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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这件事大家如何看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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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cewyj@126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27 12: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些天网上纷纷报道的“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一事,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肖志军有何刑事责任?医院又有何责任呢?现在各种媒体众说纷纭,欢迎大家来发表看法。

以下是相关网站的部分内容:

1、李父表示,女儿的死主要责任还是在医院,肖志军和女儿是不是合法夫妻、签字不签字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医院应该先救人。

2、昨天中午12时左右,数家媒体聚集在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行政楼内,由医院相关负责人向大家公布相关情况。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副院长赵立强向大家出示了肖志军拒绝手术的签字,表示此事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医院已经动用了除手术外的一切手段抢救,而剖腹产可以减轻患者的心肺负担,当时手术无法说成功率是多少,只能尽力去做。

3、手术签字制度是否合理

  随着事件的进展,许多质疑的焦点集中在了“手术签字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上。对此胡文中表示,手术签字制度并不是一直存在,而是为了保护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才实施的,这是法律法规的进步,不应该因为特殊的个案而改变。如果法规通过了医院有“强制救护权”,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会造成其他可怕的后果。

4、记者:当初你为什么坚持不签字?你到底怎么想的?

  肖志军:我老婆只是感冒,应该送到呼吸科,医生非要把她送到妇产科,她还有两个月才生孩子,她不是生孩子呀!大冬天的,医生不给我老婆打吊针输液,却要脱光她的衣服,让她在床上发抖,还不让她盖被子;我老婆要喝开水,医生不让她喝;医生还压她肚子,压出血,这些是我亲眼看到的,哪有这么治的?

  记者:你不签字是因为钱吗?当时有人提出只要你签字就给你1万块钱,你不相信吗?

  肖志军:不是钱的问题,主要是我亲眼看到医生方法不对!没有钱,我还可以打工还给医院。说句心里话,当时人太多,个个来说,我早蒙了,都没听进去。

  记者:当时你不签字,是担心剖腹产手术吗?比如怕影响你生二胎?怕影响你老婆身体?

  肖志军:这些想法都有,很多的想法都有,将来我还想要第二个孩子,说句心里话,我怕动手术,我老婆的肚子上会留疤……

  记者:你现在后悔当初没签字吗?如果现在再给你一次机会,让你签字,你会签吗?

  肖志军:我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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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k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27 13: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腾讯上的消息,也是挺鸡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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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4: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明观察肖志军为何拒绝签字 为何不信记者捐助
2007年11月27日 11:36:39  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妻子死亡后肖志军悲痛不已。

  同样是记者,《检察日报》记者吕卫红等人为了挽救李丽云母子的生命,向肖志军慷慨承诺,如果他签字同意剖腹产,就捐助他1万元。某电视台女记者为了采访,竟不断责问肖志军,连水都不让他喝。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肖志军一时成了千夫所指、万人痛骂的恶魔。但深入了解他的情况之后,我发现,他之所以不签字,除了贫
穷,更主要的是因为他心中有一个解不开的结儿。

  肖志军的生活状况令人心酸,他是社会最底层中的一员:他穿的鞋子上满是油污,戴的是廉价电子表;在北京,他先是做保安,月收入750元,后来在饭馆洗碗,月工资700元;他没有任何积蓄,妻子怀孕后,从没做过孕检,这次到医院,是因为感冒很严重,小诊所治不了,而他身无分文。

  此前,肖志军曾给市长热线打过电话,询问是否能不花钱让妻子住院,也曾向救助站、民政局求助,却都没有回应。他听说剖腹产要花五千多元,而这次住院得交一万元的押金,虽然医院已为他办好了欠费住院治疗手续,但这是欠费住院,而不是免费。这是个他们一年不吃不喝也攒不够的天文数字啊。

  肖志军很穷,人也老实得有些窝囊,可他有脆弱的自尊。住院需要交纳押金,医院领导问他是否有钱,肖志军说:“有钱,但在老板那里。”也在住院的《检察日报》记者吕卫红等人为了挽救李丽云母子的生命,向肖志军慷慨承诺,如果他签字同意剖腹产,就捐助他1万元。或许是出于男子汉的自尊,他仍然不肯签字。事后他竟认为吕卫红“是在开玩笑,是在逗我的。”他不相信一个陌生人会帮助自己。吕女士说:“长久地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肖志军,受尽了人们的白眼冷遇,这样从天而降的‘温暖阳光’,怎么能立即扫除掉在他心里厚厚的阴霾?”是啊,一个靠洗碗谋生的人,在繁华的北京和他怀孕的妻子相依为命,生活该是多么的艰难!他肯定经历了无数的不幸和磨难,早已习惯了别人的讥笑和白眼,在失去家人关爱的同时,也失去了对他人的信任,所以才会把病友的真诚援助误诊为玩笑。

  肖志军也很无知。妻子明明已经到了临产期,他却声称孩子才七个月,还不到生孩子的时候。他送妻子到医院是为治感冒,而不是为了生孩子。在相信孩子要生了后,他还坚信剖腹产手术会影响生育二胎,拒绝签字,他说“你们把她的病治好了就行,她自己会生的!”

