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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2: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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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的行为应该比较清楚,甲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试想甲和丙不过是因为买票时发生的口角而产生的打斗,试问甲就因为这点小事就具有杀害丙的冲动吗?另外你想证明甲有杀害丙的意图,如是否刺向丙的要害部位等客观条件,题目中并没有直接交代,如若在案件审理中,甲并没有交待出他是有杀害丙的犯罪目的,就应该根据有利于犯罪人的原则定故意伤害罪,而不能因为在此案件中有乙的死亡,而将甲定为故意杀人罪,这就有客观归罪的行为.并且因为甲造成了乙这死亡的结果,因而应当从重量刑.另外乙的行为不过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对于丙的行为就比较难以界定,首先可以说丙对于乙第一次的打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这是毫无疑问的.由"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丙为了是自己的人身权利免收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将乙的身体作为挡箭牌,这在我国的紧急避险理论中是有争论的,因为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牺牲的应该是法益较小的那部分,但是人与人在法律上的法益是不是有区别呢?在日本的刑法理论中如果一个行为人在海难中,为了自己的生命而夺去别人的救生圈,这可以算作紧急避险,因而借鉴日本案例,我认为应当对此类案例出台司法解释,个人认为丙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但是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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