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着极大的好奇心,我又在学术批评网上仔细阅读了关于此事件的一系列文章,包括杨玉圣先生的《究竟是“院士”还是“成员”——从“许传玺教授当选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说起》、袁时伟先生的《过犹不及,名何以堪?——谈谈ALI兼评<许传玺教授谈西方院士制度>》等,这一系列的文章指出许传玺把“American Law Institute”翻译为“美国法律研究院”、把成为“member”翻译为“院士”,是不妥当的。许传玺成为“American Law Institute”的一个“member”,按照准确的或者说是流行的翻译结论,应说成为了“美国法律协会(学会)”的“会员(成员)”,而不能歪曲翻译为成为了“美国法律研究院”的“院士”。此后,吉林大学法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正来学堂店主邓正来先生又在《中国青年报》撰文《“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事件的追究》,发表了对此事件的深入剖析,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张文显教授也在正来学堂发贴:“告别求全责备,学会理解宽容”,其中心意思也是说像许传玺这样杰出的年轻法学家,法学界少得很,如果吉林大学有这样优秀的人才,他也会像徐显明校长一样激动万分、欣喜若狂,这是任何一个研究型大学领导人的本能所在、气派所在(参见蒋安杰:《“许传玺院士”风波透析》,载《法制日报》2005年4月28日)。
先来解析“XX”。许教授“当选美国院士”,徐校长“人民大会堂庆贺”。我没有仔细推敲过“American Law Institute”和 “member”的中文翻译,也无需对此稳健斟酌。但从中立者评析的角度,我们不妨将此事件分为两种假定情形进行推演。一方面,假如从翻译学原理和翻译惯例来看,“American Law Institute”如果不能翻译为“美国法律研究院”, “member”也不能翻译为“院士”,那么,许传玺教授的用意又何在呢?为何一定要把“Institute”鼓捣成“研究院”呢?如果说“Institute”的中文翻译可以采用“词汇嫁接技术”或者“美名联想方法”,将“Institute”其中两个中文翻译词汇“研究机构”和“学院”嫁接或者联想为“研究院”还算将就的话,那么“member”的中文翻译结果竟是“院士”,稚嫩的我,就实在搞不懂了。尽管我也是一个受过正统高等教育的孩子,但外文水平却一般般,但我突然联想到一个不知是否恰当的类比:根据许传玺教授对“Institute”和“member”的翻译模式,我能不能把“school”嫁接或者联想翻译为“大学”?能不能把“teacher”嫁接或者联想翻译为“教授”?既然“institute”有多个中文翻译词汇,为什么不从中老老实实的选择一个“学会”、“协会”而偏偏去嫁接出一个“研究院”?看来,如果我的上述假设成立,那么,这种“嫁接技术”或者“联想方法”其实正如正来教授所言的“是一种在特定语境支配下的翻译”。假如我把自己充作《皇帝新装》里的那个天真小孩的话,我认为,这种翻译作风其实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故意贴金行为”,支撑这种行为作风的不是“过失的翻译误差”,而是“不良学术品德”。如果把学术不恰当的比喻为“市场”,把教授不恰当的比喻为“产品”的话,那么,这种翻译作风其实与“虚假广告”没有任何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差别。这是我对第一个“X”的直言抨击。
另一方面,假如从翻译学原理和翻译惯例来看,“American Law Institute”如果能翻译为“美国法律研究院”, “member”也能翻译为“院士”,那么,我认为,正如多家媒体纷纷报道的那样,中国政法大学的36岁教授许传玺先生“成为美国法律研究院继日本、印度、新加坡和我国香港7位院士之后的第8位亚洲院士,也是当选该院院士的第一个中国大陆学者,许传玺当选不仅填补了中国大陆空白,还为中美在法律领域的交流搭建起了一座新的桥梁”。这确实一个值得庆贺的喜事。从许传玺教授提供的学术履历以及“美国法律研究院”的来函,就足以看出他已经符合当选条件。但是,尽管如此,我仍然颇有微词。先不说进入“美国法律研究院”当“院士”是否需要真正“有突出法学学术贡献”的实质性条件,单是领取了这样一个国外研究机构的“入场券”,非要必须惊动“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负责人”不可吗?非要必须不惜耗费巨额经费在“人民大会堂”搞个如此体面的庆典不可吗?为学不同于为官、为商。为学重在“学术”,为官重在“权术”,为商重在“商术”。“三术”分别代表了社会系统之文化、政治和经济三大构成要素。“三术”的精益求精分别应该产出先进(文明)的文化、先进(民主)的政治和先进(富强)的经济。这就是现代化建设的三大目标。历来,政界和商界的“铺张行为”均为民所痛恨。如果这两个“葫芦”还没按下,却又在学界浮起一个铺张的“瓢”,我总觉得很不协调,于是产生了一时半会抹不掉的“失望”。