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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0 22: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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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一个小问题, 但是涉及到哲学和法理学中的权利概念, 对于权利的阐述浩瀚, 不同的时代, 价值观, 可谓是见仁见智, 但是权利作为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 可谓是掷地有声, 微言大义.
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起源于启蒙运动, 在此之前, 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滋养了专制和等级主义, 只有绝对意义上权力和服从, 只有义务, 没有权利, 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扩大, 新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迫切要求打破封建专制和不平等. 伴随着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相继成功, 整个社会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私权神圣, 身份平等和过失责任成为了市民法的新的原则, 经济基础的变革也体现在上层建筑上, 尤其是哲学和法律方面, 法国人由于激烈的大革命更加激进的推崇人的理性, 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 宣告了主体自我意识的诞生,使哲学认识论对主客体关系的研究转到一个以主体为对象,以认识论为基础,统一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反省认识阶段,在认识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罗马法的理性再次被赋予了崇高的含义, 按照理性去生活的箴言要求必须把理性作为判断一切的标准, 表现在民法领域, 就是从意思求解权利的本质, 萨维尼就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意思的能量, 从人人平等, 自由,所有权和契约升华出了公权利-----职权---职责, 这样,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和行政法也初具雏形了.
权利意思说在哲学上看认为物质和意识统一性基础在于意识,贬低感性认识的作用,片面地夸大人的主体能动作用,把人抽象化和精神化,最终导致了客观理性的主观化和先验化,在法律领域内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所谓"所有权绝对" 观念, 权利只尊崇当事人自己的理性, 不受任何制约, 任何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 这种观念显然不符合社会现实, 对于权利的探求不能仅仅从人类理性和意思中寻找, 而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从社会生活中探寻, 早期人们意识到了相邻权问题, 晚近时期, 随着团体经济的膨胀和高科技的应用, 垄断, 环境污染, 劳工保护,消费者权力侵害等等要求理性主义和自然法的权利观念必须面对现实, 体现在私法范畴内就是对契约自由的修正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兴起, 也催生德国和日本的所谓"经济法"专业, 这种趋势被称作"从契约到制度" 足下所言的养犬不应该强制要求登记, 检疫就是这种权利意思说的滥觞. 质言之,就是权利所变现的实施行为自由并不是根据人的意思随意而为, 而是经过社会秩序认可, 有道德准则为圭臬的正当利益的定型化, 不办理检疫的狗对他人是一种人身潜在的威胁, 无法为现代文明社会所容忍, 所以, 社会的权利认同必然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养狗人的权利进行某种限制, 实际上, 任何权利都不可能不受到限制, 真正的意思自治必然是受制约的自治,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侵害他人权利,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权利也是在这种哲学背景下才有价值和意义. 所以, 对于权利的理解不能遁入理性主义和人本主义的泥沼, 不能极端为尼采的唯意志.
从另一个角度看, 如果法律禁止人们养狗是否适当呢? 换句话说我们是否有禁止他人养狗的权利呢? 有人会认为可以, 因为这种规定不正维护了不养狗人的利益吗? 应该说这种权利观念具有机械唯物主义的倾向, 剪断了理性和权利的联系, 将权利和权利所保护的利益混为一谈, 正如上文所述, 法律确是为了保护正当利益, 但是这种利益必须是社会秩序所肯认的, 完全剥夺人们养狗的权利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其基本定位显然是有问题, 只看到了一刀切的规定可以彻底杜绝狗所带来的负面问题, 但是却没有看到这种规定是否符合社会基本价值判断,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 是不了解认识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质的飞跃和主观能动的实践对认识中的作用,他有把感觉、观念同外物割裂的倾向,也有把感性同理性隔绝的趋向,人类社会的很多现象本身也必须从实践中认识,这种观点本质上是实证主义的, 其极端化的表现为希特勒的"恶法亦法"
必须要指出的, 应该从物质实践的角度来解释观念的东西, 换言之,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只能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 所以, 权利的概念永远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呈现变动和开放的特征, 我们既不能囿于德沃金的自然法理性主义樊篱, 也不应该受制于哈特的实证主义禁锢, 兹举一例说明之: 在美国, 没有政府有权力在出行的时候禁止相关他人车辆通行, 而中国的国情下, 政府首脑被认为具有这种权力.
聊辍数语, 言无不尽, 见笑与大方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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