  更糟的是,肖志军很迷信。他说,他8岁的时候有个和尚告诉他,他的老婆会被人害死,他养的第一个孩子也活不了。因此他要好好看着他们。妻子走后,肖志军对和尚的话更是深信不疑,因为和尚说的都应验了!肖志军心中这个秘密恐怕连他妻子也不曾听说过,难怪他反复宣称是医院“谋杀”了他妻子。

  20多年来,可怜的肖志军一直生活在“老婆孩子都保不住”这个挥之不去的阴影中,所以当医生对他妻子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时,他才会有“这是医生活活压死的啊”的错误认识,才会一再把医生的劝说看成是不怀好意和有组织地谋杀。我们可能有这样的生活经验:当你先入为主地认为某人偷了你的东西之后,你就会发现,那人的一言一行都像小偷儿。肖志军的悲剧就在于他相信了和尚那番令他心惊肉跳了 20多年的胡话。这个解不开的结儿就是他一再拒绝签字的最主要原因。

  肖志军虽然贫穷、无知、迷信,但绝不是个恶魔。据他说,3年前他在湖南郴州看到一个女孩站在桥上要寻死。他救了她,并塞给她几百块钱。这个女孩就是李丽云,以后便成了他的妻子。我宁愿相信他说的是真的,否则,一个曾读过一年大学的女孩子凭什么把自己的终身托付给一个比自己大12岁并且什么手艺也没有的老男人呢?

  现在,肖志军失去了妻子和未出世的孩子,他成了这个世界上最不幸的人。清醒之后的肖志军说:“毕竟人死了,我没签字,杀人偿命,枪毙我也愿意。”他说,如果不死,他愿意替妻子向她的父母尽孝,他终生不会再娶。为了得到岳母的谅解,他一次次忍受着悲痛欲绝的岳母的打骂;他希望岳母知道,自己是爱丽云的。

  对这样一个遭受如此巨大精神创伤的落难者,我们还忍心继续往他伤口上撒盐吗?难道说看到他身陷囹圄我们心头的怒火才会熄灭?是不是他剖腹自杀我们才会除去心头之恨?《北京晨报》说得好:“我们在为死者惋叹,欲为她讨还公道的同时,也该为生者考虑一些。特别是肖志军和李丽云的家人,他们更需要关心和温暖,支持与帮助。”对这个精神近乎崩溃的人,难道我们还要继续痛打落水狗般地咒骂他吗?

  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原因都是多方面的,把肖志军的固执性格归结为悲剧的主要原因显然是简单化了。我们真正应该做的首先是反躬自问:我们给了像肖志军这样为城里人提供了各种服务的农民工多少最起码的尊重?我们为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做了什么?当一个人有了心理问题,如何排解?昔人已去,物是人非,一味谴责、咒骂肖志军于事无补,更重要的是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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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4: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学伦理再次成为焦点

  这一事件让医学伦理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虽然孕妇的死亡悲剧是罕见的个案,但也反映出了一些深层问题。

  治疗权是患者和患者家属的,患者家属有权同意或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医院也必须尊重家属的意见。家属拒绝签字手术,就等同于放弃治疗。这时医院如果再强行进行手术,责任和过错都在医院。

  也有法学专家认为,现行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

  专家指出,有关部门是否可以研究采取一些对医院实行免责的措施,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实行手术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把医院从现行的规定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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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4: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期望通过这个极端案例,来推动我国医疗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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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5: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医疗制度早已需要改革 但是这是需要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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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5: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根本的原因还是信任度缺失,人性泯灭,导致人们缺乏安全感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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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6: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1.医院在关键时刻向主管部门汇报了,责任不在医院。医院尽职了

