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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6: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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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timeplayer于2007-11-22 22:14发表的 一个有意思的案例,大家看看 :
今天一个以前的同学问我一个案例,我觉得挺有意思的
张某在超市里看到一款摄象机,就把它从盒子里拿出来,趁周围无人偷偷把该摄象机装到一装方便面的盒子里,然后在收银台以35元的价格(刷的是方便面盒上的条码)把该盒子带出超市.问张某构成何罪 如此,收银台的服务员也是有责任的或者说超市的管理是缺失的。还有一点就是摄像机装入方便面的盒子里,这个是一定有一个拆封的手续,难道他可以做的以假乱真?就我的生活经验来说超市的服务员一般能拆的都会拆开检查一遍的,不让雇这些人干什么,难道只是扫一下条码啊。觉得楼主的这种情况只是一种假设,一个虚构的案例。
现在在承认案例属实的基础上,个人认为张某应该构成的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例主要在一个“骗”字,张某主观上是存在非法占有超市财产的目的。通过在产品包装上作手脚,骗过超市服务员的眼睛,用本来是方便面价格的金钱非法获得高于此价值的摄像机。
综上所属,个人认为张某当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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