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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文意在为许霆案件的分析确立一个基本的思路, 很肤浅和粗陋, 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指正, 希望大家能就基本的论证框架, 前后逻辑以及民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的角度多提意见. 案件情况见野人斑斑的链接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566449&fpage=2
本文基本思路
(一) 简述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
(二) 简述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联系;
(三)假设许霆第一次取钱就取出了17.5万,并且拒不归还,构成何罪?
(四) 从刑法的角度对许霆的连续取钱行为定性.
(一) 简述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要件大致可以概括为(1)不当得利人获得了利益;(2)一方受到了损失,(3)获利和损失之间存在事实上(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认为中因果联系本身不具有明显的价值判断,在英美法被称作but for test, 属于哲学上的自然的因果联系, cause in fact, ) (4) 这种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法律行为---合同,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善意取得,占有等等,有违公平正义.
不当得利是一个相当学理的概念, 鲜见与立法中, 它主要肇始于擅长形式逻辑的德国, 由于德国人出于对法律行为体系化的惊人追求, 从单方物权行为(比如抛弃所有权, 遗嘱) 和所有权转让和物权设定的债权行为中物权和债权的不同效果(尤其是无权处分和一物二卖)出发, 在存在物的给付和他物权设定的债权行为抽象出一个的物权行为, 在这种逻辑下, 德国人认为即使债权合同无效, 被撤销, 被解除, 终止, 条件没有成就, 由于物权行为不受上述给付原因失效的(或者说典型交易目的)的牵连, , 所谓的 “物权合同” 并不受到影响, 出让物权的一方只能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物, 不能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物, 于是不当得利制度与形而上学的物权行为互为表里, 除此以外, 不当得利主要是根据罗马法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的思想根据个别诉权演变而来, 因此,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往往个性大于共性,很难抽象出一个体系化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9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 但是对于物权行为理论我国的立法和理论基本上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实际上,这种德国人的机械与事实不符的理论甚至连他们自己都已经摒弃, ), 所以,不当得利真正主要适用于某些个别的非债清偿, 添附和无权处分(这里的无权处分指的是所有权处分,而不是收益权和使用权处分,后者可以通过物权返还请求权救济),适用极为有限。对于许霆案件而言,不存在适用所有权返还的问题,所为的给付内容属于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而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本身其占有就代表所有权, 罗马法谚曰: 货币属于其占有者。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一般认为不特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不问过错为例外)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物权行为,他虽然比不当得利更加容易类型化,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难以成为严格定义(term of art)(无过错责任,侵害债权就说明的定义的流动性)各国理论和实践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一般认为其要件包括(1)过错,(2)违法行为,(3)损害, (4)行为和损害的因果联系, 也有三要件说,区别主要在于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实际上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过错和违法行为两个要件不能够孤立的,机械的理解,过错和违法性本质上是关联的,是违法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过错是一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但是这种心理不表示出来从社会评价而言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过错必然表现在一定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行为过错.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对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进行一个比较:
(1) 从法律事实的性质来看,不当得利于无因管理一样属于一种事实状态,产生民事义务,而侵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产生民事责任,只不过由于在给付这一行为相似,德国人将其归于债的范畴。有些情况下,没有违法性,仍然成立不当得利,比如债权转让约定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但是受让人没有通知,这样债务人在向转让人履行义务并不违法并且具有清偿效力,但是转让人对第三人却成立不当得利。所以,侵权行为更注重行为过程的违法性,而不当得利注重保有利益的正当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当得利不可能是违法行为,恶意受领人的不当得利就有可能成立违法行为, 存在侵权和不当得利的竞和.
(2) 从主观要件上看,不当得利不以过错为要件,但是在考虑返还范围上,有恶意和善意的区别的,即是否知道受领没有法律上依据,这样,拾得他人的物品,本身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占有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行为人对所有人的丧失占有权具有过失,但是拾得人属于恶意占有人,对于善意受领人, 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或者说当利益小于损失的时候,原则上以利益为准。对于恶意受领人,一般返还的范围 不以现存利益为限,不论物是否存在(即使是不可抗力导致物的灭失)也要将所受利益或者其折抵的价额以及孳息(对于金钱就是利息)返还利益所有人,这种所受利益一般相当于所有人的损害,另外,如果不当得利人支出了保管费用,可以请求债权人补偿, 但是,侵权行为的恶意受领人不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侵权行为已过失为要件,以不问过失为例外。总之,不当得利关注保有利益的正当性,而侵权行为关注行为过程的违法性。
(3) 在因果联系上,不当得利采用直接因果联系,因为不当得利与违约行为的因果联系一样,一般都是一因一果,基于单一的法律事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般具有一定的结合关系,债务人给予特定的法律事实承担特定的义务,因果关系比较直观和简单,而侵权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受控行为,义务人本身不特定,而且义务人付一般社会注意义务,而且存在介入条件的情形,因此,一般适用相当因果联系,因此,具有相对更强的价值判断色彩。
(4) 不当得利的制度价值在于不使利得人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利得人必须受有利益,而侵权行为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加害责任人不必然有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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