2.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妻子最关键的时刻,由于 丈夫的畏缩而导致母子丧失了性命,肖志军应该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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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moo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27 21: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沉痛的话题。究竟需不需要重提且重点强调医院的“救死扶伤”职责,值得医学界甚至全社会去思考。现在发生太多这样的案例,尤其是一些像肖志军这样相对处于底层的群体去医院治疗、住院时的遭遇。社会上还是有许多东西不是只靠法律去调整的,我们原先许多让我们自豪和骄傲的东西现在都不知跑到哪儿去了。钱虽然有非常大的作用,但难道真的就没有除了钱之外的东西值得我们去追求了吗?
也许是当前的阵痛吧,但一直自诩为善良的中华民族儿女何时不再变得如此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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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20: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本案来讲,尽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33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也就是说,本案中医院可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显然不是!
  我们抛开医院“救死”的法定职责不谈,看一看医院是否“应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本人认为:医院放任李丽云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医院在明知放弃对李丽云实施剖腹产手术而极可能导致李丽云死亡的情况下,基于其丈夫肖志军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的签字,而“顺理成章”地不予手术,最终放任李丽云惨死于医院。我们姑且不从道义上对医院在实施手术后是否怀疑农民工肖志军能否交纳手术费提出疑问,仅从法律上讲:医院因存在重大过错而应该向李丽云的直系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丽云的母亲仅仅指责肖志军是不全面的,要求起诉肖志军是不对的,被起诉的恰恰应该是医院。对此,我们法律界人士应该给他们予以指导。
  肖志军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恰恰相反,作为李丽云的直系亲属,肖志军有权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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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23: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就事实部分各种说法很多 都不知道相信哪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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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00: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制度缺失的责任和医院的责任!

不能把本来属于以上两者的责任强加在个人头上。

既然已经赋予了个人有可签可不签的选择,不签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有的媒体也很讨厌,为什么要把你的意识形态强加于不同层次的那个人呢?受的教育处的环境不同,理解力就是不同,他就是觉得签字会处于被动不公平的境遇,他认为就是感冒医生这么说那么说他就是不相信,怎么了???难道这有错吗???处在他当时的角度想想!想想当我们自己或者亲人朋友在医院的情景,看到那张签字单自己却很少有知情权的时候不是也很显得被动嘛?

还有今天CCTV采访肖志军的一个记者也很讨厌,背景解说已经说明了肖志军曾经在湖南刨花厂干过多年,后来厂子不景气倒闭了进行了工龄买断--这个是都已经确认的事情!肖志军说曾经带这个企图自杀的女子(后来成为他老婆的)来过刨花厂,记者三番五次的问肖志军“厂子都倒闭了你为什么带她来!!!”一副自以为肖志军骗了人家什么的姿态!!!请问,一个多年在这个厂的工人,多年生活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这个厂,这自然成为老实人可以与女方交谈的话题,带她来旧厂介绍一下有错吗???生活内容不一样,感受就是不一样,臭记者以他自己的生活经验诱导观众,给无辜的肖志军造成无形的压力,这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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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00: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zhmxia!
肖志军没有任何责任!责任就在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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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08: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磁铁版主的含义,什么叫法制社会?医院按照制度执行,在危急时刻也逐级上报,错了吗?在园地里,你很富有,我很贫穷。有很多的软件我买不起,有很多的资源我看不到,咱们杀富济贫行不行?

