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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代理案例探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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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7: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案例是我在学习间接代理制度的时候, 老师布置给我们的,

本来想跟以下这个有关间接代理的小文章一起贴出来, 但是那篇文章有点长, 所以, 单独发出来, 大家一起探讨,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567208


案例

公司甲和乙签订了一个委托代理合同,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出卖公司甲的机器,并且将机器交付给甲,由于乙急需用钱,所以,为了先行占有公司甲的出卖款,并以自己的名义以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公司甲在第三人向乙履行前得知了情况,遂要求第三人直接向其支付货款,


按照我国的法律公司甲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 原因在于合同相对性,第三人不向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而根据美国和英国的法律,公司甲是可以行使介入权的,要求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


案例

公司甲和乙签订了一个间接代理合同, 约定乙以的自己的名义购买甲要求的机器,乙以自己的名义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向公司甲转移交付的机器,甲在收到了货物后向乙支付了价款,但是乙由于破产,没有将款项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像公司甲主张?


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理由同上,美国法律一定程度上也肯定合同相对性,即只要委托人在代理人向第三人批露委托人的身份之前向代理人给付, 而代理人没有转移给付,第三人只能够向乙主张,而英国法律由于就规定公司甲必须二次给付.仍然将具有对立法律地位的间接代理人看作是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这样,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履行行为并不具有向第三人清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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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1: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里的甲乙 没有指示清楚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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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3: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理解有问题.我第一个案例么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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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6 15: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我写错了, 乙写成了甲,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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