我纯洁的心灵告诉自己:为学者,必须耐得住寂寞,在默默无闻中创造对人类对社会有益的学术成果,够了。但非要与当下之“宣传环境”合拍的话,也不必那样“轰轰烈烈”,我认为,许传玺教授成为“美国院士”,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个大一点的阶梯教室宣布一下足以了,或者选择一个学术报告厅,也可以。诺大一个中国政法大学,难道就没有一个教室或者报告厅容得下“XX”?徐显明教授是我仰慕的一个著名学者,也是我敬佩的一个大学校长,能够在人才战略上狠下功夫,强力引进高级专门人才,打造中国政法大学的内涵建设,为政法人才的培养配备优秀的师资,我相信不仅我很赞赏,想必广大法大学子也是拥戴的。但是,功夫太“狠”了,“狠”到了为一个有争议的“美国院士”在人民大会堂庆功,我想,着实是热过了头。采访中的徐校长表现出了一脸的“不后悔”,但内心是否真的毫无“悔意”?我倒是情愿相信你内心为此事件感到“愧疚”,不然,你要是太“狠”了,或许只能招致一些“更狠”的人不再沉睡。这是我对第二个“X”的直言抨击。
再来解析“YY”。中国政法大学冒出了一个“美国院士”,同校的一个教授、学术批评网的杨玉圣先生站出来了。他认为,“许传玺教授当选的应是‘美国法律协会外籍(外国)成员(会员)’,而非‘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就此意义而言,中国政法大学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隆重、热烈的庆祝仪式,无论是其标题还是其主题,恐怕都未必恰如其分。”作为许传玺教授的同事,杨玉圣先生能够在此时此刻及时(人民大会堂活动发生的当晚)站出来,写出质疑文章,这不仅需要一种敢于挑战的勇气,更需要一种学者应有的良心。在此,我仍然不去管“American Law Institute”和 “member”的中文翻译问题,我也不去附和有人明示或者默示猜疑杨玉圣先生是在“嫉妒同事”。我所极力倡导的就是一种“怀疑精神”。这种怀疑精神是出于一种对事实真相的追求或者追究品格。更何况,《究竟是“院士”还是“成员”——从“许传玺教授当选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说起》的作者杨玉圣教授,已经不是“怀疑”“American Law Institute”和 “member”的中文翻译问题了,而是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American Law Institute”不能翻译为“美国法律研究院”,“member”也不能翻译为“院士”。于是,与其说是一种“怀疑精神”,还不如说是一种“批判精神”。需要说明的是,我无条件地反对那些针对杨玉圣教授的指责者。我认为杨玉圣教授的揭批行为不构成“嫉妒行为”。此风波中“嫉妒行为”的构成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基础上,那就是:“American Law Institute”和 “member”的中文翻译可以是“美国法律研究院”和“院士”,并且“XX”在人民大会堂的庆贺也是一种恰如其分的举动。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杨玉圣教授站出来揭批才有构成“嫉妒行为”之可能,然而,事实没有给我这样一个足以得出那个结论的充分印象。这是我对第一个“Y”的直言赞扬。
跳出来的另一位“Y”是袁时伟先生,与杨玉圣不同的是,此人不是许传玺的同事,而是他的校友。此君撰写了长篇质疑文章——《过犹不及,名何以堪?——谈谈ALI兼评<许传玺教授谈西方院士制度>》,该文主要针对《许传玺教授谈西方院士制度》一文,对“American Law Institute”和 “member”的中文翻译给出了详细的阐述。他在强有力地提出了“American Law Institute”和 “member”的中文翻译不应是“美国法律研究院”和“院士”之后,贴心地得出结论:“以许教授在北大、耶鲁、哈佛三所名校所受之教育,又有在美国法律业界学界执业研究的经历,出现如此失误,又以如此冠冕堂皇却又如此经不起推敲的访谈的形式为自己辩护,实是不该。许教授有一般中国学人所没有的经历学历,本当抓住机遇,扎扎实实,潜心问学。然而,勘破名利,谈何容易。同是机遇,态度不正,便成投机。”并语重心长地祝福许传玺教授:“望许传玺校友珍己学问之身,除己轻浮之弊。果如是,日后必有大成。不然,不过一现代高级方鸿渐耳。” 袁时伟先生的文笔雄劲,揭批力度基本到家。土生阿耿向来看不惯学界之种种丑恶,曾经对研究A专业不懂B专业的教授却指导B专业的研究生之现象进行棒喝,并称之为“尿壶理论”(参见拙文《研究生何时不再“喝尿”?》;曾经对一些心术不正的研究生导师对女研究生行色之现象,进行敲打,并称之为“色导理论”(参见拙文《好色导师面面观》)。但这些揭批文章都没有直接点名批评,看到袁时伟先生点名到姓的进行强有力的批评,笔者实在佩服此君之勇气。我认为,这已经不仅仅是学术批评了,而是涉及到对有些学者的“人格”之矫正问题。学界少一些“虚假广告”之制作者,多一些“人格矫正”之帮助者,实在可以推动学术之进步也。这是我对第二个“Y”的直言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