挖掘深层的原因,这些都是中国不健全的法律制度造成的。全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享有不同的医疗制度。肖志军夫妇如果有基本的医疗保障,他会不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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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08: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18:47:25
凡是有病危的人就往医院一扔,交费-不交、用药-不用、治疗-不治、手术-不签字,就等人一死好告医院赔钱。
        ======= 整个中国的道德体系就会崩溃!
18:54:54
如果这件事情陪了钱,所有的医生的心都寒透了
18:55:40
整个社会没有信任感
18:56:53
其实这件事情只是闹大了,并不特殊,在基层医疗,这样的是太多了,希望有个更好的办法解决医患矛盾吧,
18:57:28
医生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要不以后没人会愿意做医生了
21:03:43
要想富,告大夫,一次就是万元户。
21:05:10
一万可不行,一陪就是十万八万的
21:05:35
说的真有道理呀
21:05:46
总结的真是好
21:09:31
这行也有专业户,你说恐怖不恐怖?
21:11:47
要想富,告大夫,一次就是万元户。 这行也有专业户,你说恐怖不恐怖?
21:19:00
朋友们不要尽说病人,他不到医院,去什么地方,要想一想做医生的,现在以到了病越治越不会治了,而且小病说成大病,一般重点的病就下病危通知书,难道就没义务治好,
21:19:55
都是被告怕了才这样的呀
21:20:36
要想生活多灿烂,想方设法闹医院;一次弄它几十万,多了咱也不想赚,就当雷锋又重现,每年三次不多干;捣蛋?法院从来都没判,不当劳模怕埋怨。
21:24:20
有很多病人都搞不清谁的错,前几天我门这里就是,医院说咱们打官司,人家说什么,不和你打
21:24:25
就是要钱
21:25:47
别说做什么尸检了,先从屋里把死人摆上几天,在挂几张标语,看你怎么样
21:28:18
就是医生责任也认了,说了半天不是医生的责任
21:28:46
曾经有一个医生,被病人家属闹得苦不堪言,医院领导也不给他做主,他终于忍不住了,抡起椅子追着那个逼他的人打,结果那个人跑了,再也不回来。
21:29:03
哈哈
21:29:13
我天天有医院打了几天吊瓶,还不知道病,来找,其实都是一些简单病,可医生咋就检查不出呢,所以还是要检查自己,才是解决问题的关建,
21:31:03
在说了很多病是解释不清楚的
21:35:23
我门这里有个被北京儿童医院判里死刑了,就留着一口气回来的,后来什么药都没用烧了一个月,竟然好了
注:这是聊天记录,略去了QQ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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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09: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我实在看不出以上诸公讨论问题的专业性。下面说说个人的一些想法。

1.就生命而言,个人具有专门的自主权,就本人只应对本人的生命负责,同时,他人仅在特殊情况下对他人的生命负责。这个特殊情形就是不作为义务犯之作为义务的基础。

2.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有扶助、抚养、赡养义务,但是在作为义务的背景下,其范围及其有限。可以举出两点,其一、构成虐待、遗弃之作为;其二、不作为之杀人。【德国刑法有对处于特殊关系之人的性犯罪】对于第二点,仅仅在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有事实上的支配权时才构成,换言之,它跟普通的不作为杀人没有本质的区别。比如说,曾经广受讨论的一个案例,妻子要自杀,丈夫弃门而去。本人认为,不构成不作为杀人罪。因为,妻子作为一个自主的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及限制……除外】,对其生命有独占的、不容别人干预的处分权,因此,必然排除他人干预的可能。家庭关系不必然扩展到A成员对B成员的生命自决定的法定义务上。这种义务只是亲属法上的一种类似教育、惩戒、甚至劝阻的义务,带有一定的道德性。

3.上面2.的分析有点远,但其实跟本题关系甚大。即丈夫送生病的妻子进医院是一种法定义务,但对其生命并不负责。医院以其手术必须亲属签字的规定来要求丈夫履行特定义务,这只是医疗程序的一个要求,不能由此推导出丈夫对妻子生命负责的义务来。医院有义务对处于其事实支配下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不能因为钱的问题、签字的问题,就拒绝其义务。因为,医院对于患者而言,绝对地处于一种支配地位。当然,如果患者家属强行将患者拉出医院,那么,医院可以免责。因为,这超出了其专属支配的范围。而同时,患者家属就替代医院成为支配患者生命的作为义务人。

4.患者家属签字只是一种告知程序,而告知不必然导致医院的免责、而由患者家属承担全责。即告知不能产生责任的转换。因此,家属不签字不表示医院对患者支配地位的消除。家属是医疗专业上的“盲者”,告知不能让其“脱盲”——顶多是让他有一个心理准备而已【或,钱不够时回家筹钱】。

5.我个人认为,医院有义务对任何一个进入其服务范围的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这种义务的解除以患者脱离医院的服务领地为限。其他任何情形都不能免责。患者家属签不签字不影响告知的进行。这个搞司法工作的最清楚——告知不以对方的对应义务为条件,系一个单方行为。

6.医院所执行的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刑法【作为义务】/宪法【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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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0: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没有更具体的想法,大体上(70%吧)同意sdwzk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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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2: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wumweicao于2007-11-27 16:02发表的 :
1.医院在关键时刻向主管部门汇报了,责任不在医院。医院尽职了

2.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妻子最关键的时刻,由于 丈夫的畏缩而导致母子丧失了性命,肖志军应该负全责!



更正!

当地的派出所否认了医院此前作为不能自行决定手术的唯一理由———“警方查实李丽云和肖志军是夫妻”这个说法。

而事实上,李丽云和肖志军也确实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只能说两人有夫妻之实,之名尚不成立!

