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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 专家释疑劳动合同法七大认识误区:单位不可随意大规模裁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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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2: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语] 专家的诠释,或许能给大家许多明确的解答,但是,具体的实施、操作,还需要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付出较大的工作。当《劳动合同法》及诸多新规出台时,用人单位无需惊慌失措,只要学会学懂新法,同样能保障自身的稳健发展。

(来源:新闻晨报)在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沃尔玛辞退员工的事件震动了业界,上班族议论纷纷。有关专家将事件整个过程与劳动合同法对照之后,发现很多单位、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非常粗浅,尤其对裁员、签约相关条款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媒体及网络上很多报道、帖子有牢骚更有误导。

  昨天,新闻晨报记者走访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谈育明,请他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裁员和签约等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1  无固定期合同并非“铁饭碗”

  【误区】“沃尔玛事件”发生后,许多人一味指责企业行为。按规定,公司和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如果再次续签,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些上班族错误地认为,签了无固定期合同就等于捧上了“铁饭碗”。

  【专家解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签了无固定期合同,如果遇到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法规规定的10多种情况,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因此,无固定期合同完全不是很多人认为的终生合同、“铁饭碗”。

  2  连续工作满10年须签无固定期合同  

  【误区】20年工龄的老员工都是“黑户口”,不签合同的员工想要签无固定期合同遥遥无期。

  【专家解读】员工在同一单位打工满10年,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与此同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比,此次劳动合同法新增了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情况: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单位与员工不签合同一年以上,也将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本意就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让更多员工更安心工作。

  3  不签约单位将付高“代价”

  【误区】不签合同,单位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很多白领甚至绝望地说,哪个法律都难以改变不签合同现象。

  【专家解读】不签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单位侵权顽症。此次劳动合同法明确,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付出比签订合同高得多的“代价”:一个月至一年内,单位支付员工的薪金是原来的两倍;一年之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单位不能再随便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4  四种情况下才能大规模裁员

  【误区】很多人发牢骚说,沃尔玛辞退员工事件恰恰表明,单位的权利非常大,可以随意裁员,想裁多少就裁多少,而政府对他们的约束非常之小。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明确,发生以下四种情况单位才能“大规模”裁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其他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单位在裁员时,必须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持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5  特殊情况合同自然延续

  【误区】一些老板绝不可能合同到期后延续。

  【专家解读】此次劳动合同法还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规定,以下人员即使合同到期,合同也将依法自然延续: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

  6  合同到期有时也可获补偿

  【误区】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意味着劳动终止,也就不存在经济补偿。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恰恰规定,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在该法所规定的7种情况下,单位也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依法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数额不能低于标准。

  到手的权益千万别轻易放弃,这是专家对上班族的忠告。

  7 同一单位只能“试”一次

  【误区】试用期只是试试而已,试用期单位想解约就能解约。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不但规定了试用的期限,还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时明确,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将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支招解决四大困惑

  困惑一:单位尽说好话,新员工分不清单位是好是坏。

  专家支招:员工最好先从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该单位总的情况,在试用期从员工、协作单位中进一步了解情况,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困惑二:那么多法律,自己根本了解不过来,因而每每落入单位设置的陷阱。

  专家支招:劳动保障部门设有12333咨询电话,各级工会都有政策咨询机构。在签约、打官司或给单位留下签字的字条前,最好到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了解情况,弄清楚事情原委、政策内容。

  困惑三:每每输官司,就是缺证据。

  专家支招:员工注意保留相关资料、材料非常重要。遇到特别的事情,适当记录并留下资料,今后可能有用。

  困惑四:保职位还是要权益,进退两难。

  专家支招:最好从长计议,权衡利弊,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时机向单位提出。对于确实忍无可忍,屡屡侵害员工权益的单位,可以毫不留情地通过仲裁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

  众说纷纭

  很可能带来“长痛”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董保华:如果立法思路不改变,长此以往,劳动合同法带给普通劳动者的不仅是“阵痛”,很有可能是“长痛”。

  “强制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如同将劳动力市场这一蓄水池的出水阀门关闭了,只进不出就会变成一潭死水。”董保华表示。

  有一些部门“失语”

  中国青年报:在“沃尔玛事件”合法与非法的争议上,在规避与应对的分歧上,基本上都是热心的媒体、民间的法律专家与舆情在众声喧哗着。有一些声音正在缺席,譬如工会,譬如劳动监察部门。

  不准跳槽的“大棒”

  北京商报:事实上,目前存量稀少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在某些行业(如航空)限制专业人员流动,它只是不准跳槽的大棒子,而不是犒赏忠诚的胡萝卜。杰克·韦尔奇有言,解雇是诚实的残忍,但真正残忍的不是炒鱿鱼,而是忠诚缺位后的社会心理负担。

  谁乱动员工“奶酪”

  中国经济时报:中国是法治社会和有序市场,决然不是国门初被打开时的拓殖者和冒险家的乐园,也非本土新富者阶层无度嗜利的乐土。因而,任何违逆中国法治底线和市场公正原则的市场主体都必须尊崇法律和道德的拷问,必须为自己失范的市场行为担负其责。贪心员工的奶酪而武断攫取,随意玩笑法律而奢望免责,那是一厢情愿的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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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看这种贴近生活的解读,虽然有可能法条讲解的支离破碎的,但胜在引人入胜,快乐悦读吧

虽然是转的,但偶有搜索过木重复哦~版版大人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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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其他媒体、网站,转载目的在于学习和研究之用
原帖地址:http://www.laodongfa120.com/news.asp?id=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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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2: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请给出原文链接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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