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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按例分析:王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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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21: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孙丽与王辉同在一个单位,已恋爱多年.眼看将要登记结婚,却因为王辉的一次出差,使事情发生逆转.在这次出差中,经人介绍王辉认识了另一女青年张,并一见钟情.以后,王辉多次提出与孙丽终止恋爱关系,孙丽不同意.一日孙丽持一小瓶剧毒农药来到王辉宿舍,要求王辉答应结婚,并 断绝与张来往.王辉则要求孙丽不要再纠缠他,孙丽拿出装有农药的小瓶,说:如果不答应就将农药喝下去.王辉说:你喝就喝,与我无关.孙丽一气之下,将农药全部喝下.王辉见状也未加以阻拦.孙丽喝下去之后,顿感疼痛难忍,王辉不仅不救,反将孙丽拖出门外,锁门离去.后有邻居拨打110求救,在警察赶到现场时,孙丽已死亡.

问:王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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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21: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作为杀人,楼主刚参加完司法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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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16: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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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8: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构成。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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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9: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辉在发现孙丽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王辉见状也未加以阻拦.孙丽喝下去之后,顿感疼痛难忍,王辉不仅不救,反将孙丽拖出门外,锁门离去.王辉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主观上知道孙丽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放任其发生,这与他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项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不知这样回答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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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9: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lang6603兄,你说的"不作为杀人"有多种理解,一种理解是不应当作为杀人案处理;另一种理解是应当作为杀人处理--"不作为杀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杀人行为.
   如果兄是第二种理解的话,真的想听兄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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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21: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白以为不能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犯罪由于其特殊性,在实践中存在判定难的问题。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301

这里有一篇《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其中也提到一个“负有特定义务”的问题。4楼以此为据,认为构成。但是,案例中,两人关系系情侣关系,非夫妻关系,因而不存在“互相扶养”的义务。而且据我所知,好像没有法律规定情侣间存在何种义务

当然,王某作为孙丽的未婚夫,负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但是这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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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00: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firstrose于2007-11-19 21:14发表的 :
小白以为不能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犯罪由于其特殊性,在实践中存在判定难的问题。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301
.......

不作为犯罪除非了有特定义务意外,还有前行为引起的后义务。本案当中,事情因男方而起,无其前行为,则无女方后行为,应属于此类情况,野人认为是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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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01: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方式的杀人行为,是指刑法禁止杀人而行为人违反该禁令实施了积极的杀人行为。本案中,孙丽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杀可能造成的后果有而且应当有清楚的认识,自缢行为是其自己选择的结果,是一种自杀行为,而不是一种在王辉的威胁之下迫不得已的失去选择可能性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王辉的行为属于一种从主观上促使孙丽决意自杀并且客观上为孙丽自杀未加阻拦的行为,不是一种作为方式的杀人行为。

那么,在本案中王辉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方式,问题的关键是王辉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即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孙丽自杀死亡的义务。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是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的要求、先行行为、契约等法律行为的四种要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习惯上人们将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定位在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上,夫妻相互扶助义务是否包括一方发现对方处于危难之中时必须予以救助,理论上尚有争议。


所以,对于本案来说,王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即是否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接认定王辉具有作为义务,是问题的关键。

双方为恋爱关系也就未形成婚姻法所规定的互相扶助的义务。基于以上论点,王辉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从道义上承担道义责任!
如果两人有去领证的话,那结果就大不相同了,王辉有义务并且也有能力救助孙丽而故意不救助导致孙丽的死亡,其故意不作为所导致的结果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等价,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恋爱中人啊,赶快领个证,安全点!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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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03: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wgyh 和野版的意见已经很全面地阐述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观点了,这个司法实践中好象有判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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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03: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朋友认为假如双方是夫妻的话,因为双方有扶助的义务,所以肯定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值得探讨,试换一个案例进行探讨.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素不和,甲有外遇,近期一直与乙闹离婚,不成,很郁闷,加之情人催地紧,一时想不开,遂趁乙不在家时.吞服大量安眠药,乙回家发觉甲自杀,因对甲一直有怨恨,遂不肯将甲送望医院救治,甲死亡,问此种情况下,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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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08: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野樵于2007-11-20 00:16发表的 :


不作为犯罪除非了有特定义务意外,还有前行为引起的后义务。本案当中,事情因男方而起,无其前行为,则无女方后行为,应属于此类情况,野人认为是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的。

果然是法律界人士

女方服毒后,若男方不救助的行为必然导致女方死亡。

前行为后义务,两者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因果关系。

但是请问,男方悔婚,是否必然地,唯一地导致女方服毒行为呢?

ps很明显这类案例在实际判决的时候很可能会出现不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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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08: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lang6603于2007-11-20 03:15发表的 :
有朋友认为假如双方是夫妻的话,因为双方有扶助的义务,所以肯定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值得探讨,试换一个案例进行探讨.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素不和,甲有外遇,近期一直与乙闹离婚,不成,很郁闷,加之情人催地紧,一时想不开,遂趁乙不在家时.吞服大量安眠药,乙回家发觉甲自杀,因对甲一直有怨恨,遂不肯将甲送望医院救治,甲死亡,问此种情况下,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是:是

