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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3-8 23: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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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是各个学校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主要依据,本意见可否作为人事争议的依据?
里面基本和劳动法与公务员法是一致的
没有高额违约金的说法阿!
楼上的
且根据国家06年出台的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规定了乙方,也就是教师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有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也就是说即使校方不同意,最多6个月的缓冲+3个月的档案转移,校方最多有权利卡9个月就的无条件放行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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