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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求助】] 再婚夫妇的遗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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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3: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定义:
人物:A—男方;B—女方
地点:甲—男方原居住地;乙—女方原居住地;丙—双方原籍所在地

事由:
A和B两人在原籍是同学,后分赴两地工作,两人各自结婚,后均丧偶。其后,B在丙地因征地获分一室户一套,并在房改中购下产权(部分购房款由B子女资助),产权证上的产权人为B。
A、B二人退休后相遇并结婚,回原籍居住于B之上述房产。双方子女均未表示异议,并定期前去探视。
3年后B被诊断为癌症晚期,入院手术及化疗,因其子女均在外地,其日常起居由A照料。3年7个月后B去世,临终嘱托其子女,让A继续居住于上述房产中。

代A提问:
如果B的子女要求其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子,将何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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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4: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说的不太明白!是书面或录音或只是人证?另外,是否排除了a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临终嘱托其子女,让A继续居住于上述房产中。



这个案子应该有两个层次的问题,即房产继承问题和a对该房产是否有居住权问题:

1、首先要解决的是房产继承的问题。
如果b没有遗嘱排除a对该房产的继承权,a当然可以主张对该房产的继承,并对分割到的部分房产享有所有权,并实现其居住的目的。


2、如果a不能实现对该房产的继承,该房产被b子女继承
此时变成:a以居住权主张对抗b子女的所有权主张

居住权问题,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热议过
但最终还是没有被物权法所确认
所以个人认为:此时a要以居住权对抗b子女的所有权,除非能证明b确曾临终嘱托其子女让A继续居住于上述房产中,否则a的居住权主张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所以如果发生b子女要求a搬出的情况,本案a应该首先主张继承权。

当然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 估计最合适的做法是 继承权换居住权 a与b的子女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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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21: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如果A没有取得继承权,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B曾同意A继续居住的话,那如果A确实在他处没有房产,也无力购置或租赁房屋且坚持居住在该房屋的话,即便诉讼法院判决A搬走的话,但是在实际执行上也会产生很大的困难。
手头有个案件,96年法院判决租赁户搬走,但是直至今日该房屋仍被租赁户占据(且每月租金低的难以致信,才10来块钱),法院也拿他们没办法。
但这也是下下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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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1: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道德上来讲,B的子女要求其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子,是不对的,至少没有实现B生前的遗嘱。所以从道德上来说,A可以以此为理由,希望B的子女能实现其母亲生前遗嘱。

从法律上来讲,确实能证明B有这样的遗嘱,那B的子女就没权利要求A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子。除非B子女否认遗嘱之事。如果否认则可从道德上进行规劝。

如果以上都行不通,那就只能从婚姻法及继承法来打官司了。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象1楼所说居住权的确定尚且困难,那只好从继承的角度去寻求法律救济了。

但根据楼主所描述,B的子女还是孝顺的,所以应该还会履行B生前的遗愿。所以要达到妥善处理的目的,就应利用道德和法律两个工具,以道德的工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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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12: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有案情来看,应适用法定继承。如果该房产系ab登记结婚前由b取得,则a根据法定继承人的数量、均分该房产的份额。如果a想取得该房产权,可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商购买相应的份额。取得所有权,居住权就解决了。如果其他继承人想要该房,就只能竞价处理了。老人应当能得到部分房款。

让A继续居住感觉是老太太的遗愿,不是对遗产继承的遗嘱。能否完成老太太的遗愿要看子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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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23: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是:既然谈法律,就不要加入道德的因素,法律是有强制力的,而道德没有,法律人的思维应该是理性的,而不是感性的。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争议房产属于B婚前财产,由于购房款B的子女资助了一部分,所以B只拥有部分所有权,其子女拥有部分的所有权,既然B的医嘱中令其子女允许A继续居住,可见B已经令其子女继承其房产了。法官可以通过两中裁判保障A的权利:
  一,为其设定居住权。居住权虽然在民法通则和新的物权法中都没有确立,但在实务早已有先例。在2004年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曾经判决过一个类似的案例(姜凤芹诉高玫案)。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去找一找,在这个案子中,法官就在高玫通过继承而获得所有权的房产上为姜设定了居住权。
  二、法官可以宣布遗嘱无效。在B癌症晚期的时候,对其进行照料、抚养的是A而不是其子女,我国《继承法》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互济互助,尽了较多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财产。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并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适当照顾。另外遗嘱的五个有效要件其中之一就是不能取消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这些属于强制性规定,效力是强于任意性规定的,遗嘱违反以上规定是无效的。所以,A也可以请求确认遗嘱无效,从新进行法定继承,来继承其应得的部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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