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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通往法治之路------阅朱苏力,周旺生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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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17: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往法治之路------阅朱苏力,周旺生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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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之说,肇始于亚里士多德,其书《政治学》中称,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我认为,与其说法治所包含的两重意义,不如称其要求两个要件:其一,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其二,制定的法律是良法。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且社会的治理需一步一步,循序渐进做起,并非一蹴而就之事。而行法治,需满足此两个条件,其步骤若何,何者为先?何为后?兹事论及者廖廖,予思此事意义重大,因学力有限,仅简论之,请听细说。
  
   所谓法律,促经济发展而保障人民自由也,而经济发展非人力不能自为,是以欲求发展人民自由为重中之重,无自由则民束手束脚,不敢进取,发展成为泡影。自由之中,人身权为其根本而财产权乃发展之资也。人身权附属于人身,此每个人独有,概无争议,然财产权具有社会属性,非独为一个人所有,人人皆可得之,无“分”难免争端不息。法即为解决此问题而来,不同解决之法即产生不同之法律,君主专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有财产归属于一人,分封大权亦归其独有,大争端于此而解,此亦是一法。然此为良法乎?于今论之,恶法无疑,然于当时之势,亦是不得已而之法,非此,则战乱不止,财产固无保障,生命亦朝不保夕矣。于此可得,所谓良法者,仅合乎时代,合乎当时生活,非有永恒之法则也。
  
   如上论之,于今天之中国,欲先致力于良法,则困难重重。当今正处于改革之大时代,政策立废不定,欲立长久之法,概属不能,此不利一;良法之得,依靠立法者素质,经验积累,成熟的立法技术,于今天之中国,此皆不具备,一些重大法律的起草还是皆参照诸国法律而得,此不利二;欲立公正,平衡各阶层利益冲突以顺应人心之法,立法者需民主选举产生,而今民主立法还未见端倪,此不利三;另外狡猾之徒还会以“恶法非法”,“不适于本地情况”,“考虑到…”之说而拒绝服从法律,有损法律尊严,此不利四。则欲行法治,首推良法,未见其利而先现其害,则不啻一大失误矣。
  
   而若先行其一,即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后行良法,结果则会水到而渠成,于利大矣。其便宜之处亦有四:其一,我国无法治之观念。社会治理以改变习惯为首,然习惯深存于民众之心理,所以要求无论法律优良,一概尊敬之,信仰之,任何人皆不得任意、专断愈越于法律之外,于此而能起培养法律意识而达移风移俗之效果;其二,成熟经验以实践为依据,于战争中学战争,于司法中学司法,使法律得到普遍服从,此工作目标难度甚大,通过此可以不断提高法律工作者素质,特别是司法技巧和解决问题能力,于立法技术提高,法律制度的设计,此不可少。其三,法律之风存于国民之观念,则权利意识渐胜,为权利而斗争势在必行,则立法民主于民众间不推自行,则良法之立可行。其四,民主立法、司法者素质提高,国家改革趋向于稳定,则良立之立时机成熟,于是执政者垂拱而治,民众自由得到保障,民富国强,国家兴矣!
  
   基于此,观察当代中国的法理学学者,能有大成就也仅以朱苏力、周旺生为翘首,原因为何,前者重传统经验积累对现代的贡献;后者洞察中国法治之弊在于非无良法,而在于有法律而得到普遍的服从。呜呼,以中国之大,法律学者之多,“什么是你的贡献”不惟鞭策吾人努力工作的动力,亦必为对吾人学识的拷问!

首发天法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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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18: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法理功力深厚,本人工科出身,籍司法考试得窥法律之门,不敢妄加评论,亦不知如何评论,唯有站巨人脚下,顶礼膜拜,楼主高人,赞。(这个不算是灌水吧,怕怕,千万表扣饿的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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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20: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生修为浅薄,不敢妄读,更不敢妄加评论,惟恐亵渎奇文!(真的是看不懂,不会罚钱吧,我可没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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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20: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1楼左转左转于2007-11-16 18:43发表的 :
楼主法理功力深厚,本人工科出身,籍司法考试得窥法律之门,不敢妄加评论,亦不知如何评论,唯有站巨人脚下,顶礼膜拜,楼主高人,赞。(这个不算是灌水吧,怕怕,千万表扣饿的银子。)[/

耐心点看,夹杂点文言文而已,内容嘛,还属于普法文章阶段,一般本科生都可以看的嘛,呵呵,楼主莫要生气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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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21: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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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23: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lang6603于2007-11-16 20:57发表的 :
[quote]引用第1楼左转左转于2007-11-16 18:43发表的 :
楼主法理功力深厚,本人工科出身,籍司法考试得窥法律之门,不敢妄加评论,亦不知如何评论,唯有站巨人脚下,顶礼膜拜,楼主高人,赞。(这个不算是灌水吧,怕怕,千万表扣饿的银子。)[/

