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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法院门口为何放任被告家属撒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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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2: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7日,河南周口6警察集体杀死李胜利一案因被告家属阻止,不得不改期再审。他们先是殴打受害者家属,再堵法院大门,以跳楼的方式威胁法院,此事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第一次发生。(见11月18日《扬子晚报》)
 
受害人家属在周口市中级法院门口,被20多名被告家属团团围住,有人出拳,有人用脚踢,致使李胜利妹妹李艳红多处受伤!朗朗乾坤,太平世界,被告居然在法院公然污辱、殴打原告,简直是天方夜谭!请问,法警哪去了?放任这般狂徒在此撒野!
 
其后,被告家属霸占法院大门,不准任何人进入,连法官、律师也进不了!有人还跑到楼顶,扬言跳楼,阻止法院准时开庭。法院竟然“沦陷”成为“敌占区”,匪夷所思!一个堂堂中级法院奈何不得这帮目无法纪、胡作非为的狂徒?!
 http://news.163.com/07/1117/04/3TFLNECT0001124J.html
http://news.sina.com.cn/c/l/2007-11-18/023414330270.shtml

法院,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地方,是公民寻求正义的最后希望所在,如今居然被这些有恃无恐的狂徒视为自己的后花园,恣意妄为,强奸法律,法院颜面何存?法律尊严何在?社会正义何在?被告闹事,原告被殴,审判改期,是法治之耻!
 
面对公然蔑视法律、明火执仗行凶的狂徒,周口市中院如此软弱,究竟是不能为,还是不想为?法警训练有素,有枪有炮,为什么容忍那些乌合之众在法院撒野?惟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不作为。那么,周口市中院不作为的后面究竟藏着怎样的隐情?
 
我们不必正面怀疑当地法院的不作为是因为被告的特殊身份,只要反过来假设:如果是升斗小民,在法院里“大闹天宫”,上演全武行,荷枪实弹的法警能作壁上观吗?一切就明了了。其实,这个案子的曲折经历也能证实公众的猜疑。只因对一名民警的姐姐说了一句牢骚话,市民李胜利被6名警察集体虐杀,警察犯罪事实清楚,但是此案久拖不决、法医鉴定前后出入很大、调查结论前后截然相反,直至惊动中央高层,才出现转机。为什么?如果没有一种看不见的力量存在,事情至于如此曲折、起伏吗?
 
公检法是一家,警察职务犯罪,在自己的系统内起诉、审判,存在程序正义缺陷,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刑事诉讼规则设定了异地管辖条款,以降低“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而周口警察杀人案不知什么原因,没有执行这一原则——由周口市检察院管辖,在周口市中院审理。所以说,出现今天的闹剧般的场面是有前因的,程序正义的缺陷难辞其咎。

想起一句话(不知是谁说的啊):法,穷人的救命稻草,富人的弹子球!
这里改一改:权势的弹子球,普通人的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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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2: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是多方面的,首先法院的地位是很尴尬的,虽然法院作为一府二院之一,其地位应该超然于警察之上,但由于党领导一切,地位再超然的法院也必须服从党的领导,而近来各地掀起的一股公安局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一职极大的削弱了法院的公正性和主导权,而警察犯法,誓必给公安脸上抹黑,相信也不是身为政法委书记一职的公安局长所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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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02: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算什么,我2年内我在的法院被堵大门N回了,有水泥厂的,有计生委的,最牛的是计生委一群娘们堵住大门,院长跳窗户跑了,提倡干部年轻化的好处就在于这时候能跳窗、翻墙什么的。最惨的同区的检察院,反贪的审死了个人-自杀,结果检察院门前变灵堂,烧纸、花圈,把大门都冲烂了,2个弟兄撤职,1个检察长调离,大半年停止反贪工作,花了NnN万RMB疏通上下,那叫一个惨呀!

楼主少见多怪,这种事每年司法系统至少有几百起,习惯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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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12: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是一个老问题啦,但大家似乎都觉得这是一种当然的现象,见怪不怪了。而研究者多将这当作实践对理论的背离。但要反思的是,如果实践一再地背离理论,是否理论上已经出现了某种不该有的偏离,此时的理论是否需要修正?我们在言说的参照系是什么?
研究刑诉理论的大家们,其理论的出发点在什么地方?是依据一些外国的理论框架在抨击中国的理论,还是要从本土的现实出发建构一种富有解释力的理论?
如果我们的研究者注定要成为过渡的一代,一代牺牲者,那么,什么可能是我们的价值?
在刑事诉讼一元体系下,很多人将理想型寄托于一些想像的诉讼架构上,让后误导我们的后来者,难道过渡者一定要以牺牲无数的后来者为代价?我想,即便那些对现实有无力感的人,也应该踏实地做一些实际的工作,比如介绍外国的真正的学说,以及研究本土的诉讼模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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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01: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的,在底层的司法机关就是低级的政府执法部门,那个院长检察长是学过法律的,即使学过的也不把自己当法律人,而是作为一个投机的政客,不然没法升官,你要真拿法律规定指导自己工作,恐怕生存都是个问题。国外的法制土壤我们根本没有,目前看也不可能有,宪法先决定了这个方向性问题。于无米处向炊,你再搬多少先进制度也没有用,简而言之,这是法律现象,但与法律无关。我们能作的就是把这个怪胎一天天的养大,直到社会对怪胎的判断标准完全颠覆的那一天,它就会以正常人的身份回归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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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1: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们是过渡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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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9: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时代依然淹没在人治时代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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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22: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机关实在是地位低下得很.

一个国家越法治,司法的权力就越大,对行政立法权也就越能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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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22: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忙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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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23: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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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4: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是嫡警是庶法检是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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