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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真实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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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0 21: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三想去买大葱,找到李四(开货车的,车主,跑运输),对李四说“我把钱给你,你帮我买回来”
李四说“我到时候找谁买啊,不认识人啊”
张三说,我在那个村认识个人,叫王五,他知道那家卖葱的,王五是义务帮忙,不要钱
李四开车去了村里,找到王五,王五给赵四打个电话,
赵四是卖葱的
李四把钱给了赵四,赵四和李四一起吧葱搬到车上
然赵四,王五,李四三个人就去过秤,邀重量
一看分量,只多不少
挺高兴
然后王五和赵四就要走,
这时候,李四说“这葱装的不好,半道要倒下来,咱们再从新装下吧”
怎么装也装不好
然后,王五就给村里两个人,宋七和宋八打电话,
于是,宋七宋八(在路边检了一根绳子,挺粗的),李四,王五,赵四,宋七,宋八几个人就开始捆葱
这个时候,绳子断了宋七摔伤了
医药费花去40000多
问你这医药费朝谁要?
1,张三
2,李四
3,王五
4,赵四
5,宋七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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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14: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张三,李四和王五各出三分之一
首先,是张三买的葱,其他人都是给帮忙的,虽然有的不是他叫来的,他是主要责任人。
其次,李四卖葱应该准备装葱的绳子,但是没有准备。最后王五叫的宋七,他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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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4 17: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工的问题,

关键确定谁是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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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5 23: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绳子很粗就是说宋七宋八没啥过错喽。如果从这个思路出发,这个案子想来只能适用公平责任,让张三分担一部分吧。如果李四是收费服务的话,也就是说算受益人的话,也可以分担点。

不过我想既然绳子是宋七宋八自己拿来的,因为绳子断了导致自己受伤,似乎过错还在自己,这样想的话就只能让宋七自认倒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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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22: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三、赵四、宋七 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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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17: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是看惯例,捆绑是谁应当的行为。
李四是代理买卖行为还是运输行为,如果是代理买卖,则李四不承担责任,若是运输,则是收益人,需要承担责任。
宋七自己拿来的劳动工具,自己必然要承担责任;但分是否有偿,有偿帮工则责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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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02: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首先是看捆绑是谁应当的行为。
李四是代理买卖行为李四不承担责任,受益人需要承担责任。
宋七自己拿来的劳动工具,自己必然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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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 13: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结果:
一审,赵四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维持。
赵四不服,向省院申请再审。
再审结果,张三和赵四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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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00: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三 负责

张三与李四 赵四的关系是代理关系
李四与王五关系是帮工关系
李四与宋七八帮工关系

赵四已经完成交货,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这时宋七是在帮李四 实际上是在帮张三

由此李四接受宋七帮忙 实际上代表张三接受

因此张三 负责

这个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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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18: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8楼leechance于2010-02-11 00:02发表的 :
张三 负责

张三与李四 赵四的关系是代理关系
李四与王五关系是帮工关系
李四与宋七八帮工关系
.......[/quot

雇主替代责任的前提是运输人存在过错,这个案子李四没有过错,绳子是受害人自己取来的,
李四是帮工人,所以,实际上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导致了损害,原则上没有人存在侵权责任。

但是,我国特色存在受益人公平责任,所以本案只能是张三承担。

感觉楼上的虽然结论是对的,但是分析过程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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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17: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四不是帮工人 而是代理人
既然是代理人,他的行为应该由被代理人承受
既然货物所有权风险转移了
那么证明宋七帮的是李四而不是赵四
李四接受宋七帮助 也就是张三接受
因而出现帮工问题不是在李四与张三之间,而是宋七与张三之间
由此 张三要承担责任

你的错误在于把张三与李四的关系理解为雇佣关系。他们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代理关系或者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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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17: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简单的思考的要点是
1 首先确定宋七是帮工行为
2 其次确定宋七帮的是谁
3 最后确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1 不用说了
2 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宋七帮忙时,赵四已经没有了合同义务,因为货物风险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帮的应该是李四,但李四与张三的代理关系,所以帮的实质是张三
3 结论 张三承担责任

