必真在乎孩子,否则他当年就不会主动放弃了,关键是孩子的爷爷奶奶,一听说孙子要去几千里外的京城,今后难得一见,就有些舍不得了,这也在情理之中,虽然他们的做法的确过激,但也是可以理解的。现在他们要回孩子的主要理由是,离开熟悉的环境,对小孩的成长不利,当然,这条理由就我来看,是极为牵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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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15: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小c的抚养能力并未改变,其子一直随其生活,综合考虑,孩子跟小c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不过执行确实存在难度,特别是这种涉及到人身关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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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6 14: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改判的可能性并不大,但要回孩子也确是件难事,该如何处理呢?诸位可有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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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17: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以外的角度说,抢孩子是有病的行为。难道小C的前夫勾搭了一个不能生育的。

话说回来,如果真的花些心思在孩子身上,哪有时间去外遇。

不知道这种案件能不能就“藏起孩子”立一个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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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0: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1、小孩从小就和小C一起生活,小C把小孩照顾得挺好,没有出现需要变更监护人的情形。
2、小C嫁给小A,虽然是重新建立的家庭,但是从案情来看,小A还是比较重感情的。有爱国情怀和感恩报效师恩之举,当年小A放弃在美国极为舒适的生活,回到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与前妻离婚实属无奈。小A是大学教授,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经济实力,所以小C 的小孩在这个新的家庭可以得到较好的培养。
3、小C的前夫把小孩藏起来,使之无法正常到学校读书,也无法和生母见面,这个举动显然是很不负责任的,由此可以推断小C的前夫无法履行好监护责任。而且,我们注意到,小C与前夫的离婚原因是男方有外遇,这点可以证明小C的前夫是个责任心不强的人,品行也不端,小孩跟他生活不甚妥当。
因此,我认为变更监护人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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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17: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规定看法院不会改判,因为一.当年判决小孩随其母生活且一直随母亲生活,除非其母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事情出现;二.小C应反诉其纤夫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要求法院追究该男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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