耐心点看,夹杂点文言文而已,内容嘛,还属于普法文章阶段,一般本科生都可以看的嘛,呵呵,楼主莫要生气呀,呵呵
呵呵,个人起点不同,饿没有法学本科的血统,虽然侥幸通过司法考试,但法理这方面的东西真的感觉看起来废劲,认真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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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7 00: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lang6603于2007-11-16 20:57发表的 :
[quote]引用第1楼左转左转于2007-11-16 18:43发表的 :
楼主法理功力深厚,本人工科出身,籍司法考试得窥法律之门,不敢妄加评论,亦不知如何评论,唯有站巨人脚下,顶礼膜拜,楼主高人,赞。(这个不算是灌水吧,怕怕,千万表扣饿的银子。)[/

耐心点看,夹杂点文言文而已,内容嘛,还属于普法文章阶段,一般本科生都可以看的嘛,呵呵,楼主莫要生气呀,呵呵

lang6603君之言,于我心有戚戚焉,文章并不难懂,只是在与人聊天时有感而发,觉得现在很多法律学者对一些法律问题动辄以“立法不健全、不合理”等语而解释之,吾深感痛惜,的确有这方面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各国不也是很普遍吗?对于现今中国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应是服从法律,是如何让民众,当权者服从法律,这对于司法人员会是一个挑战,中国法治的成败亦决定于此。

“普法阶段”的评论至为恰当,做个懂法律的,社会义务不也在于斯吗?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这个工具保护自已,用权利去对抗权力,于我也甚感欣慰。
呵呵,这里有点偷换概念,lang6603君用此语仍是对本文的评价,不过“一般本科生都可以看”之语则让我诚惶诚恐,不敢误人子弟啊,本科生特别是法律本科生这些道理应是学习中潜移默化都能懂得的,他们应看的应是大家的文章,而非小小法治评论,这的针对人群只是喜欢法律,想了解法律的同仁。

用文言写文章,只是写评论时为言简意赅而用,不过还只是模仿者,水平有限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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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9: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些观点值得认真研读,比如如下两点:
  --"如上论之,于今天之中国,欲先致力于良法,则困难重重。当今正处于改革之大时代,政策立废不定,欲立长久之法,概属不能"
  --"后者洞察中国法治之弊在于非无良法,而在于有法律而得到普遍的服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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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20: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来风于2007-11-19 19:47发表的 :
  好些观点值得认真研读,比如如下两点:
  --"如上论之,于今天之中国,欲先致力于良法,则困难重重。当今正处于改革之大时代,政策立废不定,欲立长久之法,概属不能"
  --"后者洞察中国法治之弊在于非无良法,而在于有法律而得到普遍的服从"
  ......
普遍的服从与良法是互动的。有良法之日,就是普遍服从之时。
政策立废与良法也是互动的。法律都有滞后性,也有上位法,下位法之分,政策的立废不能违法的。当社会的发展使法律的滞后性变得很突出时,首先要变法,然后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政策,否则怎么能体现法律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良法的滞后性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证。稳定发展对一个国家来讲实在是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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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9 21: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energy118于2007-11-19 20:16发表的 :

普遍的服从与良法是互动的。有良法之日,就是普遍服从之时。
政策立废与良法也是互动的。法律都有滞后性,也有上位法,下位法之分,政策的立废不能违法的。当社会的发展使法律的滞后性变得很突出时,首先要变法,然后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政策,否则怎么能体现法律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良法的滞后性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证。稳定发展对一个国家来讲实在是太重要了。

energy118兄所言极是,那的确是法治所追求的目标,但我试图想寻求一种走向法治的路,这条路步骤如何?
所谓良法,或许并不存在于实践之中,只是人追求法治的理想,就现在的中国来说,即使制定出来良法,得不到普遍的遵守,又能如何?宪法赋予的权利与美国宪法差距并不大,但我们能享有与美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吗?所以我认为,良法对于法治固然重要,但是,欲行法治,最先要从司法实践入手,否则,记载人民权利的法律也仅一具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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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00: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制法之良与守法之严,实为法治之经纬,无一能废。何为法治,野人以为,乃是社会整体对法律崇高性之认同。抑或不能称为信仰,然若论规则之层级,官民皆应视之无出其右者,则法治思想基础方才具备。此一观念如何建树?西人乃有其本身地缘及历史传统使然。以中华之大,而数千载内一统,其统治思维及政治模式,重集权而轻分权,重思想而轻具文,本有其历史原因。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对我国政治之辩白野人以为然也。而今,我国欲行法律之治,欲正公民之思想,需整律法之内涵。若法之内涵本为外人所倡,而不体国情,则实践自多无奈,立法亦多变具文。实践之重,首推思想之认识,若众人皆不以法为然,则焉有执法之人?焉有守法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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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20: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所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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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8: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来风于2007-11-19 19:47发表的 :
  好些观点值得认真研读,比如如下两点:
  --"如上论之,于今天之中国,欲先致力于良法,则困难重重。当今正处于改革之大时代,政策立废不定,欲立长久之法,概属不能"
  --"后者洞察中国法治之弊在于非无良法,而在于有法律而得到普遍的服从"
  ......
来风所疑应是."后者洞察中国法治之弊在于非无良法,而在于有法律而得到普遍的服从"句中似乎意思有误,估计是楼主在"得到普遍的服从"前少了个"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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