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08-4-8 16: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fufa回帖的第三个问题, 对于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的关系的理解, 我在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方式的确立, 平等, 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神圣的观念也深入人心, 升华出人权, 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 这种社会意识反映在上层建筑方面就是现代法律的产生, 其特征就是权利义务平等分配, 人人平等, 对于无法在意思自治范围内调节的公共利益, 市民通过行使政治权利, 交由按照宪法选举产生的政府处理, 但是,在市民赋予了国家这种权利的同时, 为了防止其滥用侵害市民的利益, 对其进行了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是通过市民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通过立法实现的, 从这个角度上看, 公权力本身也包含着义务, 这就是权限.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政权的一部分, 当然也需要通过代议机构的法律(或者法规) 直接设定, 但是即使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行政职权, 也不能就此认定其行为一定合法, 因为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权利或者说职权,
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从理性的角度审视, 也就是说虽然权利往往表现为法律上的定型化,但是其仍然体现为需要获得社会秩序的肯认的国家和公共利益, 否则, 只能遁入法律实证主义, 今天, 政府调查垄断的行政权力在早期资本主义肯定会被看作是非法的, 所以, 应该从辩证的角度看待行政权力, 从这个层面上, 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或者说行政不当) 也是一种行政违法, 在著名的重庆钉子户事件中, 很多人抨击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的观点没有保护公民的合法所有权, 法律法规确实赋予了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力, 但是这种权力本身自由裁量范围很大, 一旦滥用, 很可能不仅仅属于行政不当, 更多属于行政侵权, 因此, 20世纪以来, 生活生活的复杂性导致了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的不断膨胀, 自由裁量权不再是不受司法审查的"自由王国" , 美国近年来针对政府征用土地的案件出现大量的案例, 虽然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一致, 但是,对于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关注可见一斑, 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拒绝承认行政不当的司法救济, 这样, 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 即使土地征用本身存在官商勾结, 以地生财的弊端, 但是, 只要没有被地方人大或者上级机关撤销(在我国这种监督一般不会发生), 只能认定为合法, 必须遵守, 所以, 姜教授在这个层面上认为钉子户违法, 实际上, 我国行政诉讼法拒绝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在国外, 如果某个地方政府违反了土地规划征用土地, 或者向我国类似的 "以租代征", 个人是绝对可以提起行政违法之诉的) , 更谈不上行政合理性的司法审查了.
当然, 我国法律拒绝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的原因实际上属于政治学的问题, 也就是中产阶级人数太少,市民阶层不发达, 民法所推崇的身份平等远没有实现, 这样, 政治权利就更加无从谈起, 这么多年来, 法律的制定都是自上而下, 这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是不可想象的, 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的代表人诉讼仍然必须具有行政前置程序, 需要证监会处罚才能启动,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中国的民主立法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言以蔽之, 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 市民社会决定了政治国家(马克思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