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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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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6: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探讨一个问题:如果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还能用这个人吗?因为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劳动法专家指出如果用人单位可以保留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可是,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这项规定是责任条款,又没有例外规定,那么企业又应该怎么做呢?
新人,第一次提问,还望大家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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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8: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新劳动法的时候,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还能在这家用人单位工作吗?劳动者可以保留证据证明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吗?

新劳动法施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如果是不必要的,企业大可以不用他,如果是必须用的,那就忍气吞声吧。如果用人单位可以保留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法也就没用了,企业都要求劳动者在一个自愿放弃劳动合同的协议上签字就行了。

法律要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公平正义。

以上仅是我的想法,不知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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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3: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制定该条的本意是以书面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由于目前存在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劳动者若无相关合同,且法律意识不强没有保留有关工作的证据的话,很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从明年1月1日起,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将大大增加用人单位的风险。
我想用人单位会以各种方式来化解这种风险,比如直接在录用该员工时就要求其签订合同,否则就不录用;如果已经录用,但是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的话,可以保留书面证据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从相对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确实是员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仲裁或者诉讼也不一定会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当然这只是我的一家之言,由于该法尚未生效、实施细则也尚未出台,一切都是未知数,要看明年的实际情况,呵呵,不知道第一个吃螃蟹者是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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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3: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1.职工单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一、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由于职工单方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原服务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或企业没有规定赔偿办法的,可比照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中第四条规定执行。

2.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自本通知下发后,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

4.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三、由于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职工有新的接收单位的,企业应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职工无接收单位的,企业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其档案转移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以上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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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3: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blueicenan于2007-11-22 23:28发表的 :
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1.职工单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一、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

明年还能适用该些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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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3: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没有新旧之分
已经实施的《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单独就劳动合同部分立法为《劳动合同法》。
不知这样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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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09: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劳动法只有一部,无新旧之分。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是劳动合同法,但是该法并未完全取代劳动法,如果两部法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而劳动法中有规定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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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7: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一部新法律生效之后旧的应当是自动生效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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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21: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无星的天空于2007-11-23 17:46发表的 :
确实,一部新法律生效之后旧的应当是自动生效的啊

劳动法并无新旧之分,劳动合同法不是取代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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