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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户理财启动 激励机制接近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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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13: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讨论数年的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终于开闸。
  由于专户理财可以获得不超过管理资产在管理期间净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这已接近私募基金的激励安排,但如何平衡基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防止利益输送,成为业界关心的焦点。
  《试点办法》共五章四十条,对特定客户理财的基本含义、基本行为准则及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还特别针对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行为作了严格处罚规定。
  同时一同下发的还有《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开展特别客户理财业务的基金公司,提出了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要求。《通知》规定开展特定客户理财业务的基金公司,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根据《试点办法》,开展特定客户理财业务的基金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其中,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从而明确了基金公司特定理财业务的客户门槛。
  在各方均关注的特定理财业务收费问题上,《试点办法》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一位基金经理表示,公司一直在期盼能够开展此项业务,此办法公布之后,他们将会尽快向证监会申请。
  所谓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理财业务,即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这一业务此前被称为基金专户理财业务。
  以往针对大机构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一直被券商所垄断,目前基金公司只能做公募产品业务,特定客户除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外,针对特定客户的私募业务则一直没有被允许开展,而这部分业务由于费率较高,一直是基金公司希望开展的。
  早在2004年,证监会就曾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草案)》,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一度被视为接近放行。但由于利益输送问题一直为监管层所担心,所以这一业务一直被搁置。证监会的一位官员此前曾向《财经》表示,待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健全之后,这一业务才可能展开。
  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目前仍然无法解决利益输送问题,因为对特定客户的私募业务,不需要披露客户及投资仓位等信息,这就使得外部无法对其进行监督。
  而德胜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表示,涉及利益输送问题,主要还需要监管层下大力度监控和调查,作为普通投资者,无法了解到私募投资业务的信息。
  基金公司在开展私募业务时,还将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平衡内部的利益分配。因为按照公募业务现有的分配制度,无法平衡私募业务管理人的利益分配,但如果将私募业务管理人员的收入按收益比例提得过高,则公募业务管理者难以接受。
  与私募基金客户不同的是,基金公司开展的私募业务客户,多为大型的机构和企业,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其风险防范意识较强,会选择费率更为优惠的专户理财业务。而私募基金客户多以个人为主,费率则由双方自行商定,并没有上下限的限制。
  据了解,监管机构将会选择部分规模较大、内部风控较为健全的基金公司进行先期试点。且试点阶段将先允许基金公司开展一对一的单一客户理财业务,随后视试点情况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集合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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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 13: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如何防范利益输送,避免基金公司建老鼠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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