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检察官之双重定位-行政官?(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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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我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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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两种极端之立法模式
| 两条线索:
| 创设目的――居间法律官
国家代理人-政府之传声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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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体行政官模式
| 两次契机:法兰西;德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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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法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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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者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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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学说之争论焦点
| 一、争论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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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行政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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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说基础
| 第一,法院组织法“上命下从”的规定;德国:首长代理制
第二,国家法(宪法)上权力归属推论(第二权)
另外,国家法上政府对国会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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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主张
| 维持上命下从原则,但以法定主义为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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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说评释
| 第一,刑事诉讼法上无依据-法定主义
第二,法院组织法“上命下从”的规定;德国:首长代理制
第三,国家法(宪法):另类
另外,国家法上政府对国会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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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同法官说
| 提升为宪法问题
基本论据:1、检察官与法官的“近似性”-
2、检察权与司法权之“接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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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说基础
| 最根本理由:防范行政不当干预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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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主张
| 身份保障-
外部指令权-废除
内部指令权-视同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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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说评释
| 1、宪法上法官身份保障未扩张到检察官
2、内部指令权绝不等同法官
3、职务收取和移转权模拟为审级制度
4、援引为“检察官之处分不须受法院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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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双重定位-中介之司法官署
| 一、反省基础
| 线索之一:追本溯源
线索之二:撷取共识
司法部-乃标准的司法行政部门,既是司法又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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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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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命下从问题
| 近似性:工作指向(真实与正义)、行事准则(合法性与客观性)
接近度:
法定界限
裁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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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分保障问题
| 任用资格
薪俸待遇
人身保障(法官法上)-贯彻真实与正义之准则及合法性、客观性之义务;保障“审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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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评释
| 交集:1、上命下从应有界限
2、裁量范围内上命下从应有必要
3、任用资格和薪俸待遇
不同:检察官之身份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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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结语-我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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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检察官之监督与制衡-兼论检察一体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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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 不信任-
| 先天弱质的第一个原因:欠缺审级制度及合议制度
先天弱质的第二个原因:新生儿的“服从”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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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内部监督之立法模式:检察一体
| 一、检察一体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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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犯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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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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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说评释
| 创设目的
检警合作
实证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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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误断滥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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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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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说评释
| 1.上级滥权的可能性更大
2.缺乏机制配合:独立审判,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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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会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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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一追诉法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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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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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说评释
| 在权力分立原则之下,有权终局解释法令的机关乃法院,而非行政部门或检察机关
在检察一体的搭档下,一体行政权有事实上取代独立司法权成为统一解释法律的终审,
其实,检察一体之积极功效,主要表现于便宜主义案件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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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一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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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限制
| 刑法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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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监督
| 单刀直入式-阳光监督
围魏救赵式-节制检察权以间接制衡指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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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外部制衡之立法模式
| 一、国会对检察官之监督:国会监督模式
| 基本模式是,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国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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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会监督模式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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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会监督模式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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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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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务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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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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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对检察官之监督:诉讼监督模式
| 欧陆德国等国家的检察官制度,理论上最圆融,实践中最有成效的是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即法院审查制度———诉讼监督模式。
诉讼监督主要内容有:中间程序、强制起诉程序和强制处分审查程序,分别制约检察官的起诉、不起诉、强制处分三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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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立法刍议
| 一、指令权之阳光监督
| 基本理念:透明公开及权责相符
具体方式:书面要式、内部异议管道及事后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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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事权之自治监督
| 人事程序规划原则:专业自治与内部民主
具体设计:人事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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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原则
| 专业自治与内部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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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设计:人事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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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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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限功能
| 转任调动
停职免职
任命升迁
考绩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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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分权之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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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权之监督
| 起诉监督制-法官分离-公正
检察官之莅庭制-检察官同一-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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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起诉权之监督
| (1)公开处分书
(2)废除刑事诉讼法第260条
(3)建立法院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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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处分权之监督
| 侦查中的羁押-法官保留原则
其它强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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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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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
检察首长
法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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