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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我对盗窃和诈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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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00: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上述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罪状上可以看出诈骗罪获取公私财物必须有一个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通过这个行为让对方产生认识的错误,诈骗人“合法”地获得所有权,而盗窃罪是盗窃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非法的取得物的所有权,是否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获取所有权是盗窃罪和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另外盗窃罪的主要手段是“窃”,诈骗罪的主要手段是“骗”。
  另有一例,一日甲说自己能够将2000块钱通过自己的魔术变成4000块钱,路人乙相信了,就将2000元交给了甲,甲变啊变最后给了乙一纸包,说乙应该到家里才能够打开,当乙回家打开纸包的时候发现里面只有一叠厚纸。在这个案例中,因为乙是将自己的现金交予甲,在民法中,现金的转移则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而甲获取这一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是通过其欺骗乙他能够将钱变更多的钱这一虚构事实的方法,因而甲应当判诈骗罪。如果这个案例中间乙交给甲的并不是现金而是一个其他的物,则代表乙并没有将所有权转移给甲,则不能够判诈骗罪。
  最后一例,一日在超市里面,甲看中一款摄像机,但是他并不想花费几千元去买摄像机,于是他将一箱方便面掏空,将摄像机放入方便面的箱子中间,最后付款获得了摄像机。在这个案例中,甲同样是通过欺骗的方法,使得超市转移摄像机的所有权给甲,有人说超市所要转移的是方便面的所有权而并不是摄像机的所有权,因而不能够定诈骗罪。但是甲因为使用这一欺骗办法的目的就在于让乙产生认识错误,进而获取所有权,甲的欺骗的手段起得作用远远大于其采取的窃取手段。而正是因为这个欺骗手段让乙产生了将所有权转移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定诈骗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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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23: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法;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获取财物,而盗窃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可见,是采取骗术获取财产,还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但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果将是否使用骗术作为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唯一标准,对有些案件也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既实施了窃取手段,又实施了欺骗手段。对这种情况,到底是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仅凭是否使用了欺诈手段就难以解决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得到财产,主要是窃取手段获得的,仍应定盗窃而不能定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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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5 21: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horky的"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得到财产,主要是窃取手段获得的,仍应定盗窃而不能定诈骗"我不是特别的认同,这样的说法从刑法的角度来说是无懈可击的,但是从整个法学的角度则不能说是全面的了,在民法理论中,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以物的转移为度,如果你将一叠钞票交到别人的手中,则意味着你将这钞票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对方,因而我认为horky说的有瑕疵.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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