法律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必然以对方的存活为先决条件。所以扶养义务包括了救助对方生命的义务。(此观点见我上面回帖的外部引用)

甲的死亡,自服大量安眠药是直接原因。

乙发现甲自杀,依前论证,有救助甲的义务。

所以,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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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09: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1999年3月,被告人李甲在某县五环农场做工时与该厂女工项甲相识并相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使其怀孕,同年6月,李甲向项甲提出分手,并要求项甲去做人流,项不同意,并多次找到李要求和好,但李总是躲避,同年9月5日午后,李甲在其寝室,和项甲争吵,李甲用一个打火机朝项掷去,项也用随身携带的行李去掷李某,之后,项喝下自带的敌敌畏自杀,李甲明知项某可能喝了毒药,不予救治,锁门外出。
一审控方:指控李甲犯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辩方:李甲在本案中没有抢救的特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罪,应宣告李甲无罪
一审审方:被告人李甲与项甲存在恋爱关系,法律没有明确恋爱关系互相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但基于被告人宿舍这个特定环境,恋爱并怀孕这种特定的的关系以及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而产生了特定义务,对辩护人提出的李甲不负有特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并判决:“据刑法及民法通则,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丙、李某(估计是项甲的父母)死亡补偿费,医药费、丧葬费等计63941元的55%,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审上诉理由:1、上诉人与与项甲的恋爱关系不是一种法律行为,故上诉人不负有救助项甲防其死亡的刑法上的特定义务
       2、上诉人虽有致使项甲怀孕的的行为,但不会致使项甲生命权处于危险状态,项某本身性格固执任性,家庭缺少温暧也是其自杀的因素,故上诉人提出分手与项的服毒自杀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原审以上诉人与项甲的恋爱关系并怀孕视为特定的关系,以公序良俗的要求来认定上诉人有罪,势必无限扩大特定义务的范围,导致客观归罪的情形。
       故上诉人认为其行为只认社会道德良知的QIAN责,不属刑法调整的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二审控方意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方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甲与项甲相恋并使其怀孕,在未采取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即提出与项甲分手,并在争吵中扔打火机刺激项甲,致使项甲坚定自杀的决心,当李甲发现项甲吞吐服毒药后,非但施救反而持放任态度锁上房门离开,且李甲对项甲及其腹中胎儿负有特定义务,而不予救助,致使项甲在李甲的单身宿舍这种特定环境下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纳某市检察院的意见,但将罪名确定为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不当,应规范罪名为故意杀人罪。依据刑诉189条第1款,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这是我从一本书中摘出来的案例,大家可以参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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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09: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1、王辉与孙丽有牵连关系;
2、因为王辉与孙丽因有牵连关系,进而有救助孙丽的义务。
3、王辉的不作为与孙丽的死有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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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2: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还要综合全案来看,在本案中王辉对孙丽是否服毒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虽然采取放任态度,王辉也未对孙丽的行为加以阻拦.但王辉毕竟不是孙丽,无法对孙丽服药之后的行为缺乏主观上的认知,而且也不能就此认定王辉对孙丽的服药行为为负有特定义务,主观上也不一定能够预见到孙丽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谈不上放任一说,因此认为不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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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2: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firstrose于2007-11-20 08:50发表的 :


果然是法律界人士

女方服毒后,若男方不救助的行为必然导致女方死亡。
.......

如果说男方提出分手后,女方回家自杀了,那自不待言,肯定不构成犯罪.但君请看"孙丽持一小瓶剧毒农药来到王辉宿舍,要求王辉答应结婚,并 断绝与张来往.王辉则要求孙丽不要再纠缠他,孙丽拿出装有农药的小瓶,说:如果不答应就将农药喝下去.王辉说:你喝就喝,与我无关.孙丽一气之下,将农药全部喝下."事情发展到此处,由于男方行为与态度之坚决,已经造成了女方必然会通过自杀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意愿了,也就是说,男方的行为直接引发女方自杀,而且男方也已经完全可以预见.此时,男方应当尽力阻止,抑或事后应当进行抢救的.婚姻/恋爱是自由的,但是生命也需要被尊重.爱断终非良知断,情决莫令命也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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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8: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野樵于2007-11-20 12:58发表的 :


如果说男方提出分手后,女方回家自杀了,那自不待言,肯定不构成犯罪.但君请看"孙丽持一小瓶剧毒农药来到王辉宿舍,要求王辉答应结婚,并 断绝与张来往.王辉则要求孙丽不要再纠缠他,孙丽拿出装有农药的小瓶,说:如果不答应就将农药喝下去.王辉说:你喝就喝,与我无关.孙丽一气之下,将农药全部喝下."事情发展到此处,由于男方行为与态度之坚决,已经造成了女方必然会通过自杀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意愿了,也就是说,男方的行为直接引发女方自杀,而且男方也已经完全可以预见.此时,男方应当尽力阻止,抑或事后应当进行抢救的.婚姻/恋爱是自由的,但是生命也需要被尊重.爱断终非良知断,情决莫令命也绝.

ylrc

看来以后要更加仔细一些

生命不可作儿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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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7 11: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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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1: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评分的老大很有意思,恶意灌水还加了一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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