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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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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3: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的社会存在是有各种不同的方式的,有的人沉浸在宗教的生活方式之中,而所有的人,都必须用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在今天,为了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让法治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
   所谓法治的生活方式,也就是人们知道相关的法律,理解立法精神,并能够在生活中自觉地遵守这些法律,维护好正常的社会秩序。当出现个人与社会、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能够用法律来裁量自己言行的正确性与否,并能做到知错必改。当这样的矛盾不能用其他方法解决的时候,能够通过诉讼的途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公正地处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够维护好法制的权威,自觉运用诉讼的权利,主张自身的合法诉求;切实履行诉讼义务,维护好社会公益,实现好他人的应得的利益。只有到了这个时候,真正的法治社会,才能在中国变成现实。
   然而,这样的愿望的实现,需要我们通过艰苦地努力。这里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的国家长期实行的是人治制度,缺少法治传统。建设法治国家任务的提出,不过短短的十年时间。古代中国是极力倡导心治的,诚心修身乃是做其他事情的基础。《论语》中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 意乃:君子专心致力于根本的事务,根本建立了,治国做人的原则也就有了。孝顺父母、顺从兄长,这就是仁的根本啊!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用法制禁令去引导百姓,使用刑法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只是求得免于犯罪受惩,却失去了廉耻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使用礼制去统一百姓的言行,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也就守规矩了。《大学》中说也讲到:“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未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翻译成白话:通过对万事万物的认识、研究后才能获得知识;获得知识后意念才能真诚;意念真诚后心思才能端正;心思端正后才能修养品性;品性修养后才能管理好家庭和家族;管理好家庭和家族后 才能治理好国家;治理好国家后天下才能太平。上自国家元首,下至平民百姓,人人都要以修养品性为根本。若这个根本被扰乱了,家庭、家族、国家、天下要治理好是不可能的。不分轻重缓急,本末倒置却想做好事情,这也同样是不可能的!《论语》和《大学》,都是古代人必读的经典著作,其中所讲的观点,都是那个时候人们言行的准则。 可见,道德的生活方式,是我们国人的悠久传统。
   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法治的生活方式是根本可能不存在的。孔子在鲁国做司寇时就鲜明地主张无讼的社会,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意思是,审理诉讼案件,我同别人也是一样的。重要的是必须使诉讼的案件根本不发生!所以,在祟尚儒家学说的传统中国社会中,盛行的是“礼优于法”、“讼终凶”的法律主张,从官员到老百姓都视法律为不吉之物,甚至憎恶法律,憎恶诉讼。山东曲阜孔府的《忍讼歌》反映了古代社会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很有代表性,其中写到:“唆论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听人诉论官司缠,田也卖完屋也卖完。食不充口衣不全,妻也艰难子也艰难。始知讼害非浅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所以,对于好讼之人,千夫所指,咒骂为“讼棍”。比如清代时期,对于讼师——帮人打官司的人严厉处罚。甚至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百,流二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藏匿旧板不行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数,交部议处。由此可见,“讼师”的活动,从代写诉讼文书,到指点诉讼活动,乃至介绍“讼师”业务的书籍,都属于禁止之列。(见林乾著《百年法律省思》,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90、93页)只是到了清朝末年,封闭的国门被迫打开了,才开始建立律师制度。
   回顾历史,我们感到今日中国之日新月异的变化。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是公民权利觉醒的时代。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市场经济的主体按照商品运动的规则,都拥有自己的神圣权利,彼此之间公平交易,平等相处。这些每天重复着的社会关系,形成了特定的社会秩序。对于这些秩序,需要用法律加以明确和固定,从而确保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因此,处理这些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需要大量的私法。没有这些以民商法为主的私法,市场经济就根本无法建成,就完全不能维系。在法人等独立自主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再也不可能扮演计划经济时代的“大管家”的角色了,不可能沿用陈旧的办法,来管理经济。市场经济是对行政权力扩张的一个强有力的限制,政府根本无法也不能直接对企业发号施令。否则,也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了。但是,市场经济具有一种天生的不可克服的盲目性的弊端,以及无度地追逐利润的趋势,是需要管理的经济。于是,法律就成了政府干预经济,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差的最好的手段。同时,政府本身的行为也必须用一定的形式加以规范,也需要法律的约束,才能防止公共权力的恣意扩张和腐败蔓延。于是,大量的公法在市场经济的决定下出台了,调节着政府和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确保了社会正常的运行。可见,无论是在经济领域,抑或在政治领域,都必须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使法治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
   法治成为了全社会的生活方式,也能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的建设。良善的法律和的美德是一致的,都是引导人向善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建立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上的,都是对真善美的弘扬,对假恶丑的遏止。由于法律有着国家机器强制力作后盾,因此,它的扬善抑恶的作用,是其他任何管理社会的方法所不能比拟的。任何邪恶的行径,必然要遭到国家的处罚,而任何合法的行为,都能得到国家的有力地保护。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就是做道德的事,就是做善良的人。法律在和道德的共同作用下,就能够使守法者成为高尚的人。没有法律,也就没有了外在的监督和制约,尽管许多人可以凭自己的良心,成为美好的人。但是,也一定会有许多的人不能自制,沦为了道德缺失的人。换一句话说,如果有了法治的生活,良善的人一定会更多更多,而邪恶的人一定会更少更少。无数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的东西,或者说,法治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表现。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必须倡导法治的生活方式。
   自然,倡导法治的生活方式,并不是否认人们的道德生活。我们也需要道德的生活方式,这是法治的生活方式的基础。没有德治,何来法治?但是,仅仅满足于此,就是十分落后的。必须在道德生活的基础上,让法治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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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3: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人们关于法律的生活方式是:没事不要碰,有事尽量逃。法治就又是另一层面的境界了。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有了这种境界,再谈让法治成为一种人们的生活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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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7: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两位都说的非常好~
让守法,护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跟朋友,让法律成为习惯。
我想这应该也是我们最终希望的法律的归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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