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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许霆案暴露的除了现行法律不足之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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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6: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霆案让搞法律的不搞法律的罕有地站到同一战壕中来,其所暴露的现行法律的不足,是其中一个最小的动因。但是现在好像大家都在指摘法律本身的缺陷,专业人士说现有法律不足,非专业人士说量刑过重,愤青骂街,耆英抹泪,他爸借钱,呵呵,六国大封相那么乱糟。我恰恰认为,本案适用法律和量刑都很过硬,没有什么可以拿着说事的。本案所暴露的,完全是法律本身之外的东西。
第一,许霆案引起的社会反响,是我国改革开放至今,民众受到法律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浸润与本案判决的本能冲突。我国刑法的立法思想认为一旦为恶就是品质问题,从不考量客观因素对人的影响,远至大秦律,近至本案适用法律,概莫能外。但是,由本案判决的争论中,我们看到一些进步,可能是连发言人和听众都尚未意识到的。比如,某法律专家比喻:恶意取款案中,银行好比在夜里穿着暴露的女人,许霆无动于衷反而不正常了。啊哈,原来健康男性看到夜街中穿着暴露的美丽女子是会有生理反应的,有生理反应是正常的,正常的生理反应不是品质问题。这个比喻固然体现专家为了对大众进行普法教育而将专业知识庸俗化的良苦用心,但其关键在于以专家为代表的专业人士也不假思索地认同并公开表达裁决需要考虑客观因素和外部环境。这很重要。其重要性怎么评价都不过分。借用一句名言:“民智已开,执政者应坦然面对”。
关于这个比喻,凡是要和我拽“有反应也不能去强奸人家阿”的都一边去。纯属上文看得不仔细。
第二、许霆案裁决的不公之处,主要在于审判者极度缺乏责任心。本案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都没有问题,在此前提下,对于一个二十多岁没有前科的年轻人,一生此时尽操于审判者之手,是应该考虑具体情况和社会现状,慎重运用自由裁量权,还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完拉倒?这个问题本案判决已经有了明确回答,那就是“许霆”只是“ATM恶意取款案”这份卷宗的一个符号,这份卷宗中的重要案情摘要包括“ATM故障取款”、“按了171次”、“叫同乡一起来”、“潜逃”、“17.5万”。Good!Case closed.
法律是冷的,但是法官的心应该是热的。有法律以来,法律什么时候足够过呢?有了足够的法律,是不是可以用server组成一个合议庭?
哦,server合议庭也可以是热的,热到什么程度要看cpu型号和散热系统work不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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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6: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r是不是指计算机服务器?ser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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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7 16: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改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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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08: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两句:
1.许霆案当是普通民事纠纷。
不能因为纠纷的一方是普通百姓,另一方(受损方)是银行而改变为刑事案件。从法律关系的构成来说,本案主体是平等民事主体,取款行为当属普通借贷行为,许霆作为一方当事人趁另一方当事人(银行)存在误解的情况下(ATM故障,可以看作是银行对存款人许霆的存款额度存在认识错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正当利益。
举个例子:甲乙二人商业伙伴关系,甲向乙供货,乙给付货款,长久合作一直顺利,一次乙付货款时多付了10倍货款给甲,甲携款溜之大吉。此例能够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吗?!
2.许霆案不是判的重还是轻的问题,当是该不该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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