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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由“北京青少年活动中心女会计贪污470万获轻判”引发的思考———引入电脑程序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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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3: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会计郭萍贪污单位公款47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人民币79万余元。鉴于此,法院认定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京华时报1月3日报道 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会计郭萍,贪污单位公款470余万元。近日,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1999年11月至2006年5月间,郭萍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会计,负责该单位工资发放的职务便利,以张某等11人的名义私自设立账户,在本单位冒领工资,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并全部据为己有。案发后,已追缴回人民币79万余元。

市二中院认为,郭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贪污的部分赃款已追缴,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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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不同罚的案件,在当今社会,比比皆是。
其中不免有特定的案件有特定的情况,然而有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明显是有失公允的。
远的不说,就说上次“ 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17万被判无期”,同样是侵占公共财务,只是数目,赃款被挥霍的多少不同而已。但是数目少的反而量刑更重。
当然有人说,一个是贪污,一个是盗窃,性质不同。
而我想说,回到法律的根本,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最终的处罚力度,是要看不法行为的本身对
社会的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而量刑的吧,就比如说,小偷偷了一个鸡蛋,最多治安处罚7天,而杀人纵火之罪恶滔天之行为,至少要判无期。这一点,我想大家应该都同意吧。
回到案件本身,女会计贪污的是“青少年活动中心”的钱,而另一名男子盗窃是银行的钱。一个是470万,一个是17万,哪一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一目了然。
而最终的量刑相去甚远,我想这和法官本身的主观心态不无关系吧。
因此,我希望能把引入电脑程序辅助给与案件量刑纳入中国的司法建设,让没有任何人情世故的电脑程序更加公正地给与案件量刑。
(注意我用了“辅助”这个词,让电脑程序的处罚结果只作一个参考,并不是让电脑程序来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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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5: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一篇旧文。

电脑量刑:工具理性的悲哀
 

  据8月2日《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力图避免同案不同刑问题。法官在审案时,只需将被告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几秒钟后,电脑就会根据储存的法律条文,对被审判人作出适当量刑,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电脑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量刑时对其适当减刑,从而实现了刑事量刑数字化。

  笔者认为,如果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推行这种软件,不但起不到预想的结果,还会给正常的刑事司法造成混乱。毕竟,定罪量刑不是街头算命。把犯罪嫌疑人的身家性命交给一台电脑,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严肃的法律的亵渎。不过倒是很佩服此软件的设计者,一则佩服其丰富的想象力和发散式的思维方式,真可谓激情中国,创意无限啊;二则佩服其勇气胆识,如果当地人民法院把这个软件推向全国的话,这位设计者竟然以一己之力通过电脑控制了全国人民的生杀大权呢。这听起来好像有些后现代、有些魔幻了。

  避免同案不同刑,这样地初衷也无可厚非。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司法过程中,量刑的随意化、人情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了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可是,将量刑的畸轻畸重改为一刀切,这无疑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同样是不可取的。

  正确的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无非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其二,适用法律适当。

  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电脑现在还是无所作为,要靠审理案件的法官来亲自定夺。而这一点是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绝大多数冤案、错案并非缘于适用法律不当或者错误,而是缘于对“事实”的错误认定;一些法官贪赃枉判,也是在“事实”上做手脚,毕竟法律条文是白纸黑字,做起手脚来不那么容易。“电脑量刑”确实不存在“人为因素”,但“电脑量刑”是个根本不能成立的事实,电脑是由人操作的,量刑的依据即“事实”包括各种细微的“情节”是由人来认定的——电脑计算的准确度值得信赖,但是输入数据的准确程度还是要有人来为的。

  那电脑是不是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有所作为呢?若是,其还是有一定的存在价值的。回答依然是否定的。

  首先,从技术上来说,我不认为一个软件能穷尽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法定和酌定情节。即使其真能做到这一点,我也不认为电脑能深刻领会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精神,而这些是正确量刑的一个前提。

  其次,简单的给电脑设定一些法定酌定的情节和量刑幅度。无疑是将丰富多彩的花花世界和千差万别的犯罪行为浓缩为一些简单的数据。这种浓缩的科学性值得怀疑。

  再次,有人说电脑的结果只是参考。假使法官在最终判决的时候只是参考电脑的数据,那么其存在的价值本身就很小了。另外,在这里,电脑成了合议庭第四位或者第六位审判员。

  假使电脑量刑成为事实,那么我们在科幻片中看到的机器人企图操纵、控制一切,把人当物看,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惜采用一切手段的一幕可能真会成为现实;我国刑庭的法官也得有半数失业——几台电脑就搞定了。电脑量刑——工具理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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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22: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maobu于2008-01-03 15:14发表的 :
 再次,有人说电脑的结果只是参考。假使法官在最终判决的时候只是参考电脑的数据,那么其存在的价值本身就很小了。另外,在这里,电脑成了合议庭第四位或者第六位审判员。

......


这段话里的两个“只是”含义应该完全不同吧?

从第一句引出下面的似有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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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22: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脑程序辅助量刑”的支持者认为其有助于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的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这实际上把二者视为此消彼长,必然对立的关系,似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小,公正判决的机会越大。然而,量刑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一种司法活动。这种活动是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复杂、综合、高难度的脑力劳动,而不是一种简单的机械运动。对犯罪分子进行合理量刑用电脑程序辅助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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