至于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内部问题 又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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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3 10: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leechance于2010-02-12 17:15发表的 :
这个案子简单的思考的要点是
1 首先确定宋七是帮工行为
2 其次确定宋七帮的是谁
3 最后确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


替代责任是肯定的,至于属于代理,还是雇佣,没有什么意义的,

关键是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本案中除了受害人以外,其他人没有过错,所以, 本来应该无人承担责任的,只不过适用公平责任而已。

另外,附带说一下,即使是雇佣关系,在对外关系上有可能存在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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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3 22: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三和李四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雇佣的事项是特定的【在这一点上相当于承揽】。王五只是无偿的援助【举居间的帮忙】到此为止,王五其实并不涉及具体的法律关系。
赵四的责任看似有责任,即将本来已经装好的货物卸下重装却又无法完成。但要看到李四是专业的运输人士,并不是单纯的普通买主【普通买主的话,按照惯例,买与装二者之间是对等的】,换言之,李四对于装卸拥有支配性的判断权。赵四只是建议而已。
王五的责任在于从无偿的帮工进而扩张为积极的援助[拉上另外两个人],对此扩张,王五负有选任之责。当然,本案默认的前提是,王五的扩张行为得到了李四的承认。从惯例而言,依据原有代理权限无法完成代理事务时,在紧急情形应当对扩张的代理权予以承认【推定的承认代理越权】,所以,张三对于代理越权仍应负责。同时,李四在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内负有管理、监督和选任的责任。王五的选任之责如果得到李四的承认,则王五无责任。
宋七宋八二人对于工具过于轻信,但由于是无偿的,其轻信的程度与无偿相当,所以不必负责。
因此,判决认为张三和李四负责是有道理的。
民法的东西忘光了,以上是根据感觉分析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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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4 14: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侵权法不叫侵权行为法而叫侵权责任法?
因为侵权责任不都是因为有行为才承担责任
具有某种法律事实,也可以产生侵权责任


因而本案的分析,如果从过错角度看,就会出现偏差,而且不必要的复杂化
这个案例很简单,抛开过错,只要是因为帮工原因造成的损害,被绑工人就要赔偿。例外情况只有一种:被帮工人明确拒绝。

因而被帮工人赔偿是必然的,不管其有没有过错。
那么这时的要点是,确定被帮工人是谁,而不是谁有过错。

之所以强调它们之间是代理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一是因为代理与代表是不同的,二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但代表行为可能是事实行为。代理是代理人的行为就是被代理人的行为,代表是代表人的行为可以推定但不必定是被代表人的行为。因而替代责任可以存在于雇佣关系,而不存在于代理关系。

李四接受宋七帮助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如果李四是代理人,则意味着张三接受,如果李四是代表人,可以推定但不必定是张三,由此才需要替代责任产生。但这里不存在着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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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4 14: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 强调的是
法院的判决是张三和赵四,而不是张三和李四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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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6 21: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多认为没王五什么事 ?  如果张三买的不是葱而是汽车, 李四开车把人压了是不是也可以找张三负责 (哪怕是部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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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7 10: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henrry88于2010-02-16 21:19发表的 :
诸位多认为没王五什么事 ?  如果张三买的不是葱而是汽车, 李四开车把人压了是不是也可以找张三负责 (哪怕是部分的) ?


本案中属于帮工受侵害的情形,你说的是帮工侵权的情形,不属于一种类型,但是结论是一样的,张三仍然要负责。有偿的雇佣人侵权尚且负责,无偿的帮工更无论矣,人身损害侵权解释(第30条)规定的很清楚的,当然,张三基于过错原则可以向王五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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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0 10: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1,关键确定帮工帮的是谁
2,合同装卸义务应当由谁承担,谁就是被帮工人
3,现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装卸义务
4,但帮工人的损害是为了促进合同履行,故判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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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11: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按我说的判 不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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