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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侵蚀工资当有税收机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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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4: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15年下降了12%,可个人所得税却有65%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收入阶层是绝对的纳税主体。某种意义上,已经不只是“利润侵蚀工资”,同时还是“税收侵蚀工资”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写的20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近日出版。蓝皮书指出,1990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至41.4%;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比例从21.9%增加到29.6%。可以说,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低收入为代价的。

  国民收入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的“利润侵蚀工资”现象,如果用公众最朴素的民间话语来表述,其实就是那句经典的民生感叹: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企业利润的大幅增长不仅没有带来员工收入的同步增长,反而直接以职工低收入为代价,这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理性市场机制失灵的表现。

  社会是先于市场的存在的,并形塑着市场的行为与结果。社会关系、社会结构中原本存在的诸多不公,不仅也会带到市场中来,并且会经由市场进一步放大。因此,“利润侵蚀工资”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其实是对社会不公的一种折射和放大。要解决“利润侵蚀工资”问题,使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更加公平,不仅需要完善市场,同时也需要健全社会。这或许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

  就当前而言,我认为比所谓“工资立法”之类更重要的,是利用税收机制来平衡二次分配,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来“反哺”被利润侵蚀的工资。也就是说,对大幅增长的利润保持相对较高的税收提取比例,并用于二次分配,而对日益萎缩的工资收入实施减税甚至部分免税,从而矫正“利润侵蚀工资”造成的分配不平衡局面。当利润侵蚀工资,则税收保护工资,这才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分配规则。

  以此比照现实,虽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15年下降了12%,可个人所得税却有65%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收入阶层是绝对的纳税主体。某种意义上,已经不只是“利润侵蚀工资”,同时还是“税收侵蚀工资”———税收机制对分配公平的矫正作用非但没能发挥,反而更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性。

  近段时间以来,呼吁启动国民减税计划、建议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声音很高涨。前不久,《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97%的公众期待能调高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在初次分配中遭遇不公的职工,很自然会去寻求二次分配过程中的税收保护,这是公众在遭遇“利润侵蚀工资”境况时,对税收机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一种本能期待。这种合理的期待应该获得积极的回应,“利润侵蚀工资”当有税收机制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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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14: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逐步发展到像香港一样取消个税。改革的目标是引导广大民众财富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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