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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政府采购中的一个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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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4: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笔者作为政府采购的一员,遇到以下问题,欢迎大家讨论: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资格要求中有一条“**市注册,具备******资质”,在此之前还有一条“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
  现在的问题是:“**市注册”是否等于““**市工商注册”?因为现在有些投标单位本身分公司可以在**市工商局等级注册,但很多都是负责人而非法人。如果用总公司投标,那么总公司注册地又不在“**市”?而另外一个问题是资质也可以说注册,国家建设部才是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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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5: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看来招标文件的用语不是很严密啊。
没有代理机构吗?
××市注册,我的理解,应当是指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
具备××资质,应当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其他资格。

对于企业资质的等级要求我认为比较合理,这与工程项目有关。但是为什么只要求某市注册的企业?这一点不是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吗?

该法第六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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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9 17: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文件的用语是有些不够严密
    但是实际招标过程中,一些业主往往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一些售后服务要求是本地企业,这个也不容易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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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7: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通过其他条款来限制好了,毕竟这个条款明目张胆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比如要求在业主提出请求后,承包商必须在2小时内到现场提供服务,并限制承包商分包和转包的权利等。
呵呵,招标的水很深,想限制外地企业还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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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8: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XX市注册,不仅代表着该公司需要在XX市取得工商登记资格,更意味着该公司需要具备在该市从事与政府采购业务同类型的资质,这里面当然有点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但可能更多的是为了方便进行售后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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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22: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
  其一:最好是“××市注册”改为““××市注册的企业”,这样我想就比较严密了。
  其二:对于是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6条的规定,个人认为现在中国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之后又有好多各个部委的相关法律,各个地方又有各个地方的相关实施办法和条例,而且政府采购发展了5年多,很多新的问题出现了,法律里面是解释不了的。比如竞争性谈判按规定需要3家及以上的投标单位参加才有效,实际操作据我所知2家也可以接受。如此种种还有很多。至于说排斥外地企业的说法,有些政府采购条例或实施办法里面又规定要优先考虑当地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等。从这一点说,似乎又是合情合理的。
  我想关于政府采购法律这一块,还有很多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为之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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