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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自己被扣车辆 司机被判刑10个月
法院认为被控盗窃罪名不成立
本版新闻 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李罡 (07/12/22 03:42)
本报讯 司机徐伟因偷偷开跑自己的被扣车辆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起诉。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徐伟犯盗窃罪不能成立,海淀法院以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一审判决徐伟有期徒刑10个月。
2007年3月26日10时许,徐伟驾驶其所有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在海淀区苏州桥下发生追尾事故,执法民警认定徐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将其面包车扣留于苏州桥违章事故停车场,同时通知其持该车的保险单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中队,得到确认并开具放车单后方可持放车单将车取回。当日14时许,在未取得放车单的情况下,徐伟持该车的备用钥匙赶至苏州桥违章事故停车场,趁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备,将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08元。2007年3月28日,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徐伟提起公诉。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徐伟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依据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徐伟应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对于仅仅是为了逃避几百元处罚的徐伟来说,确实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徐伟非法转移其被公安机关合法扣押的财产的行为也确实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若不惩处也将有失公正。根据其行为特征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以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徐伟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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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偶认为定罪不当。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账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具体包括四种行为:1.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2.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移到其他账户;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任何形式卖给他人;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包括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本罪名适用于行为人非法处置司法程序中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而本案中行为人发生追尾事故,交警扣押车辆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进入了司法程序。因此偶以为法院定罪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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