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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劳动合同法乱谈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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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0 15: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是否无权再对员工进行惩罚?

  目前各个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或多或少都有对员工惩罚的规定,包括了行政处分比如警告、记过亦或是经济处罚比如罚款等,从我所接触到的公司来说,完全没有惩罚制度的公司还真的凤毛麟角。但是大家是否知道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惩罚的法律依据----也是唯一的一部法律依据----即《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

  但是根据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也就是说该条例已经失效。

  在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双方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约定,无论该种约定是否只倾向于保护一方的利益。但是劳动关系则不同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公司不得随意限制劳动者的权利,且目前来看该种趋势愈发明显。

  所以有人对此理解为在该条例失效后,公司不得再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有合理理由的扣减工资还是允许的),否则即便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亦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当然也有持不同意见的,认为只要这种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应当认为是为了便于公司管理,员工自愿让渡/放弃部分权利的做法,亦是有效的。这样又会产生其他问题,如果惩罚措施可以通过规章制度使其合法化,那包括违约责任(指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是否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使其合法化?这样又会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而已。
  
  然而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内部管理是必须的且不同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如果全部是法定而公司没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的话,那和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又有什么差别?否则公司无法持续、正常的运作。

  在实践中可能各地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各不相同,操作的方式也不一样,不过无论如何企业要重新考虑与员工的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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