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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城市拆迁只能由法治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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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0 23: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志灵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3月9日《京华时报》)

  按照法学专家的观点,城市拆迁由开发商主导变为由政府主导,体现了理念上的变化。言外之意就是法学专家所声称的那样,“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并由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

  从法学专家的逻辑推演下去,城市拆迁过程中饱受诟病的强制拆迁、野蛮拆迁,全都是开发商参与拆迁惹的祸,只要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剔除掉“万恶”的开发商,城市拆迁就会成为政府主导的“和谐拆迁”。可这样的逻辑禁不起任何法理上的质疑,因为开发商参与城市拆迁导致野蛮拆迁,不在于开发商本身的善恶,而是由于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本地GDP的增长、财政收入的增加等明显的“政绩”,与开发商沆瀣一起,纵容甚至支持开发商进行野蛮拆迁所致。

  没有公权力作为强力后盾,即便开发商有野蛮拆迁的行动,也会受到更多力量的制约,比如司法对野蛮拆迁作出的“违法性裁判”,比如“置身利益之外”的政府,对缺乏契约支撑的野蛮拆迁进行的行政规制以及法律惩戒等等,这些力量的存在足以让开发商“有心拆迁,无力野蛮”。但问题是,一旦地方政府陷入对“利益最大化”追逐的泥淖之中,其就会和开发商结成利益共同体,由此导致了被拆迁者在救济无门之下频频遭遇的野蛮拆迁。

  由此可见,在拆迁主体上,开发商并不先验地相较于政府具有道德上的劣势,也就是说,开发商并不是“万恶”的象征,而政府也决非“总是善良”的代表,所以说,到底由谁来主导城市拆迁并不是破解野蛮拆迁的关键,反倒是权力能否受到有效节制才是保证“文明拆迁”的题中之意。无论如何,城市拆迁只能由法治来主导。

  毫无疑问,法治是规范公权力的必要手段。在法治的秩序之下,城市拆迁既可以由政府主导,同样也可以由开发商主导,只不过需要区分城市拆迁的性质。如果拆迁是纯粹的商业开发行为,城市拆迁则是完全的私行为,只需要开发商和被拆迁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即可;假如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城市改造”,自然应该通过公共领域的民主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决策、实施等步骤来完成。

  当然,要保证城市拆迁过程中公私泾渭分明,除了城市拆迁由法治主导这样的“理念”外,还需要法律对公共利益这样的“公私界限”进行明确规定的“技术完善”。事实上,如果公共利益的界定依然模糊,即便在法治的主导之下,城市拆迁完全可以“明修公共利益之栈道,暗渡商业开发之陈仓”,一旦开发商和公权力勾结在一起,野蛮拆迁难免有“合法化”的趋势。

  值得欣慰的是,正如法学专家所透露的那样,在即将出台的《城市拆迁条例》中,公共利益有望被细化,而且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并有可能获得补救。这无疑是确保城市拆迁在法治的主导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公众自然有理由期待这样的“立法”在民主博弈之下尽快出台。

  在拆迁主体上,开发商并不先验地相较于政府具有道德上的劣势,并不是“万恶”的象征,而政府也决非“总是善良”的代表,到底由谁来主导城市拆迁并不是破解野蛮拆迁的关键,权力能否受到有效节制才是保证“文明拆迁”的题中之意。

    转自:http://www.ycwb.com/sp/2008-03/10/content_18215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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