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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 黑户孩子是不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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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1 12: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户孩子是不是中国公民?

何亚福

据东方网报道:18年前被拐卖到浙江山区的陈萍(化名),由于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双方又没有开具正式的结婚证明,她的两个儿子现在都是黑户,直接影响就学和就业。为了给大儿子办身份证,她到处托关系求人,事情没办成,却被硬生生骗去4万块钱。由于没有户口,18岁的大儿子无法找正当工作,14岁的小儿子无法正常求学。

看了这篇报道,我不由得想到这样一个问题:黑户孩子究竟是不是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说,无论是计划内出生还是计划外出生的孩子,只要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都具有中国国籍,都属于中国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孩子既然属于中国公民,那么当然享有上户口的权利。

上户口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孩子的一项宪法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宪法》和《国籍法》并不区分计划内与计划外生育,没有准生证、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等等都不是不能上户口的理由。超生的是父母,请问孩子何罪?居然连做正常公民的资格也被剥夺了?这岂不是把上一代人的行为株连到下一代人?

曾有报道说,不给超生的居民上户口,不仅给居民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麻烦,同时也给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带来麻烦。例如,2006年7月17日《黄石日报》上刊登的一则新闻就披露,多次参与打架斗殴、盗窃的不法少年柯某,因没有户口,公安机关无法查证其真实年龄,因而变本加厉大肆作案,派出所最后只好将柯某带到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局对其进行骨质鉴定。

现在有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规定,适龄儿童在入读小学一年级时,学校要求他们有户口,儿童的父母要有“计划生育证”,否则就不能注册入学。这种规定也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这里,“所有适龄儿童”当然也包括计划外出生的儿童,因为他们也具有中国国籍。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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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_21st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2-21 12: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必感慨,这就是中国特色嘛。

还是馒头标准重要,至于黑户孩子哪有时间管他们(她们)的生存权,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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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1 20: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人们的生存权越来越被重视的今天,我们确实应该反思中国这种特有现象。孩子们有什么过错?只要他们是中国公民,那他应有的各种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我们期待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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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1 21: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户本不存在,却被人为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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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2 01: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能的管理者黔驴技穷,只好拿穷人们的孩子开刀,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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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4 15: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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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4 17: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lqm2000于2008-02-21 20:14发表的 :
在人们的生存权越来越被重视的今天,我们确实应该反思中国这种特有现象。孩子们有什么过错?只要他们是中国公民,那他应有的各种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我们期待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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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4 20: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中国特色的户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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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4 22: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一贴: 户口,多少不公平的合法借口
  2007年09月21日 11:13:53 稿源: 天山网
  
  一个没有户口的人,将面临怎样的生活境遇呢?
  
  “20年来,家住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的邹龙军因为没有户口,失去了作为一个人的‘社会符号’,并为此付出代价:不能正常上学,不能结婚,甚至找不到一份稳定的工作……”(9月21日,长江商报)
  
  不可否认,户籍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及计划生育诸方面具有重大的作用,然而,我们更无法否认的事实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人的社会,人的存在是第一性的,从他成为一个生命事实的那一刻起,理所当然就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享有包括户口权利在内的基本生存要素,别无任何附加要素可以将其剥夺。
  
  就在前几天,我们以“残害生命”为依据拘捕将新生婴儿从三楼下抛的某女工,从而用法律的形式彰显了对生命终极关怀的理念,那么,为什么不能用此理念看待全国范围内恐怕不止一位的无户口“黑人”呢?
  
  计划生育固然要继续严抓,可一旦生命事实业已出现,我们就理所当然以生命的理念视之。同时,也很难想象,一因被剥夺户口而“不能正常上学,不能结婚,甚至找不到一份稳定的工作”的人群,对社会而言将是怎样潜在的巨大非稳定因素。
  
  如果说,周龙军所代表的“黑人们”的遭遇,集中体现了有无户口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权利赋予的显性不公平的话,那么,依然与户口相关,还有一种不公平更为普遍,也更为隐秘,即户口所在区域权利共享的不公平。
  
  一些企业单位招人,启示上明确要求“应聘者须为某地或某地户口者优先”,这条“民间规则”甚至也被某些公务员招考单位照单全收,尤其是高考招生中,某些高校招生政策“内松外紧”,外地考生即使是拔尖者也要经历一番激烈火拼才能入内,而本地三流考生照样安闲地登堂入室,某某城市动辄发布禁止外来人口入内指令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针对凡此种种,前些时候,一些人发出“某某城市究竟是谁的城市”不平呼声,难道全无道理吗?
  