那么也就是说,当时能够决定李丽云手术与否的只有其本人和医院了,肖志军事实上即便是签字同意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事件发展到如今这个地步,面对女儿的突然过世,李丽云的父母可谓悲痛欲绝;面对媒体的围追堵截,肖志军也是精疲力竭。而做为事件中的主角之一的医院方面却妄图依靠着迟早也会被拆穿的一个谎言便想置身事外,何其可悲可笑,何其可恨!

  据医院方面称李丽云当时是明确拒绝了医生的手术要求的,如果事实确实是如此,医院便不需要在此事件中承担责任了,那么,为何院方依然要向媒体撒下如此弥天大谎妄图将责任都推卸到肖志军身上呢?就像狼来了的故事,对于院方的这一说法笔者实在是不敢轻信了。也不由得想要轻轻的问一句:这是我们第多少次听到医院见死不救的故事了?

  也许,只有等到调查结果公布出来,我们才能真正了解到事实的真相。但是无论结果如何,京西分院院方这种为了推卸责任不惜撒谎欺骗媒体大众的行为,却注定要被网友们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唾骂了。

附上相关的进展:

北京市卫生局首次就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调查向媒体通报,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邓小虹表示,孕妇被送往医院时,病情已非常严重,死亡是难以避免的。

  邓小虹表示,经查,孕妇曾就诊过的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是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接诊护士王连平有合法的护士执业证书。据接诊护士陈述:因当时发现病人病情很重,未收治立即劝其到大医院就诊。

  2007年11月26日,市卫生局组织召开了有呼吸内科、心内科、ICU、妇产科专家参加的患者李丽云病例讨论会。专家们听取了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关于李丽云抢救过程的汇报,并审阅了病历等相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评审结论为孕妇死亡不可避免。”参与专家讨论的阜外医院心内科教授张健说。孕妇的死亡率为80%至85%,在当时的情况下,救活几率非常小。因此,进行剖宫产手术有可能会挽救胎儿生命。“剖宫产手术与否并不是孕妇死亡的关键因素。” 邓小虹表示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死亡孕妇的父亲李旭光对整个事件提出了三个疑点。

  疑点一:入院时间。医院的通报中说孕妇是4点左右到的,但当时送李丽云去医院的北京锦泽中西医诊所的杨先生对记者说,他记得的时间应该是下午2点左右。

  疑点二:入院时孕妇的身体状况。医院的说法是入院时已经开始有心脏衰竭症状,但是他从肖志军处了解到,当时女儿“有说有笑”。

  疑点三:警察是否到场调查了。医院说警察到场后核实李丽云与肖志军是夫妻关系,但八角派出所的所长曾对李母说“没有派警察去过。”医院的多名目击证人表示有警察到场,并指认出是一位社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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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2: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签字不手术”确实会导致一些问题,但如果不实行这样的制度,问题肯定更多。人们必须明白: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或选择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比较哪种制度的利多、哪种制度的弊少。我认为,至少就中国目前的医疗国情而言, “非签字不手术”是一项最不坏的制度。
如果没有签字,责任的分割就变得模糊起来,而模糊就是纠纷的隐患。不管出现什么意外,患方都可以把责任推到医方的头上,因为患方可以说:“我们并没有同意手术,你们为什么要动手术?”“你们擅作主张,要负全部责任!”肖志军拒绝签字,也正是害怕承担责任。李丽云死后,他还指责医生:“我不签字,你们也可以手术啊!”试想:如果医生在未获签字的情况下动了手术而且失败,肖志军会怎么说?更何况,即使动了手术,李丽云获救的希望也只有六七成,并不是只要动手术就可以救活她。连李丽云最亲近的关系人(肖志军即使不是法定的丈夫,也是事实上的丈夫,而且它确定是孩子的父亲)都不愿承担,却让医方承担这样的风险,公平吗?如果来不及或者找不到患者的任何关系人,医生倒可以考虑“自作主张”,但问题是患者最亲近的人肖志军就在身边,这时候让“外人”作主,合理吗?
也许有人问:你怎么总是为医方考虑呀?其实,“非签字不手术”对患者也是有利的。因为如果没有了自主权,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经济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试想:如果医生对那些可做可不做甚至根本不需要手术的患者都去“开刀”,患者或者家属买得起这个单吗?可以说,在“大处方”等种种现象相当普遍的情况下,“乱开刀”发生的概率要比“丈夫拒签致妻死亡”大无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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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2: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对于患者而言,绝对地处于一种支配地位”,“患者家属签字只是一种告知程序”。能否提供些法理依据?否则回到伦理上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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