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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7: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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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引诱与强奸的对和错?
连日来,“许霆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案持续高温,网上各大论坛讨论激烈,国内媒体纷纷介入采访。昨日上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与许霆父亲许彩亮取得联系,赶到广州专访许彩亮。面对央视镜头,许彩亮真情流露,尽诉儿子出事以来,种种不为人知的内情,连称儿子“实在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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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家有一女,无人时,宽衣解带,她卖弄风骚,极尽媚力之表现.也怨本人意志薄弱,抵挡不住诱惑,被她拖下了淫潭.后因话语不合,若恼了她,将我举报说我强奸.本是你情我愿的事,瞬间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反倒让我说不清,痛苦的折磨也就开始了,吃一堑长一智,发誓:这种发骚以后要永不沾边.并咬舌告诫自己,一定要洁身自爱.
全国第四届“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论坛”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7名与会专家与2名律师借此召开了“许霆取款案”研讨会。大部分法律专家认为,许霆构成犯罪但被判处无期徒刑则“太重了”。有专家指出,是银行的“引诱”给了许霆犯罪的机会,银行应该向许霆道歉。
参加该讨论会的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张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许霆辩护律师吴义春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许霆案是一个疑难案件,在罪与非罪、构成怎样的犯罪方面,使用现行法律很难简单回答。媒体和舆论则把许霆视为弱者给予了更多的同情,这种同情不是因为他“被判有罪”而是因为他“被判无期”,判罚过分严厉了。
贺卫方认为,首先,这个案子有两方面问题:“柜员机是否是金融机构”,“许霆是否采用了秘密窃取行为”, 许霆跟寻常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入了一个场所,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取了钱,很少听说有人这样盗窃的,只能说,这是一个不可思意的行为.
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说,无论作为一个法学专家还是一个普通公民,对此案只有一个强烈感受——“法律太严苛了”。 银行该向被告道歉 .
一个侵占财产的行为以付出终身自由为代价,这是一个绝大的讽刺。是“乱世用重典”的思维在作怪,还是判决出了问题?
在许霆案中,首先是银行没有能够提供合适的服务,由于银行服务的不完善,银行的疏忽给了许霆可乘之机,导致许霆恶的一面被勾起,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
许章润还戏言,被告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银行,要求其道歉。
该案从定罪上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让大家接受不了。
在许霆案件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逻辑来推理,推理来、推理去,推出的最终结果让大家都觉得“比较重,应该判轻点儿”。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表示,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在该案中,许霆使用他的真实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取钱,不能算作是“秘密窃取”,只能算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另外,根据刑法定罪还要考察“期待可能性”。人非圣贤,当一个正常人发现柜员机出现“可用1元存款取走1000元”的漏洞时,相信多数人会选择多次取款,既然所有人都有可能做出该行为,那么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同理也不该定涉案人许霆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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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之中,银行也不过就是这一小女子的角色而已.
在我们的银行中,有一条自己定的霸王条款"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可视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条款,双方都要遵守.也就是说,银行少给钱了,客户要自已负责,并切无权向银行讨要.反过来,银行多给客户付了钱也应自己负责,也不能向客户追讨,因有"霸王合约"在先.如果客户多得了钱算是不当得利,那银行少给客户钱难道就不算是不当得利吗?合约是一把双刃剑,自我保护和自我伤害是相互的.
两个月前,新西兰的皇后镇,一台提款机发生故障,结果客户排队取款,争先捡钱.事后银行呼吁大家还款,结果没有一人来还,最后,银行自认倒霉了事.
在去款机上取到假币,银行概不负责,这有道理吗?银行给客户假币使用,就不犯法吗?银行与客户的利益应是相等的,取款机出了毛病,本身就有了引诱他人想做错事之嫌.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试问天下所有人:什么叫"数额较大的",什么叫"数额巨大的",那特别巨大呢,这是什么概念嘛!
假如你去一商场买了2000元的东西,收银员失误少收了1000元,商场是否可以报警,告你盗窃了1000元的货物?
不当取款17.5万元,按重大盗窃罪判无期判刑,而一些贪污公款几千万,也是不法故意占有公有财产行为,更应按盗窃国家财产罪论处,但判的也不过十几年有期徒刑.
如在取款机上想取一万元,结果吐出6000元,而取款机显示数据一切正常,你能告银行的行为是盗窃吗?只能自认倒霉.从此可以看出,取款机将给人们带来了恐慌与信任的危机.
笔者有一战友,在银行当主任,他当班时,业务员给客户多付了一万元,由于自己人员的失误,当时没有监控设备,最后一万元三人平摊,补上了银行的损失.他后来说道:没有办法,是我们失误造成的.
做为一个正常的持卡人,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自己用银行发的卡去取钱,如超过了所存的额度,取多了,银行你可以不给我钱,但你不可以说我偷了你的钱,更不能说我是盗窃呀?因为首先是你银行的失误才导致了取款人的错误.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而许霆使用的是自己的实名工资卡,公开取款,不能算是"秘密窃取",也就不存在盗窃的概念.只能算是不当得利.
取款机无非就是个银行的自动服务员,它出错了,就象超市的收银员多找了客户的钱一样,超市可以告顾客盗窃吗?退一步说,取款机少给了客户钱,客户能否告银行的行为是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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