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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代理案例探讨(三) 最高法院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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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8: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案例是我在学习间接代理制度的时候, 老师布置给我们的,

本来想跟以下这个有关间接代理的小文章一起贴出来, 但是那篇文章有点长, 所以, 单独发出来, 大家一起探讨,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567208






案例:

一个古董商人于某公司A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授权公司A以商人的名义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拍卖, 并且约定了保留价,但是,公司A却以自己的名义与一个拍卖公司C签订了征集拍卖品委托合同,拍卖公司C对此并不知情, 公司A违背代理授权的原因是:按照征集拍卖品委托合同,其佣金按照最终成交价计算,所以,出于尽量多的拍卖成交会给其获取更多的佣金,这样,公司A并没有将商人的底价告知拍卖公司C, 导致了最终拍卖的价款低于古董商人的保留价。由于拍卖买受人受到了善意取得的保护,因此,古董商人不能以拍卖公司C无权处分为由请求买受人返还拍卖物,古董商人肯定可以向公司A主张违约或者侵权赔偿责任,现在的问题是:他能否以违约为由请求公司C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A实际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双方间接代理,因此,必有一方的利益受损,在大陆法系,由于合同相对性,公司A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合同,公司C和古董商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古董商人只能向公司A行使赔偿请求权.

但是,在英美法系由于对于间接代理的实证主义理解,不管公司A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古董商人和公司C存在直接的委托拍卖法律关系,所以,认为古董商人可以以向显名代理那样以双方代理为由要求确认由此签订的“事实上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要求拍卖公司C返还拍卖款并且赔偿差额. 当然,如果公司C知道代理授权和保留价的存在,但是与公司A恶意串通,当然,古董商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要求两个公司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注释: 由于原则上代理的意思表示瑕疵(意思欠缺,欺诈,胁迫,恶意)应有代理人判断,本案中公司A集两个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于一身,拍卖公司C是否恶意只能以代理人公司A为依据,公司C 因此属于恶意,而对于恶意受领人,由于拍卖买受人善意取得而导致返还不能, 只能不当得利返还, 受领人恶意的返还不以现存利益(拍卖款)为限,所以拍卖公司C不能只转交拍卖款,还须赔偿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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