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排污收费工作始于1982年,执行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但是,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已经明显地不能适应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修订上述两个《办法》势在必行。
新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污染要素的不同,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或排污即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
(2)根据收费体制的变化,强调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明确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加强审计监督;
(3)明确排污费必须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
(4)加大对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各种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并在环保法规中第一次将信誉罚写入罚则,如规定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行,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加大了惩罚力度,有助于企业在经济发展中重视环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