  户口,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人的基础生存权利为己任的户口,究竟是多少不公平事实的合法借口呢?为了以公平为基础的社会稳定,也为了适应中国当下新的发展形势,户籍制度是否需要改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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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23: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能力的人,孩子再黑也是能上户口的;没能力的人,孩子即使不黑,依然没有户口。
我的一个朋友在一所高校从教,因为夫妻俩一直住学院的青年教工宿舍,又是学院集体户口,所以孩子就一直上不了户口。
唉,可怜的孩子,谁让他不幸出生在中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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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9 00: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Re:黑户孩子是不?

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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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22: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土地上出生的,就应该有权申请中国国籍,即使是违反计划生育,只能是罚款,不能不给落户籍。有没有结婚登记是两个人是否具有合法婚姻的问题,与孩子户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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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2: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户籍制度和与户籍相关的制度确实有很多会引起不公平的地方。也增加了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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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18: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中国特色”还是法治观念的缺失。在哪国出生即是该国公民这是国际公认的准则,但计生政策是国策,中国人可能没户口!为什么中国人生孩子要批准?迁户口要批准?这不仅仅是法律不到位的问题。法律精神的滞后及各级政府具有凌驾法律之上权力的状况长期积累使公民的生存环境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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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5: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楼上诸公的应答除了11、13楼外都缺少一点法律人面对问题时应有的态度,在面对现实的无奈时,法律人首先不该作出感叹,而是千方百计想办法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来对现实作出回答。这也是法律版存在的意义所在。我是新来法律版的,但我不希望法律版成为一群无力的法律人同病相怜的小窝。中国法律越是落后,法律人就越是要自强,因为中国法制的明天不可能由别人来缔造,只能靠我们这一群人。面对现实中明显的不合法现象,法律人可以作长久的沉默,但是只要我们活着,就无权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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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02: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4楼无裳大雅于2008-06-20 15:19发表的 :
面对现实中明显的不合法现象,法律人可以作长久的沉默,但是只要我们活着,就无权感叹!



说的不错,很赞同,但是对于我们这些非法律人,除了感叹又能如何呢,应该认识到,感叹甚至于抱怨也只是一种无奈,或者说是我们的一种期待吧,希望法律人等尽快改变这些不合法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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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09: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帖子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说是中国公民吗?为什么不给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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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21: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户孩子是中国公民,这是毋庸置疑的,户籍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很多权利的先决条件。
  但现阶段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限制生育也是必要的。可这毕竟剥夺了人们的生育权,让西方人难以理解。再加上计划生育部门生硬的做法和骇人的口号,比如“该流的流,该扎的扎”,“宁多十座坟,不添一口人”,你就是躲到天涯海角,计划生育部门也要把你弄回来。
  罚款穷人交不起,富人随便生,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平。罚款改成了社会抚养费,也许能让富人肉疼。或者换一个思路,加大超生人群的税负,不仅穷人,而且富人也无法动超生的念头。对超生企业主列入重点稽查范围,让他偷不了税,赚不了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然而然起到震慑作用。这仅仅是初步想法。
  无论如何,孩子是无辜的,户口还是要办的,至于花多少钱,那就不好说了。无条件地给这些孩子解决户口问题,才是政府当前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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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ra33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6-24 21: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孩子,有中国特色的名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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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02: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此问题,孩子的父母或者当事人本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被告就以当地上户口的公安部门即可。

现实中确实有很多规章制度是与基本法律相冲突的,据我在中央部委工作的同学讲各部委一直也在清理自己出的规章制度,甚至很多很多年之前颁布的规章自己都忘了,但是实际事务中还有人引用,令部委的人也很诧异。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这些不正常制度的修改或者是通过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动的修改,或者是通过法院的司法案例来间接推动,也可以通过学者、媒体这样的社会力量进行呐喊,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依照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只有当法律规章有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此为依据执行行政行为。如前面几位所述,按照国籍法的规定,这种不给上户口的行为是严重违法和侵害公民权益的。所以如果有人可以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尝不会是像告铁道部案一样是一件可能载入史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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