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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由腾讯告珊瑚虫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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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9: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侵犯腾讯的著作权

  典型的贼喊捉贼,腾讯为什么把OICQ改成QQ?OICQ自从面世,就有很多人说它在模范国外的IM老大ICQ,后来吃了官司,被迫把OICQ改名为QQ。腾讯的著作权官司吃了不少,最早还有关于用户头像被迪斯尼告,最近还有QQ堂被泡泡堂告。还有腾讯旋风,迟早要吃迅雷的官司。
如果拿任何一个官司来说,珊瑚虫对腾讯的所谓侵权真是不值一提。珊瑚虫是什么?它仅仅是QQ的一个外挂插件,一个插件都算侵权?那要是这样的话遨游使用的是IE的内核算不算侵权?

2. 显示好友的IP地址,泄露对方的隐私

  完全的扯谈,泄露IP地址就算是泄露隐私了?那现在想要知道对方IP的地址的方法多了去了,是不是全部都要抓起来?
说到泄露隐私,我想最为泄露隐私的要算是腾讯自己的“QQ千里眼”了吧。

但是我也想提醒腾讯,你之所以有现在的成就,就是因为这些用户,我在网上看到很多用户都是因为珊瑚虫的存在才镇守在QQ战线的,没有用户,你不可能竞争过ICQ,MSN等其它国外的大牌IM软件。你的生存之道就是用户,如今珊瑚虫倒了,我们还有别的选择。但是如果有一天,我们所使用的只有官方QQ的话,QQ的用户所受的待遇我想将会比现在还要凄惨。大家不要忘记有一段时间申请新的QQ号码是收费的……腾讯为了赚钱已经是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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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个人觉得珊瑚虫作者被刑事审判确实有些冤枉,但楼主的观点,我不敢完全苟同:
关于第一个问题,如果QQ因为自己有侵权行为,或者发生过侵权行为,就不能告别人侵权,这种认识不是法律思维。如果这种观点成立,就好比说,因为你杀了别人,所以我把你杀了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行的。珊瑚中自己存在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这一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如果承担责任、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属于民事侵权,就存在一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属于刑事犯罪而没有被追究,则是国家相关部门的履职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虽然内容不同,但楼主在论证这个问题的方法上是一样的,仍然是你自己都违法,别人当然可以违法,这不是一种法律思维。这里就不再相信说明。至于说到收费,我个人觉得完全是市场行为,服务可以使免费的,也可以是收费的,涉及这类非生活必需服务,国家也不可能出台强制性免费服务的规定,如果你觉得收费过高或者不合理,可以按照市场准则放弃使用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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